【案情简介】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公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PLAYBOY”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和第25类“服装”等商品,其系列商标包括:“”、“PLAYBOY”、“ PLAYBOY花花公子”、“PLAYBOY ICON”,其中 “PLAYBOY”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14年花花公子公司发现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兔公司)有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遂向上海宝兔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上海宝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015年1月8日,安徽省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上海宝兔公司授权经营的侵权产品。2015年1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市包河区旭昊服装商店(以下简称合肥旭昊商店)销售的涉嫌假冒的花花公子公司商品系上海宝兔公司授权经营。花花公子公司对侵权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后,起诉要求上海宝兔公司、合肥旭昊商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花花公子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任何人在与其商标注册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宝兔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上海宝兔公司亦无权授权合肥旭昊商店销售使用花花公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肥旭昊商店虽然证明了其从上海宝兔公司处获得授权,但未证明其对上海宝兔公司使用商标的合法性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故二者均侵犯了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合肥旭昊商店的侵权行为表现为在安徽省合肥市开设门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考虑其经营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花花公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酌定其赔偿花花公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上海宝兔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其侵权行为包括向合肥旭昊商店授权使用花花公子公司商标标识以及在其他商场授权经销商使用花花公子公司的商标标识,侵权范围广,且在花花公子公司向其发出警告函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根据其侵权性质、情节以及花花公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海宝兔公司向花花公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上海宝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宝兔公司的再审申请亦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典型意义】
该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从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认定、实施侵权的行为情节、销售者是否免责等多方面进行了审理,体现了我国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视及立法的严谨性,同时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判处力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入世后对国际企业承诺的平等对待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国际企业平等保护的良好体现。判决生效后,花花公子公司致信感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素养表示赞赏。该案公正高效的审理,不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彰显了我国作为成员国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决心和勇气,也为助推安徽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