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来源 | 法信
  
  裁判规则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汽车杂志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案号: (2006)川民终字第330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9辑)
  
  2.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在约定或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刘毅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要旨:(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案号: (2005)桂民三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经委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杨某以未经许可使用其合作作品为由诉春风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作作品和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是对作品采取不同标准加以区分的结果。合作作者之一如果是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托参与合作创作的,委托其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者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而无须与受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再次协商。
  
  案号: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法信精选
  
  4.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前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及其性质定位仍应受现行著作权法调整——袁某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前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及其性质定位仍应受现行著作权法调整。在界定委托人使用作品的范围时,应综合考量行为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立法状况、相关权利主体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业经营规律与交易习惯、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现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贡献程度及其使用行为是否给作者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等因素。
  
  案号:(2016)浙民申320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权威观点
  
  1.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来源:《著作权法适用与审判实务》,周晓冰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第166页)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行使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婚纱照、写真集就是委托作品,即被摄者委托摄影师为其创作的摄影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即谁进行了智力性创作,谁就享有著作权,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委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享有,当然这里的著作权是著作财产权。不管委托合同如何约定,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仍归作者享有。
  
  在没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和受托人对作品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委托人可以免费使用委托创作的作品。在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何为特定目的,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委托人的行业、作品的内容等因素进行判断。
  
  委托人在使用委托创作的作品时,应当尊重作者享有的人身权,为作者署名,不能对作品进行改动或者篡改,否则可能会因为侵犯作者的人身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著作权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许伟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第81页)
  
  3.委托人有权使用委托作品
  
  对于在委托合同中通过约定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委托人,其作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自然有权使用该委托作品。
  
  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即使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也不是完整的著作权,其不能够禁止委托人在特定的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关于什么是委托合同的特定的目的范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要依照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超出了委托合同的特定的目的范围,委托人要使用委托作品时,就要经过著作权人,即受托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3版),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第39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