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出于什么起因?

  1、后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注册商标的程序,已经有在选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所以对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发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的时间,有的在“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之时,甚至之前,主要针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度极高,该商标被引证出来,提前准备撤三,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在先商标”的注册。

  3、其它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发生在“在后商标”已被商标局引证于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以后,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时,将自己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通常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4、商标局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通常需要1年到2年左右,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需要1年半左右,当商评委实质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时,商标局极有可能已对引证商标做出了撤销其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