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商标注册后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极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所以注册的商标需适当的“使用”一下,谨防他人申表撤销,如果被人以连续三的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那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就尤为重要,哪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情况: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名片、明信片、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文书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在经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使用;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因素;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