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李秀淳等与北京唯实知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数学题:涉案44道数学题题干系考研代表性例题,主要由数学符号、字母、数字构成,形式简短,属于对高等数学公式的基本推导和运用。具体表现为在数学公式的基础上对题干中方程式或代数式的变量系数、常数或结构进行一定程度的变换以考察微积分初学者对相关公式的掌握和运用。虽然涉案数学题题干体现了李秀淳、尤承业一定的智力判断和选择,但是该判断和选择仅是在数学公式基础上的常规变换,缺乏基本的创造高度,不具有独创性。
  
  (2)解题方法:李秀淳、尤承业所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解题方式以泰勒公式为基础推导而出,让学生通过记忆泰勒公式特定分支计算结果从而直接替代题目中的函数,将题目中的函数转化为简单幂函数之间的运算,从而解出题目。该解题方式所运用的思路与常规解题思路相比具有一定不同之处。然而,该解题方式所运用的思路属于思想范畴,一旦给予保护将造成对思想的垄断,不利于科学的发展,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终4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淳,男,汉族,清华大学教授。
  
  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尤承业,男,汉族,北京大学教授。
  
  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唯实知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F787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燕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秀淳、尤承业与被上诉人北京唯实知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实知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587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及2017年2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李秀淳、尤承业的委托代理人杨宁、苗征,与被上诉人唯实创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荷舒、许艳妹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秀淳、尤承业在一审起诉称:
  
  李秀淳与尤承业共同享有著作《(科昂希点)强化班讲义微积分》、《(科昂希点)强化班讲义线性代数》、《(科昂希点)VIP精品强化小班讲义(上、下)》、《(科昂希点)冲刺班讲义》(以下简称涉案五本书)的著作权。唯实知新公司在收取学员钱款后,将上述著作分解为作业、答案及PPT等文件通过电子邮件、QQ群下载、淘宝销售等方式销售给学员。上述行为侵犯了李秀淳与尤承业的著作权,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唯实知新公司:
  
  1、停止侵权;
  
  2、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4、赔偿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唯实创新公司在一审中辩称:
  
  第一,李秀淳、尤承业主张涉案五本书的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三本书没有署名,是非正式出版物,因此不能证明是先于被诉侵权材料形成;其中两本虽然进行了署名,但也是非正式出版物,书内页注明李秀淳、尤承业各自撰写的部分,本案中没有任何题目涉及尤承业的著作权,因此尤承业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在有署名的两本书中,本案仅涉及《(科昂希点)VIP精品强化小班讲义上》中15道题。15道题目不具有独创性,因为涉案图书只是对现有题目和材料的编排,编排方式独创性非常小,关于题目的解法是通过适用相关公式和定理,解题思路和方法很有限,不存在自由表达空间,因此解法也不享有著作权。
  
  第二,李秀淳、尤承业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侵权及有任何获利。电子文档是我方老师自己编撰的,且作为课后作业免费向学生提供。二原告主张的题目中有考研真题,且使用数量占比只有6%,因此是合理使用。我方即便有收益,也是经营教学活动所得,不是因为侵权所得,因此二原告的索赔额计算不合理。
  
  第三,我方未造成李秀淳、尤承业精神损害,因此不应当赔礼道歉。
  
  第四,律师费没有证据原件,不认可,律师费开具的发票抬头与李秀淳、尤承业没有关系。
  
  第五,我方不应承担诉讼费。
  
  综上,唯实创新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强化班讲义(微积分)》、《强化班讲义(线性代数)》、《冲刺班讲义》三本书封面及内页均未署名著作权人,封面上方标有“科昂希点国内首家北大校外经双考试辅导机构”及带有“希点”的图标。《VIP精品强化小班讲义(上)》及《VIP精品强化小班讲义(下)》两本书封面署名李秀淳、尤承业著,封面上方标有“科昂希点国内首家北大校外经双考试辅导机构”及带有“希点”的图标。两本书均由微积分和线性代数两部分组成,且均标明微积分部分李秀淳著、线性代数部分尤承业著。
  
  唯实知新公司认为,《强化班讲义(微积分)》、《强化班讲义(线性代数)》、《冲刺班讲义》三本书非正式出版物且未显示成稿时间及署名,不能证明由二原告享有著作权。根据《VIP精品强化小班讲义(上)》及《VIP精品强化小班讲义(下)》两本书的署名情况,微积分部分内容由李秀淳著,线性代数部分由尤承业著,而本案75道题仅涉及微积分,故尤承业不是适格原告。
  
  李秀淳、尤承业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涉案75题均为微积分部分内容,但涉案五本书均为李秀淳、尤承业不可分的共同作品。
  
  2010年4月10日,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昂希点公司,甲方)与李秀淳就撰写《微积分》讲义签订《撰稿合同》,约定甲方聘任李秀淳老师担任《微积分》讲义的独立撰稿人。
  
  2011年6月15日,科昂希点公司(甲方)与尤承业就撰写《线性代数》讲义签订《撰稿合同》,约定甲方聘任尤承业老师担任《线性代数》讲义的独立撰稿人。
  
  唯实知新公司认为,上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的讲义名称不能与涉案五本书直接对应,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73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3月28日,使用李秀淳、尤承业的委托代理人刘嘉琪的账号登陆QQ聊天软件,点击QQ群“唯实春季数学提高班”,从该群文件中下载了六个文档:附件一《不定积分与定积分(作业)》、附件二《不定积分与定积分(作业答案)》、附件三《导数与微分(作业)》、附件四《导数与微分(作业答案)》、附件五《函数基础,极限与连续(作业)》、附件六《函数基础,极限与连续(作业答案)》。李秀淳、尤承业主张,上述六个文档中使用了涉案五本书中75道题及解题方法(详见附件对比表)。唯实知新公司认可“唯实春季数学提高班”系其开设的QQ群,上述六个文档系其课件;但该公司指出,其将涉案75道题的题目及解题方式使用在《作业》及《作业答案》中,属于为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且均来源于已公开发表的参考书目(详见附件对比表)。
  
  针对唯实知新公司提交的参考书目及题目来源,李秀淳、尤承业认为唯实知新公司使用的数学题大多数与参考书目中的题不是完全一致。
  
  李秀淳、尤承业提交了刘嘉琪与程程于2015年3月26日的录音,以证明唯实知新公司使用涉案五本书的内容向学员授课,并收取费用,每个学员2500元。唯实知新公司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指出李秀淳、尤承业取证存在欺骗和隐瞒,故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过程中,李秀淳、尤承业申请刘嘉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嘉琪表示,其曾在唯实知新公司开办的培训班上课,并交纳了2500元学费,但一个星期后经同学介绍到科昂希点公司开办的培训班上课,发现唯实知新公司使用的讲义内容与李秀淳、尤承业相同。唯实知新公司认为该证人与李秀淳、尤承业存在利害关系,故对该证言证明力不予认可。
  
  李秀淳、尤承业还提交了其与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以及1万元代理费发票一张,付款单位为科昂希点公司。唯实知新公司认为,代理费发票的付款人并非本案原告,故不认可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公式。本案中,李秀淳、尤承业主张对涉案75道数学题的题干及解题方式享有著作权,对此该院认为,
  
  首先,涉案数学题系对数学公式进行组合并运用的结果,其表达方式由公式衍生而来,而对其中的变量系数或者常数等进行修改,并无独创性。解题方式系通过运用公式进行推导的思路,应属于思想范畴;鉴于数字符号的特定性,对解题思路的表达方式应为唯一或极为有限,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若对其进行保护,则可能造成对该解题思路的垄断,不利于科学知识的传播。另外,唯实知新公司提交的多部参考书目,均出版于李秀淳、尤承业签订《撰稿合同》之前,其中的题目与涉案75题实质性相似,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独立创作的作品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在本案中,李秀淳、尤承业却未对此举证说明。综上,李秀淳、尤承业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对于李秀淳、尤承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秀淳和原告尤承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秀淳、尤承业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明确主张唯实创新公司仅侵犯了其《强化班讲义微积分》、《冲刺班讲义》(简称涉案讲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以及44道题目、75道题解法说明的单个题目的著作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第一,涉案数学题不属于数学公式,一审判决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驳回其诉讼请求显属错误。《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能适用于“对数学公式进行组合、运用或者由公式衍生而来”的表达方式。数学题不属于公式,公式的表达是唯一的,而数学题干具有无数种表达方式,公式是结论式的,数学题是设问式的,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第二,涉案数学题及解题方法的编写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数学题和解法说明系李秀淳、尤承业独立创作,其撰写、选择、设计和编排凝结了大量智力劳动,具有很高的智力高度和个性化元素。涉案数学题的解题方式系以泰勒公式为基础推导、独创出很多非常规等价无穷小,并让学生熟练记忆,让学生用记忆的非常规无穷小来直接替代题目中的函数,将题目中的函数转化为简单幂函数之间的运算,从而解出题目。
  
  第三,涉案数学题的解法说明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涉案数学题和解法说明存在多种表达的可能性,并非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涉案数学题和解法说明系体现了独创性取舍和判断。
  
  第四,涉案数学题和解法说明并非功能性,不属于功能性的思想范畴。
  
  第五,唯实知新公司构成对李秀淳、尤承业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关于涉案内容并非来源于李秀淳、尤承业作品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唯实创新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坚持其在一审答辩中的意见,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所查明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李秀淳、尤承业提交了涉案数学题解题方法与其他教科书中的解法的具体比对表,以证明涉案数学题解法具有独创性。唯实创新公司提交了涉案题目及解法与参考书目题目及解法汇总比对表、《高等数学(同济大学版)》、《经济数学基础》、关于等价无穷小求极限方法的讨论网页节选,以证明涉案数学题题干及解法不具有独创性。
  
  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讲义的作者
  
  涉案讲义封皮正面载明“科昂希点国内首家北大校外经双考试辅导机构”,背面载明“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微积分强化班讲义》仅包含微积分的相关内容,《冲刺班讲义》同时包含微积分与线性代数的相关内容。
  
  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与李秀淳签订了撰稿合同,其中载明其聘任李秀淳担任《微积分》讲义的独立撰稿人,讲义的适用对象为报考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双学位的北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习、辅导专用教材。该撰稿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
  
  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与尤承业签订了撰稿合同,其中载明其聘任尤承业担任《线性代数》讲义的独立撰稿人,讲义的适用对象为报考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双学位的北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习、辅导专用教材。该撰稿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作品情况说明称涉案讲义由李秀淳、尤承业共同完成。李秀淳、尤承业亦出具作品情况说明称涉案讲义由李秀淳、尤承业共同完成。
  
  二、关于李秀淳、尤承业在一审阶段是否主张过汇编作品权利的相关事实
  
  李秀淳、尤承业在起诉状中仅主张唯实创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未明确其侵犯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一审法院要求李秀淳、尤承业明确其本案中受保护的作品性质以及唯实创新公司的侵权行为,李秀淳、尤承业明确表示,“具体抄袭了五本书中的75道题的题干和解题方式。被告的抄袭方式是单独抄袭的,与书的编排体例无关”。一审法院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李秀淳、尤承业虽然指出其五本作品有固定编排体系,但是主张“被告侵害了著作权的完整性,因为我方五本作品是根据经济双学位考试的固定编排体系,而被告单独挑出题目使用会影响学生学习和考试”。
  
  一审庭审过程中,李秀淳、尤承业提交的证据中仅体现了75道题的单个题目抄袭对比情况,并未体现抄袭了其整体编排体例的情况,一审质证环节也仅对单个题目的抄袭请求进行了比对,也未针对整体编排体例情况进行比对。
  
  唯实知新公司主张李秀淳、尤承业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就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提起主张,认为二审法院对此不应予以审理,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三、关于涉案数学题题干、解题方式
  
  涉案44道题目(详见附件1)系在数学公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演绎、组合及运用,表现形式为数字和数学符号的组合,整体较为简短。上述数学题目的辅导对象为“为报考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双学士学位(简称国发院考试)的在校大学生”,其“数学功底较为薄弱”。
  
  李秀淳、尤承业所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涉案75道题解题方法(详见附件2)系以泰勒公式为基础推导而出,在求解极限未定式题目时,让学生通过记忆泰勒公式特定分支计算结果从而直接替代题目中的函数,将题目中的函数转化为简单幂函数之间的运算,从而解出题目。
  
  在涉案数学题解题方式中,有部分“注释性解法说明”,但多为极为简短的文字,如“夹逼准则”、 “洛必达”、 “莱布尼兹公式”、 “两边全微分” “用’‘取对数微分法’”、 “注意:……”、 “分解为一次分式”等;或文字与数字、字母的结合,如“x=0为可去间断点”、“限定x<0”、 “自变量数y,v”等;或单纯的符号、数字或符号和数字的组合,如“↑”“→0” “~x2” “*”等。
  
  上述事实,有李秀淳、尤承业提交的涉案五本书、《撰稿合同》、《作品情况说明》、公证书、录音记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对比表、(2015)海民(知)字第8287号调解书、在先判决、市面参考书目《高等数学辅导讲义》、《考研数学复习指南(数学一)》、《考研数学复习指南(数学二)》,唯实知新公司提交图书复印件、涉案题干及解题方式对比表,以及证人证言、一审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涉案数学题题目及解题方法与其他教科书中的解法的具体比对表、涉案题目及解法与参考书目题目及解法汇总比对表、《高等数学(同济大学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经济数学基础》(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关于等价无穷小求极限方法的讨论网页节选、二审谈话笔录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李秀淳、尤承业是否为涉案讲义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涉案讲义上的署名人为“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及李秀淳、尤承业的关于涉案讲义权属的作品情况说明均认可李秀淳、尤承业为涉案讲义的著作权人。因此,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讲义的作者是李秀淳、尤承业。
  
  此外,结合撰稿合同的内容,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李秀淳撰写《微积分》讲义、委托尤承业撰写《线性代数》讲义,均未约定上述讲义的权利归属,故作者应为受托人,即《微积分》讲义的作者为李秀淳,《线性代数》讲义的作者为尤承业。本案中《冲刺班讲义》同时包含微积分与线性代数的相关内容,故该撰稿合同同样可以佐证李秀淳、尤承业系《冲刺班讲义》的作者。而《微积分强化班讲义》虽然仅包含微积分部分,然而北京科昂希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李秀淳、尤承业均声明认可李秀淳、尤承业为涉案讲义的著作权人,故仅凭该撰稿合同不能否认李秀淳、尤承业系《微积分强化班讲义》的作者。
  
  二、李秀淳、尤承业关于侵犯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张是否应予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此可见,二审法院不得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新的诉讼请求加以审理。
  
  李秀淳、尤承业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主张唯实知新公司侵犯了其汇编作品著作权。对此,本院需审查其是否在一审过程中提出过该项主张。一审过程中,李秀淳、尤承业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确主张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且在开庭过程中明确主张唯实知新公司系针对单个题目抄袭,与汇编体例无关,在主张“汇编体例”时也仅认为侵害了作品的完整性,并未主张侵犯了汇编作品著作权。此外,一审阶段李秀淳、尤承业未就抄袭编排体例问题提交证据,在质证环节也未就是否抄袭以及如何抄袭编排体例问题展开质证。因此,结合一审起诉状、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和李秀淳、尤承业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李秀淳、尤承业在一审过程中提出过侵犯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张。鉴于双方无法就本案达成调解,唯实知新公司亦不同意本院一并审理该主张,故本院对于李秀淳、尤承业关于侵犯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予审理。
  
  三、涉案44道数学题题干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独创性要求作品体现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即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之所以作此要求,系因为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创作,以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服务公众,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及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只有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智力创作成果才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具体到本案,涉案44道数学题题干系考研代表性例题,主要由数学符号、字母、数字构成,形式简短,属于对高等数学公式的基本推导和运用。具体表现为在数学公式的基础上对题干中方程式或代数式的变量系数、常数或结构进行一定程度的变换以考察微积分初学者对相关公式的掌握和运用。
  
  虽然涉案数学题题干体现了李秀淳、尤承业一定的智力判断和选择,但是该判断和选择仅是在数学公式基础上的常规变换,缺乏基本的创造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数学题题干不具有独创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认定涉案数学题题干不具有独创性。该条款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公式。然而本案数学题题干系对公式的推导和运用,并非公式本身。一审法院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混淆了公式和运用公式推导演绎出的题目的概念,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涉案数学题的解题方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专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创造力的进步。如果允许对思想进行著作权保护,则任何人均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思想,亦无法利用同一思想展开创作,这将会造成对思想的垄断,束缚思想的传播,阻碍后人吸收利用前人思想创造出新的作品,从而阻碍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创造力的进步,违背了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一般而言,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操作方法等,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但是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者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保护表达同样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故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已不可分,这种表达也被视为思想从而不能受到保护。
  
  具体到本案,李秀淳、尤承业所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解题方式以泰勒公式为基础推导而出,让学生通过记忆泰勒公式特定分支计算结果从而直接替代题目中的函数,将题目中的函数转化为简单幂函数之间的运算,从而解出题目。该解题方式所运用的思路与常规解题思路相比具有一定不同之处。然而,该解题方式所运用的思路属于思想范畴,一旦给予保护将造成对思想的垄断,不利于科学的发展,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根据该解题思路所对应的涉案解题方式,即该思想的表达,大部分仅仅是数字、字母和数学符号的组合,或文字与数字、字母的结合,如“x=0为可去间断点”、 “限定x<0”,其受到表达形式本身的限制,系唯一或有限的,因此应被视为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少数单独出现的文字亦多为极为简短的文字,如“夹逼准则”、 “洛必达”、 “莱布尼兹公式”、 “两边全微分”等,多为微积分计算里的通用公式或术语,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本案的解题方式同样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据此,涉案数学题题干及解题方式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李秀淳、尤承业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唯实知新公司未侵犯其著作权。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秀淳、尤承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虽然部分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不当之处,但是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李秀淳、尤承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由李秀淳、尤承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颖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周丽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梦玲
  
  法官助理  陈一平
  
  书 记 员  李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