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

  作者 | 李 莉 徐静文
  
  摘要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有效促进了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但实践中专有权撤销制度的程序设置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第三人在撤销程序中的定位不清,导致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日渐失衡。对此急需转变行政理念,通过构建充分调动、各司其职的合理规范来完善专有权制度。
  
  关键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撤销 异议 无效宣告
  
  一、引言
  
  我国于 2001 年 3 月 28 日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2001 年 11 月 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发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至此,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有效促进了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 1
  
  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复审和撤销状况看,我国至今还未有过布图设计专有权复审的案例,但是撤销的案例数量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 截至目前,累计有11起撤销案件, 其中仅2012 年就提起了 6 起。 2 在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的撤销案件中, J C0001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第一件)和 J C0002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第二件) 中,专有权人都对撤销程序提出质疑。
  
  其中 J C0002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在行政诉讼诉讼阶段仍然涉及撤销程序。为此,本人就现行规定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进行分析,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的现行规定及其分析
  
  《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并予以公告。因此,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是指,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已经登记公告但不符合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进行公告的程序。《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从逻辑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 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的启动,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启动的主体是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际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承担。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该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因此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启动是行政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2.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的执行也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保护条例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由此可以看出,从审查内容和审查范围,到审查依据、审查理由,直至做出审查决定等,都由专利复审委自行依职权决定,可以说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的执行过程全部由专利复审委自行依职权决定。因此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的执行也是由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依职权行政行为。总之,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从程序启动到程序执行都是行政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
  
  三、现行撤销程序存在的缺陷
  
  (一)名不正言不顺的“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是行政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社会公众不能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就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在现实发生的这些撤销案件中,没有一例是由专利复审委自行发现的,而是由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以外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发现并提出的。上述审查决定将这些“其他人”称之为“撤销意见提出人”。但是,根据前述撤销案件,在现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的框架下,“撤销意见提出人”在请求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以下困难和被动局面,具体表现在 :
  
  1.《保护条例》没有赋予“撤销意见提出人”请求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请求权,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因“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撤销意见而必然启动撤销审查程序。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启动撤销审查程序的情况下,“撤销意见提出人”将无后续的救济程序。
  
  2.“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销审查程序中的地位不明确或者说没有法律地位。如前所述,在现实发生的撤销案件中,都由“撤销意见提出人”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保护条例》规定并提出撤销意见的。如此重要关键的“线人”却不能获得法律上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现行程序的缺陷。
  
  3. 按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专有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地,如果“撤销意见提出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维持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保护条例》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对“撤销意见提出人”不利的决定时,“撤销意见提出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利益平衡之尴尬
  
  相关数据显示, 2001 年以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量呈迅速发展趋势, 2001 年登记申请量为 62 件,此后逐年快速增长, 2007 年至 2011 年更是分别达到 447 件、 708 件、 856 件、1097 件、 1347 件。而 2013 年登记公告已达 1652 件。
  
  虽然登记数量增加,但是自《保护条例》 实施至今,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数量仍维持在零。 3 分析布图设计登记数量持续增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的数量仍维持在零的原因主要包括 :
  
  1.从程序启动方面看来说,《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其中“发现”是启动程序的关键因素,只有在发现并确定一项登记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能做出撤销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按照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应当“积极行政”和“主动行政”,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自行地、主动地对每项已经获得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调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撤销。但是现实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却从未积极主动地履行这项职权,这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2. 从程序执行方面来说,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撤销程序后,审查过程中也面临困难。一方面,布图设计具有高度技术密集性和知识密集性,当前的布图设计最小特征尺寸都是纳米级,布图设计的图样需要数个数量级倍的放大才能看到其元件和连线。另一方面,对于一件集成电路产品,要分析其布图,需要通过反向工程来完成,这些都需要具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因此,在没有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对商业利用、独创性等问题进行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再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并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的渠道、权力和能力,受这些条件的限制,专利复审委员会难以执行对不符合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进而不能维护专有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4
  
  四、现行撤销程序面临的真实挑战 5
  
  (一)JC0001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在 J C0001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中,深圳市富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 : 专有权人富享微电子 ( 深圳 ) 有限公司的产品(I CF S9932)在其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 2 年前, 就已经投入商业利用,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撤销其 05500149.1 号布图设计专有权。
  
  专有权人则辩称 :专利复审委撤销程序启动不当,专利复审委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启动撤销程序的唯一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撤销请求权等。就该案具体而言,深圳市富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撤销富享微电子 ( 深圳 ) 有限公司就05500149.1 号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在该案的审查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启动。 6 对于这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他人是否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即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已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呢?有人认为,尽管《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撤销程序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但也没有排斥当事人对已授权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撤销意见。因此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但是发现的过程可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发现,也可以是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 7
  
  (二)JC0002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8
  
  该案涉及的布图设计系名称为“(M W7001)S M9935B”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微公司)于2008 年12 月 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进行了专有权登记公告。 2009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天微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提出撤销本布图设计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天微公司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后,决定启动对本布图设计的撤销程序,并于 2009 年 8 月 6日向天微公司和明微公司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期间,天微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多份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后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作出的第 2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简称第 2号决定)。明微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 2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明微公司明确提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为仅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有权人的特殊程序,不存在类似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请求人”这一程序主体。而在本案撤销程序中,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一直将案外人天微公司视为类似于无效请求人的撤销请求人,赋予了其提交意见陈述、举证并参加口头审理的权利。
  
  被告赋予天微公司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则认为,《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中都没有规定在撤销程序中主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的撤销意见提出人不得参与。被告根据撤销意见提出人于 2009 年 8 月3 日提交的撤销意见和证据发现本布图设计确实存在予以撤销的情形,因此,依职权启动撤销审查程序,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布图设计的专业性强,且大量证据属于撤销意见提出人主动提交的,因此为了方便证据的质证和实体审查,被告引入撤销意见提出人参与撤销审查程序是合法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明微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9
  
  五、总结与展望
  
  (一)分析与小结
  
  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相关法院对现行撤销程序的正当性以及现实做法的合法性都进行了维护和认定,但是结合上述案例中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撤销程序提出的抗辩和现行撤销程序的理论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我们仍然可以得出 :
  
  1. 布图设计专有权是经初步审查后登记取得的,初步审查难免不全面和有疏漏,因此获准登记的专有权中可能存在一定数量的不符合保护条例的布图设计,需要有效的纠错和补救程序纠正上述非法布图设计专有权。依职权的撤销程序不能满足上述纠错和补救的要求,需要增加相关当事人对布图设计提出意见和撤销请求的规定。
  
  2. 依职权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在实践中的执行有障碍,专利复审委员会鲜有撤销不符合保护条例的布图设计的案例,使得撤销程序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纠正错误登记的作用。
  
  3. 相关当事人以一项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由撤销相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相关当事人的撤销请求目前无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得到受理。针对不符合《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利害关系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和方式受到限制。
  
  (二)展望未来 :理念转变与制度重构
  
  对于现行撤销程序来说,无论是来自实践中的挑战,还是自身存在的先天缺陷,归根结底可以总结为撤销程序的理念错位、制度歧途。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要从转变理念、重构制度方面着手。
  
  1. 转变理念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以行政程序的发动及终结是否以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引起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依职权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依职权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行政程序。依申请行政程序则是指必须公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来说,一样可以借鉴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无效宣告制度。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方面,我们建议,“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授予不符合《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执行方面,我们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宣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或者维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宣告的效力,我们也建议完全遵照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效力,即“宣告无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许可合同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赔偿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使用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终了的程序。根据现行规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从程序启动到程序执行都是行政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如前所述,出于基于这样的理念,在程序启动和程序执行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并且程序的法律规定与程序的实际执行与实践中之情况严重不符。我们认为,只有将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程序从依职权的行政程序转变为依申请的行政程序,才能克服原有的缺陷,并且才能够做到名实相符。
  
  2. 重构制度
  
  (1)借鉴《商标法》,确立初审公告异议程序现行《商标法》的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规定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初审公告程序。
  
  主要包括初审公告的条件,不予初审公告的条件,初审公告后的异议程序等等。我们建议借鉴《商标法》的相关,确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初审公告异议程序,具体内容包括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布图设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保护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布图设计提出异议的,专利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专利局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下文规定的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
  
  (2)借鉴《专利法》,确立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宣告程序
  
  《 专 利 法 》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有关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第四 十 六 条 规 定 了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执 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效力。值得强调的是,相关的无效宣告制度不仅适用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也同样适用于只是进行初审合格即登记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我们认为,对于只是初审合格即可登记。
  
  1 我国集成电路技术发展情况可参见吴汉东 .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议 [C].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187-189.
  
  2 吴艳 . 有效保护 硕果累累——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展状况纪实 [EB/OL].(2012-10-22)[2014-6-6].http://www.sipo. gov.cn/ztzl/zxhd/kxfzcjhh/kxfzcjhhztwz/201210/t20121022_763103.html.
  
  3 吴艳 . 有效保护 硕果累累——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展状况纪实 [EB/OL].(2012-10-22)[2014-6-6].
  
  http://www.sipo.gov.cn/ztzl/zxhd/kxfzcjhh/kxfzcjhhztwz/201210/t20121022_763103.html.
  
  4 随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诉讼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案件的增长,所述利益失衡局面将日益凸显,涉及侵权诉讼的部分案件情况可参见徐棣枫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若干问题之探讨 [EB/OL].(2011-11-05)
  
  [2014-6-6].http://www.netlawcn.net/second/content.asp?no=1867.
  
  5 JC0001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是《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首例撤销案件。
  
  6 参见 JC0001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
  
  7 樊晓东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研究——评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J],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0,(4):76.
  
  8 JC0002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是《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
  
  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 47 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