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来源 | 知产力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一起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鼎宏公司)以张某、云南领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创公司)等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公司OA系统的客户名单,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该案中,5名自然人被告均为原告公司前员工,而张某曾任职于原告公司商务总监一职。
  
  基本案情
  
  据网络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原告鼎宏公司共代理了15102件商标申请,排名2017年全国商标代理机构申请量第19位。
  
  据商标局官网显示,被告领创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3日,张某曾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2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陈某。
  
  2017年9月,原告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其公司OA系统中客户名单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符合法律规定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被告张某和领创公司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被告辩称,涉案客户名单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并且客户在市场中有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及商标等客户信息均能在企业、商标公开网站进行查询,并非原告所说的属于加密信息。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所称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驳回。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为涉案客户名单信息能否作为商业秘密。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客户信息名单带来的警醒
  
  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对客户名单的保护还是有疏忽之处的。下面笔者仅从商标代理机构整个行业进行阐述。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数量的递增,对于商标代理业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据商标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16年底,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总数为26635家。2017年度商标代理机构达到31513家。目前商标代理机构为31623家,预计2018年底,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有望突破4万家。
  
  商标代理机构数量的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同业竞争。而其中由客户名单信息带来的商业秘密纠纷也相继发生。
  
  笔者通过在知产宝已收录的裁判文书检索发现,由客户名单信息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共有4起。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对于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出了明确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此,客户名单本身往往是公知信息,一般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中的深度信息、具体信息、特殊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但该案中,原告并未明确阐述其与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和具体价款信息,也未针对其主张的秘密点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该案中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法院难以直接审查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于客户名单中的信息是否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在先判决的观点一致。
  
  该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客户名单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订立规章制度并使用专门的客户管理软件管理客户信息。因此,涉案客户名单具有区别于公共信息的特定性,且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商标申请数量的暴涨刺激商标代理市场蛋糕越做越大,但是商标代理机构数量的逐年增多注定最后机构分到的市场蛋糕份额越来越小。在本就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若是代理机构的客户名单信息被泄露,会造成代理机构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减少。
  
  从上述两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商标代理机构欲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以外,与代理人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具有商业价值的客户信息泄露,同样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