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研究———以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为例

  作者 | 冼志勇,徐 洁
  
  摘要: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为例,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归纳为: 新产品上市前专利检索与分析的协同合作、公司知识产权被侵害时的协同合作、公司自身或客户被起诉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协同合作 3 个紧密联系的部分,并对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合作机制的实现保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战略性新兴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协同合作机制; 协同创新
  
  2012 年 7 月,国务院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中,提到“把握信息技术升级换代和产业融合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网络,突破超高速光纤与无线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数字虚拟、先进半导体和新型显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1〕”,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重点强调了“培育集成电路产业竞争新优势”。本文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合作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为例,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和实现保障,从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和国家经济发展。
  
  1 、知识产权保护与协同合作相关理论
  
  Jeremy Phillips( 1995) 将知识产权定义为: “人的创造性思维活动所析出的产物,包括构想、发明、创新、设计、电脑软件等,以及机械自动化运算和动物所创造的作品〔2〕”。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于: 知识产权受到良好保护营商环境,可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消费者、社会与国家均从中获益〔3〕。知识产权权利人借由其所掌握的知识产权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转让而获取利润,并进一步激励其继续投入到新知识产权的研发; 消费者可以更低的生活成本享受人类智慧的结晶; 社会经济因生产销售被进一步推动,国家税收随之增加。
  
  因此,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如何得到有力的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视的论题。倘若在企业中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H. igor Ansoff( 1965) 在《公司战略》一书中,将协同作为公司战略的四要素之一,用以说明企业如何通过识别自身能力与机遇的匹配关系来成功能拓展新的事业,并确定了协同的经济学含义,其主要观点是协同有利于对企业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整合,能够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应。他把协同看作是价值创造中价值增量的来源,但其协同概念主要是指组织内部各事业部间的协同。Malone 与 Crowston( 1990) 提出协同的定义为: “在进行各种活动以达成一致目标时,处理活动间相关性的管理行为,不论组织架构与形态,都需要根据共同目标发展处正式或非正式水平连结的方式,有机、动态,使得知识得以流动,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跨部门的协同能增加公司解决问题面对不确定性的能力,依据国外对于跨部门协同合作机制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已有的研究较为着重于利用协作机制去解决跨部门冲突的意识,提出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协同机制( 见表 1) 。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研究———以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为例
  
  2、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
  
  2. 1 新产品上市前专利检索与分析的协同合作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在新产品登陆市场前,为了规避新产品侵犯他人或其他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法务部门与研发部门必须对已有专利进行检索和详细分析,此协同合作对于公司整体会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当然,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也可以于研发初期就检索与研发产品相关联的专利,进而调整产品设计以规避专利侵权,但实际上此种选择的实施会面临困难,原因在于产品研发的具体内容会因研发人员的思维变化而呈动态性变化,其研发构想呈现不确定性,再加上在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中法务部门的人力和资源与研发部门相比相对不足的因素,所以在产品研发基本完成阶段再进行深入的专利检索与分析是一条较为可行之路( 见图 1) 。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研究———以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为例  
  在新产品上市前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前,法研两部门有效的协同合作一般得益于公司事前应当建立的培训机制与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文化,其使法研两部门对新产品的专利检索与分析的意识与目标认知都较为一致。随着今年来知识产权意识在行业中的普及,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公司通过专利申请以及培训教育员工在产品研发时就必须紧密关注新技术是否有产生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正因为研发部门人员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够在研发时主动向法务部门提出专利检索与分析,这样操作的优势在于: 一方面解决了法务部门由于受资源和人力的限制而无法主动向研发部门提出专利检索与分析要求,从而可能引发新产品的侵权风险的固有缺陷;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的检索与分析是由研发部门所先提出,因而在整个过程中研发部门更能主动积极地协助法务部门做好分析工作。
  
  2. 2 公司知识产权被侵害时的协同合作
  
  在公司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协同流程如图 2所示。①倘若销售部门在市场上发现有同类产品与本公司产品功能相仿,具有侵权的可能性时,可将相仿产品及相关信息传递给法务部门,并由法务部门进行侵权纠纷处理; ②法务部门应将样品给予专利工程师进行分析与比对,若确定对方产品侵权则召开一级主管会议; 若公司高层在会议中决定进一步核查与追究则应在公司内组成由法务、专利工程师、被侵权产品的研发人员及负责该被侵权产品研发的高级主管、销售部人员以及外聘律所律师等人员构成的专门调查小组; ③专门调查小组主要负责进行侵权证据收集、专利的对比以及把侵权产品委托国内外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侵权鉴定; ④倘若进入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则由法务部门牵头,委托国内外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主要由法务与受聘律所评估起诉地,共同讨论诉讼应对策略。
  
  该阶段协同合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一方面在于团队合作意识的公司文化对团队成员的有利影响以及由总经理主导成立的高级别专门调查小组可以传递公司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的直接信息,以减少跨部门对事件认知和重视程度的差异,促进协同合作的达成; 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网络可以成为法务与研发部门的互动平台,使两部门的协同合作与沟通更有效率。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合作机制研究———以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为例
  
  2. 3 公司自身或客户被起诉知识产权侵权时的协同合作
  
  控诉方向公司自身或本公司客户发出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控告信①,除非公司面临“特别严重”情况②或者对方系竞争实力很强的同行企业,否则公司不需要组成特别小组进行处理,而应按公司法务部门的日常功能与职责,把控告信转到法务部门处理,法务向研发部门请求技术协助以审核自身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法务部门与研发部门出具统一的审定结论,如果结论认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则向控诉方与客户发出正式说明函,倘若结论认为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则应委托国内外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侵权风险评估。倘若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则法务部门应与受聘律所共同评估诉讼的风险、成本与胜诉可能性等。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在面对此种情况时,一种较为成熟的经验是与若干个国内本地与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保持经常合作,在面临来自不同国度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相对应熟悉本国法律的律所来负责。而由于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的产品线涉及范围较为广泛,经常会收到厂商或客户在接到侵权警告信甚至于控告信后对公司产品是否侵权的咨询与询问,对于此例行性的法务事项,多由法务部门连同研发部门进行协同合作处理。
  
  3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合作机制的实现保障
  
  3. 1 高层管理者重视法务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如董事长、总经理应在高层会议中强调法务部门的专业功能以及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在公司文化中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并应通知各部门员工法务部门的职责与功能,并在公司大会中向员工传达公司对法务部门的重视,使公司员工特别是研发部门的员工了解法务,在今后遇到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和法务部门进行沟通。
  
  3. 2 研发主管拥有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之间的竞争是专利的优势竞争,成功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不会因一个产品的研发失败而受到影响,却有可能因为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而倒下。因此,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研发部门的高级研发主管不仅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深厚的资历,还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重要性都较为认可和熟知,从而保证所管辖的研发部门不会发生不尊重或者在工作中不配合法务部门工作的情况。
  
  3. 3 培养协同合作的公司文化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在跨部门协同合作时,对于合作的成果并不应有争功推诿的情况发生。公司应把协同合作作为团队要求,不要区分结果是哪个部门的贡献和功劳或者是哪个部门的过失,也不应说是帮法务部门做事情还是帮研发部门做事情,而应把协同合作视作对整个公司都是有贡献的工作。
  
  3. 4 培养跨部门间的认同与尊重
  
  公司应注重培养部门之间、部门主管之间、部门员工之间彼此认同与尊重的公司文化,以增加部门间的信任。例如在新产品专利检索与分析情况的跨部门协同合作时,研发部门会很尊重法务部门,因为专利工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经验会更为丰富和专业,更能知悉在该种产品情况下,新产品有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而在交换意见时,法务部门也会很尊重研发部门。因为研发人员对新产品的专利内容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更为明晰和专业,能为法务做出正确判断提供关键前提。
  
  4 、结论
  
  本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电子核心基础产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集成电路公司为例,所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合作机制和实现保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高科技型企业具有高度的借鉴性。同时,对电子核心基础产业乃至整体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属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合作机制的建立,具有积极的理论参考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
  
  注释:
  
  ①一般来说,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直接被控告侵犯知识产权的几率较低,绝大部分是厂商直接收到对方的控告信而需要公司对其进行援助或澄清的情况。
  
  ②公司面临“特别严重”情况是指刚大量上市的新产品以及很大产品的整个生产线被控告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 划 的 通 知 国 发〔2012〕28 号〔R〕. 2012 - 07- 09.
  
  〔2〕Jeremy Phillips, Alison Firth,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ird edition, Butterworth&Co Ltd 1995,3.
  
  〔3〕Jeremy Phillips, Alison Firth,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ird edition, Butterworth&Co Ltd 1995,8.
  
  〔4〕ST. John, C. H. &Rue. L. W. Co - ordinating mechanisms,consensus between marketing and manufacturing groups,and marketplace performance.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1,12: 549 - 555.
  
  〔5〕Alan N Sutin and Ellen Goldberg,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HR Magazine 1999. 138 - 146.
  
  〔6〕Bleicher, Knut, Frank Bleicher&Herbert Paul, Managerial Framework for Innovation Responses in High - Tech Organization, Business Horizons,11 - 12,1983,69 - 78.
  
  〔7 〕Brooking, A. , Intellectual Capital.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
  
  〔8〕Kevin G. Rivette,Discovering new valu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0. 54 - 66.
  
  〔9〕Van de Ven, A. h. , Delbecq, A. L. , &Koenig, R. Determinants of coordination modes within organization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76,41,322 - 338.
  
  〔10 〕Thompson, J. D. Organizations in Actions. New York:Mcgraw - Hill. Tjosvold,D. 1967. Cooperation theory and organizations. Human Relations,1984. 37( 9) : 743 - 767.
  
  〔 11 〕 Feger, H. Cooperation between groups. In R. A. Hinde&Gr - oebel( Eds. ) ,Cooperation and Prosocial Behaviour,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281 -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