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
1、“《傅雷家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傅敏版《傅雷家书》是我国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及夫人写给其孩子傅聪、傅敏的家信选编,文联版《傅雷家书》书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两部作品均具有独创性,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权利人长达近三十余年的宣传推广,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和赞誉,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文联出版社未经傅敏同意擅自使用与其相同的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其行为误导了读者,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涉案图书上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并不再印刷发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商品名称的识别功能进行了认定。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权利人长达近三十余年的宣传推广,存在数量庞大的阅读群体,而该图书无论在实体书还是电子书的在出版发行中,一直使用《傅雷家书》这一名称,“傅雷家书”作为图书名称与傅敏版《傅雷家书》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傅雷家书”作为商品名称逐渐具备了区分同类作品的显著性,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傅敏版《傅雷家书》存在特定联系,在消费者购买及使用时产生其在阅读傅敏版《傅雷家书》的错误体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时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实施,法院认定“《傅雷家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当受到保护。新法实行后,旧法第五条第(二)中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修改为第六条第(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本身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无论在旧法、还是新法语境下,本案均厘清了《傅雷家书》这一商品名称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的事实,对出版社的出版发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裁判,不仅对案件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更有利于净化图书市场,让消费者能够选择购买阅读更加优质的图书。
2、宋德强诉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德强在与合肥供水集团的业务往来中,设计了10幅文字及图案标识,后发现合肥供水集团未经授权在水表箱、水费单、宣传单上,大量使用了“我们要做用户的贴心小棉袄”的文字及图案标识。合肥供水集团则认为,涉案标识是该公司领导到任后首先提出的发展理念,是按照合肥供水集团的指导要求,对图案反复修改完成的,宋德强进行的仅是辅助性工作,其原创程度并不构成著作权,因此合肥供水集团并未侵权。
裁判结果:调解结案,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向宋德强支付20万元,涉案十幅图案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合肥供水集团所有。
典型意义
著作权保护的是根据创意或构思形成的作品,且作品还需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并供人们复制使用,而创意或构思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宋德强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除清所有印有涉案作品的水表箱、水费单、宣传单上的涉案标识,将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如果清除的不干净,还可能会引起新的争议。基于此,审理过程中,高新区法院多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社会利益的平衡,避免了合肥供水集团更换全市所有印有涉案作品的水表箱、水费单、宣传单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及更换期间给百姓生活带来的不便,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3、“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知名品牌,2009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继续运营该品牌,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占使用第10536544号、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4个注册商标。该公司陆续发现,合肥多家店面的门头显著位置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标识,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多家被告,均以是对自身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结果
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均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其余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在没有主观恶意的前提上,在先的企业名称应当得到保护,企业亦可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在其门头招牌使用简化名称,但简化名称要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涉案商家多数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将“永和豆浆”字样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截取出来、突出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而其后的经营过程中亦具有明显的混淆恶意,因此构成侵权。该批案件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亦通过调解、判决等不同手段,引导商家诚实守信经营,保护商标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4、“小羊肖恩”等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获得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英国)“肖恩”、“比泽尔”、“农场主”、“提米”文字和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合肥滨湖“岸上草原”滑草场使用“肖恩”、“比泽尔”、“农场主”、“提米”等系列卡通形象造型,用于滑草场促销宣传推广活动,构成对权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优秀的卡通形象,可以唤起人们的美好感受,进而促进消费。滨湖旅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合肥滨湖“岸上草原”滑草场使用“肖恩”、“比泽尔”、“农场主”、“提米”等系列卡通形象造型,构成对权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本案通过查明实际著作权属以及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合理认定侵权责任承担,激励人们创作更多作品,督促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尽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以促进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5、陈彪诉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瑞芙莉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联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彪是《天鹅与荷花图形》及《两只天鹅(线描)图形》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认为小天鹅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天鹅与荷花图形》美术作品中“天鹅”的头部做了部分修改,在产品上大量使用,并将《两只天鹅(线描)图形》美术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且联家商贸公司、瑞芙莉公司销售了印有涉案著作权的商品,均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85000元,并在《新安晚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调解结案,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向陈彪支付许可使用费用40000元,陈彪许可其就涉案《天鹅与荷花图形》美术作品在原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永久性使用,并可许可第三方使用,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就该美术作品不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
典型意义
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两项权利也会发生冲突。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拥有著作权,注册商标权在办理申请核准登记授权后才产生。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申请在后,自然知道该作品是他人创作,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其注册为商标,存在主观过错。法院通过权利保护次序的划定,引导市场经营者尊重和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激励人们创作更多作品,为不同权利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6、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涡阳县富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就劳务服务业务进行公开招标。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涡阳县富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均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投标。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认,涡阳县富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备招标资质的情况下,也参与了项目投标,并报出没有任何依据的天价,导致其未能中标。凤阳鹏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招标评审会结束后,立即向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反映涡阳县富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资质不符及可能存在恶意串标问题,交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经法院组织调解撤诉。
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其法律后果为中标无效。但瑕疵招投标并不能直接推定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仍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招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对投标单位资质、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查,并考虑该瑕疵对招标目的是否产生根本影响。本案在梳理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既维护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维护了市场诚信环境。
7、王某诉史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史某系王某的领导,因需参与会议,其安排王某撰写涉案文章《理论和创作是艺术家的双翼》。该文章首先由王某执笔写作,通过双方的电话记录和邮件往来可以看出,二人就文章的创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沟通和交流,双方具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并且都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均未明确约定作品完成后著作权的归属,二人在案涉作品纠纷外,亦有积怨。该文章于2014年首次在《安徽文艺界》第63期期刊上发表,随后陆续在多本期刊上刊载发表,所属作者仅为史某一人。王某认为史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史某在省级报纸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承担经济损失及与本案有关的律师费用共12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史某就侵权行为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进行了区分,涉案文章在创作时,原被告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并且都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应当认定该著作权为双方共同享有。而涉案文章作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就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如若协商不一致,应当将所得收益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因此,史某行使著作权时未列王某为作者,取得收益也未分配给合作者,存在主观过错。法院通过判决引导合作作品的权属利益合法合理分配,同时也引导著作权人合理行使诉权,双方利益得到平衡。
8、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告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巢湖市永维诚信烟酒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称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其于2004年开始设计并生产老坛酸菜牛肉面系列产品,该产品受到消费者青睐,现年销售额已逾20亿元。该产品包装系通过专业设计,在消费者心中已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视觉美感,成为与其他同类产品包装的区别性标志。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即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仿冒其产品包装设计的方便面产品,侵害其著作权,给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对市场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著作权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收回已流向市场的侵权产品,在国家级媒体上及网站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调解,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山寨产品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县城、乡村大量流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方便面顺应中国改革开放40年间,生活节奏加快,人口快速流动的市场需要,建立了庞大的消费市场。除了不断研发、创新口味,各大厂商亦在产品包装设计上着力,以求用户在看到包装的瞬间,即联想起品牌的美好风味,唤醒购买欲望。于此同时,一些厂商从商标到包装设计对知名品牌进行模仿,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稍不留意就可能买到山寨产品。本案中,由于涉及关联公司较多、“康师傅”品牌方便面不同年份所采用的包装也有所调整,法院工作人员前往生产厂家、经销商等地进行实地取证,对案涉权属、涉案侵权商品及侵权行为进行固定,在此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调解,督促侵权方对市场进行清理,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亦净化了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9、销售假冒“西门子”开关、插座案
基本案情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源公司”)与被告单位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耀公司”)法人钟某洽谈、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国耀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温州天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假冒的西门子牌远景系列开关、插座,转手卖给湘源公司。经合肥市新站区市场局对项目工程检查后发现,所安装使用的西门子牌开关、插座是假冒的。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国耀公司销售给湘源公司的“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全是假冒西门子注册商标的产品。在涉案项目工程查获的假冒西门子牌开关插座共计42920个,总价值为172118.1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九万元;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退赃款172118.1元予以没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涉案商标并未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将涉案注册号为G683480“西门子”及注册号为G637074“SIEMENS”的商标在多个类别与行业中进行注册保护,并沿用至今。中国系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协定缔约方之一,法院通过司法保护的方式充分履行了我国缔约义务,有效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是保证商品质量,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亦彰显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心,有助于树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10、销售假冒“特百惠”水杯案
基本案情
徐某、李某原系特百惠(中国)公司的分销商,2012年11月,在注册淘宝网店经营。2015年6月以后,二人便不再从特百惠(中国)公司进货,开始在网上联系低价购进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和包装盒,自行包装后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牟利。2016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对售假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标识的310m1塑料水杯1720个、380m1塑料水杯909个、430m1塑料水杯2526个、500ml塑料水杯1092个(实际销售金额已达1908369.56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25万余元),以及大量包装盒、快递单、售假电脑等物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人犯罪所得1908369.56元予以追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亦存在互联网监管缺位、法律环境较为薄弱等弊端。考虑到徐某、李某犯罪金额巨大,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本案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人身惩罚与经济惩罚并重,判决共计200万元的罚金,追缴近190多万的违法所得,并对其不适用缓刑,形成了完整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有利于遏制已经出现且具有愈演愈烈趋向的侵犯商标权犯罪,以预防其逐步蔓延,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