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并对所涉及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一、提出请求
  
  (一)请求应当符合的条件
  
  1、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2、请求人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4、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5、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相关材料的提交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还须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获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二、受理与立案
  
  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应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侵权纠纷。
  
  请求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立案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的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三、鉴定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或者结论需经当事人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中止和撤销程序
  
  在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布图设计专用权启动撤销程序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中止处理程序。
  
  五、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处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六、处理决定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业务专用章。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书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二)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
  
  (三)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
  
  (四)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被请求人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