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集成电路不到1%相似度认定侵权

  近日,上海高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做出一份将会引起国内外信息产业界高度关注的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我“芯”成就你“芯”
  
  这一切要追溯到2006年。当年5月,钜泉公司与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炬力公司将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后,钜泉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并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获得专有权。
  
  然而钜泉公司很快发现,刚成立才一年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严重“抄袭”了钜泉的布图设计。根据锐能微官方网站显示,该芯片在2010年7月获得中国电子工程权威杂志电子工程专辑评选的“2010年度热门产品奖”,2010年9月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更值得注意的是,钜泉公司原销售经理陈某、原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的赵某分别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原研发设计部工程师杨某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技术顾问。
  
  2010年1月,钜泉公司在公证人员陪同下购买了RN8209G型号的集成电路芯片100片。3月,钜泉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数额高达1500万元。
  
  两公司不服判决均上诉
  
  锐能微公司始终坚称自己芯片的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该设计与钜泉公司的设计不同,完全是锐能微公司通过自身独创性实现了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飞跃。同时,锐能微公司认为,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说法,钜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个部分的“独创点”。
  
  2011年至2013年,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芯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过比对后得出结论,认为钜泉公司提出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是常规设计。
  
  2014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钜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钜泉公司和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钜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锐能微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1500万元。而锐能微公司则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为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常规设计,而且即使根据目前的鉴定结论,这“2个点”的布图设计仅占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的很小部分,不到1%,因此芯片的相似度很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当判定为侵权。
  
  “2个点”具有独创性
  
  在判决书中,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国内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针对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法院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标准。法院在明确“工艺不是布图”、“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等原则后,依据认定,即使按照严格的认定标准,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对自己的“独创性”提供了权利登记证书,而且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也终止了撤销程序,鉴定机构的结论也表明其芯片中的“2个点”具有独创性。反之,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常规设计”之说,故法院认定钜泉公司“2个点”具有独创性。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的权利,法院认为,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芯片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并进行商业销售,故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