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1]0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受理电子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的条件
(一)委托要求在本机构业务范围;
(二)委托方出具正式委托书;
(三)委托方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全称及印章
(个人委托时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印章);
(二) 委托事项;
(三) 简要案情;
(四) 委托鉴定目的和要求(不能要求鉴定人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五) 委托日期;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各项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委托方予以修改或补充。
第五条 本机构对委托书内容、委托事项、送鉴材料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如下程序:
(一)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时能够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二) 当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本机构向委托方出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在收取委托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决定不受理的,应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需附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验材料),本机构在收到函件之日期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 决定受理后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告知委托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本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要求不明确或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委托的鉴定案件与本机构由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1]092号)规定的。
第八条 根据需求,本机构可以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以供委托方进行选择。
第九条 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后,由专人进行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办理收费等手续。
第十条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对本规定条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