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康律 康律说
结合近期代理的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一案,对相关内容做一些概括和阐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保特点又与专利权或著作权有类似之处。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内容:
与专利权不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下简称“专有权”)的保护范围简单说就是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具体包括:(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关于“独创性”的理解,通常认为: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同时,受保护的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和非常规性。
在一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独创性”的设计部分,司法实践中,只要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
在侵权判定中,两项布图设计在整个芯片中所占的比例、所起的作用,仅属于侵权情节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侵权行为已经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而不是)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首先,布图设计专有权是登记生效(与专利权类似,而与著作权不同),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而不是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这点也与专利权的保护有类似的地方,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从专利申请日起算,而不是从专利授权之日起算。其次,不论是否登记,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保护,这一点与“著作权”的保护类似,只是保护期限要短得多。
(三)PCB电路板能够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集成电路的定义仅限于芯片(IC芯片)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
(四)布图设计涉及保密信息应如何申请?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但是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当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致。并且,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撤销吗?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在诉讼程序中,也经常出现抗辩方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涉案布图的请求。
(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并不排斥独立设计: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需要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从上述论述可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与专利保护是不同的,因为专利权被授予后,其他人即使独立完成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也不得投入商业利用。同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也有差异,因为著作权是创作取得,无须履行登记程序。但从布图设计专有权不保护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来看,在一定意义上更接近于对著作权的保护。
(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原则:
判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减合法性,即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证明原告创作了某布图设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布图设计登记(或者证明原告为布图设计的继受权利人),而被告接触了该布图设计,被告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相对比,二者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被告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八)“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成立,则仍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
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既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要求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
(九)布图设计与芯片功能的实现:
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标准与芯片实现的功能并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有可能存在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实现一个崭新的芯片功能的情况,也可能存在通过自主设计出非常规设计的布图来实现与其他芯片完全相同功能的情形。
(十)布图设计专有权与“反向工程”: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实现相同或相似功能的芯片必然在电路原理上存在相似性,而电路原理不属于规定的可赋予专有权的部分,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摄片进而分析其电路原理的这种反向工程的行为。如果企业要模仿他人芯片而不构成侵权,一种可能是获得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其布图设计;另一种可能是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即通过对他人芯片的逐层摄片分析研究其中的电路原理,然后再进行重新设计或替换设计,法律并不允许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直接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
综上所述,对于集成电路技术方案的保护,可以结合方法或产品专利与布图设计的方式获得多方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