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京时间
在先使用的香港荣华繁体“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苏氏荣华的“带圈荣华”注册商标的法律冲突持续二十多年,仍未平息。
2017年年中,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认定香港荣华的繁体“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决苏氏荣华侵权(下称广东案);北京高院接着在几个月后的二审判决中则认定,香港荣华的繁体“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抗辩不成立,侵犯了苏氏荣华的“带圈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下称北京案)。
据最新消息称,苏氏荣华不服广东案二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香港荣华不服北京案二审判决,正在准备提交再审申请。
针对北京高院及广东高院作出的两起二审判决,再次引发了业界对“荣华月饼”案的关注与讨论。日前,国内二十多位知识产权专家针对两家长达数十年悬而未解的纠纷,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香港荣华知名度地域范围如何定?
据悉,在苏氏“带圈荣华”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香港荣华的繁体“荣华月饼”在香港早已是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并设立深圳特区,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已经通过探亲访友的方式,进入内地,包括苏氏荣华所在地广东顺德。同时在省港直通车,深圳免税店,广州友谊商场,省港飞翔船,珠江客运码头,九广铁路沿线餐厅等均有销售。到1997年苏氏受让“带圈荣华”注册商标时,香港荣华月饼已销往全国二十个省市。那么,香港荣华在香港地区的使用证据,是否可以与其在内地的在先使用证据结合,证明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的知名度?
对于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度的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指出,对于知名商品的知名程度的认定,应当予以宽泛的解释。只要能够达到特定地域、人群,充分知晓的程度,就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
从香港荣华在苏氏荣华的“带圈荣华”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进入内地,尤其是广东顺德一带的历史事实,足以认定香港荣华的繁体“荣华月饼”在内地构成知名商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表示,无论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还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的判断,在先使用主要考虑是否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但在境外的使用对境内消费者起到了知晓的作用,则应该给予考虑,对于双方纷争来说,北京案判决中对于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度的认定标准过高,知名度的范围应当是全国性的,还是限于珠三角地区,甚至限于在某个市、镇知名,值得商榷。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教授则认为,尽管商标具有地域性,但商标使用产生的影响,落脚点在于商标使用的实际效果。从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的使用情况来看,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荣华并没有在内地大规模销售,但其使用“荣华月饼”标识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已经延及至内地。这应当作为考量“荣华月饼”知名度的重要因素。
从“荣华月饼”在香港使用的情况来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学龙教授认为,香港荣华月饼在八十年代进入内地市场的事实,其应该足以支撑作为一个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这一认定。另外从使用的角度讲,商标尽管有地域性,但最终还是要看使用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荣华月饼在香港的实际使用,应该作为认定知名度考量的一个因素。在苏氏荣华受让商标后,应该努力把自己的荣华和香港荣华区别开来,但是却有很大突破去使用香港荣华月饼的字体,包括并不常见的四方月饼铁盒包装以及“花好月圆”装潢,苏氏的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功能本身是相违背的,主管恶意十分明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苏氏荣华跳出圈外使用商标难谓正当
苏氏荣华受让带圈荣华商标后,不直接使用带圈荣华商标,反而以香港荣华的特定方式进行使用,是否侵犯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还是应当认定苏氏荣华在带圈荣华获得注册商标后的使用属于侵权使用?
针对苏氏荣华的上述行为如何评判,中国科学院大学李顺德教授指出,应当意识到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密切,无论是强调香港荣华“荣华月饼”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还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均应当在全面的梳理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可逾越。
李顺德教授结合历史事实分析称,虽然苏氏荣华受让带圈荣华商标时还看不出其有恶意。然而,此后苏氏荣华申请注册“荣华月”等商标、采用与香港荣华近似包装装潢,并在包装上印上香港某企业监制,以至于向香港荣华发起诉讼等一系列行为,已经变成了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滥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打压竞争对手。对于苏氏荣华的上述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冯术杰副教授表示,香港荣华“荣华月饼”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如果他人在月饼等相关商品上使用了“荣华月饼”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苏氏荣华作为带圈荣华注册商标权人,如果进入到他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双方的纷争来看,苏氏荣华没有按照其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方式进行使用,而是直接按照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香港荣华“花好月圆”注册商标类似的使用方式进行使用。虽然其享有带圈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其没有按照核准的注册方式使用,侵犯了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教授则强调,应当在全面理解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和本质的前提下进行分析。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实质是划分不同商品标识的区分边界,防止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苏氏荣华刻意使用与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近的标识,意图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结果,进而搭香港荣华商誉的便车,主观恶意不言自明。另外,苏氏荣华恶意攀附香港荣华商誉的行为也违反了诚实原则,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则认为,从广东案、北京案的相反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将双方原本清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进行审判,使得判决结果偏离了保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初衷。从历史事实来看,苏氏荣华恶意攀附香港荣华商誉,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和结果不言自明。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结合双方纷争的历史事实进行分析。程永顺主任认为,唯一对于苏氏荣华有利的事实是,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成立的个体饼店叫荣华。苏氏荣华在受让带圈荣华注册商标后,又申请注册“荣华月”等商标,使用与香港荣华近似的包装装潢等一系列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能因苏氏荣华恶意行为持续时间长,就认为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对于香港荣华使用“荣华月饼”是否侵犯苏氏荣华带圈荣华注册商标权的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认为,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饼”标识的使用情况来看,香港荣华的使用具有善意,并且早在在香港及粤港澳一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不侵犯苏氏荣华的带圈荣华注册商标权。
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扬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苏氏荣华向香港荣华首次发起诉讼的时间,距离其获得带圈荣华商标权利已过去十多年之久。苏氏荣华明知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标识的使用情况以及其在中国内地的知名度,而怠于行使自身商标权利。基于任何主体均不能滥用民事权利的法理,苏氏荣华的“权利懈怠”可以作为香港荣华不侵权抗辩的依据。从现有材料看,北京高院在相关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实际上已认定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水火不容还是规范共存?
对于香港荣华与苏氏荣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冲突及纠纷,其解决方案是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各自规范使用?还是只能一个存在,另一个退出市场?
对此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表示,双方应当基于善意,在各自的权利或权益范围内使用,并各自采用能够彼此区分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避免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认为,对于双方纷争的处理应当秉承尊重历史以及既有的市场格局的态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香港荣华继续使用“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花好月圆”包装装潢;苏氏荣华规范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实际上可以使得相关市场不混淆,彼此不侵权。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教授表示,应当为双方各自规范使用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之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冲突问题原则上各不追究。“过渡期”之后,双方出现不规范使用的情形,则应追究侵权责任。
对于双方合理避让义务孰轻孰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苏氏荣华在基于带圈荣华商标权的基础上,相较于长期善意使用的香港荣华来说,应当更加严格使用自己最初的商标形态,避免相关消费者混淆,这也符合了诚信原则的要求。
可以看出,专家、学者普遍认为,香港荣华对于“荣华月饼”标识的使用,构成善意的、持续性的在先使用,应当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保护。从双方纷争的历史事实来看,苏氏荣华在受让带圈荣华注册商标之后,非但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反而“搭”香港荣华商业之“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历史事实来看,应当承认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苏氏荣华带圈荣华注册商标共存的合法性。“惟有坚持合理避让、规范使用的原则,才是对双方当事人最为有益的定纷止争之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如是道。
在先使用产生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谓之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冲突问题,在现有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众多专家学者通过广东高院与北京高院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相反侵权定性判决这一案例的分析探讨与研究,无疑有助于寻求解决香港“繁体荣华”与苏氏“带圈荣华”这一长期冲突与纠纷的最佳法律方法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