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性近似驳回案件的注意事项——由一件驳回复审案件谈起

  作者 | 董晓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近日,笔者关注了一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在后的申请商标因在先的6件引证商标驳回,经过复审的充分说理和证据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最终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本文由此件驳回复审案件谈起,初步分析商标混淆性近似驳回案件注意的若干事项。
  
  一、案情介绍
  
  够力控股公司(卢森堡)是第20915398号商标(图样如下)的所有人,指定在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信息,娱乐信息(消遣),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因为在先的6个引证商标(图样如下)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

商标混淆性近似驳回案件的注意事项——由一件驳回复审案件谈起  
  够力控股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复审申请,商评委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申请商标最终核准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二、商标混淆性近似驳回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
  
  1.商标整体比对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时首先应当遵循整体比对原则。
  
  整体比对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进行抽离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时,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以上案件中,虽然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都含有“GOAL”,但每个商标还各自含有其他元素,不能仅仅因为商标包含“GOAL”,就简单的认定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整体比对原则,该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认定为不近似商标。
  
  2. 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认定近似应以在先商标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为要件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由于文字资源有限,尤其是带含义的词汇是有限的,在商标申请中,几个商标含有相同的文字或词汇元素的现象非常常见,这种共有某种元素的商标,其共存不一定会造成消费者的认知混淆。当在后的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在先商标时(或者在先商标包含在后商标),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只有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时,才可能认定商标近似。这是因为,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消费者见到在后商标,就可能直接联想到在先商标从而造成混淆,或者基于在先商标的强大知名度,消费者当然性认为在先商标所有人基于其品牌影响力和自身实力,拓展延伸申请了在后商标。
  
  该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有部分是一个普通的词汇“GOAL”,该词汇并非某主体独创,是一个为中国消费者所普遍认知的单词,和无含义的臆造词相比较,其显著性更弱一点。此外,无证据证明,在先的引证商标“GOAL”等(如引证商标五)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该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认定为不近似商标。
  
  3. 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是考虑商标混淆性近似是否构成的重要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时,应考虑指定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
  
  该案的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指定在41类的服务上。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经营一家足球门户网站,主要向消费者提供遍布全球的新闻网络与足球及新闻专业知识,让申请人可以为球迷带来7*24小时不间断的足球新闻。虽然引证商标也指定在41类类似群组的服务上,但实际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业务和申请商标所有人的主营业务完全不同,比如:引证商标2所有人的主营业务为运营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平台;引证商标3指定使用的服务主要领域在于文化艺术交流; 引证商标4主要使用领域在医疗设备销售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服务商标,该服务具体投放、使用的领域,在商标驳回案件中,非常值得关注。比如:“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是41类的规范性服务,也是以上案件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有所涉及的服务项目。根据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这些服务可能使用在完全不同的领域,如申请人将其使用在与足球新闻和赛事相关的竞赛和会议上,引证商标2所有人将商标使用在中国大学生就业的相关竞赛和会议上。由于服务的目的、受众不同,可能的结果是,都是“会议”,却是完全不同的“会议”,都是“竞赛”,却是没有一点交集的“竞赛”。由于各自营业领域的不同,各主体之间完全未构成竞争关系,由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在先的引证商标造成任何影响,更勿论会侵占在先引证商标的市场份额或威胁到在先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良性经营了。该案中,够力控股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关于各个商标使用的具体领域的说明,也可能对商评委最后的判断产生了一定影响。
  
  4. 其他帮助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注意事项
  
  (1) 同意书的出具对于商标核准的重大影响
  
  该案的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出具了同意书,这为商评委认为两商标可以共存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基础。事实上,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之所以同意出具同意书,也是基于两商标完全使用在不同领域(申请商标主要使用在足球网站方面,引证商标五主要在哮喘病的治疗和处理方面的教育方面)。由此也可以看出,代理人在建议客户向引证商标所有人寻求同意书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市场经营情况和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特点,如果是两家经营范围相差甚远的企业,对方可能同意出具同意书的概率会增大很多。
  
  (2) 商标评审案件中的论述对异议案件的影响
  
  够力控股公司同时对引六提出了异议申请。在异议中,很多情形下,申请人会论述商标、商品的近似性问题。由于案件审查的相互独立性,商标所有人在复审案件中的论述可能不会对异议案件造成直接影响。但还是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应尽量避免复审和异议中相互冲突的论述,比如,复审中主张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中主张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为如果被异议人在异议答辩中引用异议人在复审中不近似的相关主张,可能会对异议造成不良影响。如何把握复审和异议的论述的尺度,也是需要申请人多加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