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困境与破解之道

  作者 | 何丹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竞争资源,要推动知识产权持续良好发展,需要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不足。本文在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困境 破解
  
  当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的财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2017世界知识产权报告中指出,当今全球价值链中的无形资本将逐渐决定企业的命运和财富,决定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率,而知识产权是企业维持其无形资本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1]当前我国的商标、专利申请数量虽然雄踞世界第一,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整体上仍然难以满足需求。如何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已成为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服务的概念
  
  知识产权服务在我国属于新兴服务业态,与传统的服务业相比,属于知识与技术密切集合型产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服务”于2002年首次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知识产权领域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唯一反映,隶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17年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知识产权服务”调整至“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具体内容为“指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等服务”。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整个行业已经由单一的代理服务逐渐向咨询服务、分析评议服务、法律服务、质押融资服务等多元化服务方向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
  
  (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出现结构性失调
  
  1. 服务领域狭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重心还停留在传统行业,较少涉足生物基因、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这种服务难以适应当前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和新兴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
  
  2. 服务方式单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多集中在传统代理、纠纷诉讼解决等方面,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预警等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3. 复合型人才稀缺。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高度依赖专业性知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企业管理常识,而且根据所从事的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深知法律,又要熟练外语;既要掌握技术,又要擅长管理,还要求精通国际规则。以专利领域为例,对大多数律师来说,并不具备理工科背景,难以对相关技术深入理解;对多数代理人来说,只具备了相关领域的代理知识和技能,忙于应付大量的申请任务,在企业日益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预警、布局、贯标等方面缺乏有效应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律师机构,其业务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知识产权诉讼为重点;传统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其业务集中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以知识产权的创造为重点。近些年来,二者出现了交叉融合的趋势:律师事务所开始发力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代理业务,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以设立律师事务所为荣,一批即懂申请又通诉讼的律师、代理人横跨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领域,在服务客户中逐渐崭露头角,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笔者近十年来,也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一站式服务,除身体力行外,还集合了一批优秀的律师及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人组成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但总体上来说,具有一站式高质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团队仍然十分稀缺。
  
  (二)行政、司法机关打击侵权仿冒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应对乏力、效率低下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普遍,仿冒泛滥,各种书籍、影片、图片大量被盗版。侵权仿冒无论在数量、程度或广度上前所未有,甚至连参加司法考试的许多考生都购买盗版资料。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机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承担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职能。行政执法的不力是造成如今盗版仿冒猖獗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保护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基于法院普遍存在的“售假小商贩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认识,为维持社会稳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往往处以极低的赔偿额或者过于苛责权利人的证据标准而不支持诉求。导致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商业性维权杯水车薪、寸步难行,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例如在一些快速消费品领域,维权打假的后果甚至是权利人遭殃。权利人明知道有侵权的存在都不敢正大光明的维权。因为维权的后果可能是消费者连正品都信不过,转而购买其他品牌。
  
  (三)知识产权管理分散,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能形成合力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多部门负责,各部门分别管理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例如,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事务,隶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商标局负责商标事务,隶属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专利局负责专利事务,隶属国家知识产权局;植物新品种区别草本植物与木本植物,分属农业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此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还包括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文化、质检、公安等。在多头分散管理模式下,各部门管理数据的渠道、来源不同,各部门基于对利益、数据标准或者管理成本等的考量,无法进行数据分享,管理机构之间存在壁垒,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解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困境的建议
  
  为解决上述困境,结合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已经取得的相关经验,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放宽准入标准,鼓励混业经营,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破除部门分割,进一步放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通过修改专利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鼓励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所混业经营,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主体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业务领域和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主要来源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等。具备高等学历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基本要求,高校的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是人才培养的根基。要加大力度在一些试点高校推广双学位制度,让具备条件的理工科学生辅修法学或管理学双学位、让法科生辅修理工科学位,加快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大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通过远程教育、出国进修等方式加快提升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另外,需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交流,努力开拓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培养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人才。[2]
  
  (二)全方位制度性保护知识产权
  
  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通过全方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善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缺位的现状。
  
  (三)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
  
  从国际经验看,全世界目前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 196 个国家和地区中,有 180 多个是由统一的工业产权局进行集中管理,只有不到 10个国家实行分散管理。[3]对知识产权事务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大体可分为两种具体模式:一是“三合一”模式,即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一体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二是“二合一”模式,即专利和商标为一体,著作权另行分设的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88个成员中,有181个实行综合管理体制,其中采“三合一”模式的近40%,采“二合一”模式的占55%。在知识产权大国中,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美国、法国等实行相对集中管理。采取集中管理体制是基于各类知识产权相同属性,科学配置治理结构,保障创新发展的一种选择。[4]在我国,也在逐渐向着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主体进行探索,2009 年 7 月,深圳市实行大部制改革,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的职能划入,实现专利、商标、版权管理“三合一”,2014 年,上海浦东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了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模式,这种改革模式取得的成效也很明显,一是使得了知识产权行政职能更加集中,二是使对公众的诉求更加集中,从原专利、商标、版权分别由不同部门处理申诉、举报变为“诉求处置一体化”,极大的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5]特别是成都市郫都区的成功试点之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经验有必要在全国进一步推广。除了将分散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予以整合,提高行政效能,提高监管效率外,政府还应从市场主体的需求出发,打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
  
  结 语
  
  综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存在诸多不足,要想走出困境,提升整体水平,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对各个领域进行改革,打造一个符合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国际地位的高水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
  
  注:
  
  [1] 弗朗西斯•高锐,2017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无形资本将决定企业命运.
  
  [2] 曹新明 梅术文,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及其培养思路[J],知识产权年刊,2016
  
  [3] 吴汉东,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并不存在“超高”或“过低”的问题[N].21 世纪经济报道,2008.12.06.
  
  [4] 吴汉东,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势在必行,知识产权报,2017年3月29日。
  
  [5] 叶宗雄、丁海涛、许春明,上海浦东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体制探索与实践[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3期,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