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申伟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披露的结果显示,一家名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多件实用新型专利被知名无人机厂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成功无效。截止目前,涉及高域公司专利的无效案件,无效比例已高达89.5%,而无效请求人中包括了大疆、零度等多家国内知名的无人机厂商。这背后是有什么样的玄机?
谈起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实施实体),相信熟悉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朋友们都不陌生。一般来说,NPE们没有自己的研发力量和研发投入,用来主张权利的专利大多是从其他实体公司(Operating companies)或者独立发明人收购而来。客观的说,大部分的NPE都是通过合理运营知识产权,既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又活跃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帮助更多的商业机构提升创新能力。NPE的发展与兴起,初心原本是促进自主创新和繁荣专利运营市场。但某些机构和个人,利用NPE这种形式,采用激进的、轻率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纠缠甚至骚扰实体公司试图投机获利,与知识产权以法律来培育和鼓励创新的本意恰恰背道相驰,此类公司一般被称为“专利流氓(Patent Troll)”。
专利流氓这一词条的定义起源于专利制度最早蓬勃发展的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美国最大的创新实体公司之一英特尔(Intel)公司就曾被大量的恶意专利诉讼所累,时任英特尔副法务长的Peter Detkin形容这些无端轻易发起诉讼的公司为Patent Troll,并直言不讳的认为这种行为超过了正常主张专利权的界限,是赤裸裸的“专利勒索行径(Patent Extortionist)”。
一般来说,区分一个NPE是合理的进行专利运营活动,还是所谓的专利流氓,判断因素有如下几个:
1、是否有轻率起诉或滥诉行为(Frivolous Litigation or Vexatious Litigation),例如没有在起诉前对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足够的调查、短时间内对多个实体公司发起大量诉讼等等。
2、诉讼所使用的专利实际上并无价值或对现有技术没有贡献,也即使用的都是低质量专利(No value or contribution to the prior art)。
3、诉讼所使用的专利是否有一定研发投入支持。与合理运营的NPE不同,专利流氓们为了大幅减少获取专利的成本,持有的专利大多通过简单的头脑风暴或者凭空臆想所得。
4、在诉讼之前是否和被诉人进行过专利许可谈判(Patent License Practice)。由于专利流氓们自己也知道所持有的专利资产实际上价值不高,所以一般并不会和被诉人进行关于专利许可的接触和谈判,而是直接起诉以达到勒索的目的。
5、专利权人的起诉行为是否对被诉人造成较大的困扰,而造成所谓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例如利用大量诉讼给被诉人造成大量的应诉成本(Legal cost)而使得被诉人倾向于“破财消灾”(付费和解),又或在特殊时间点(例如被诉公司即将上市之际)发起诉讼使得被诉人宁愿“大事化小”而不愿积极应诉(Hesitate to defense)等等。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披露的结果显示,一家名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高域)拥有的多件实用新型专利被知名无人机厂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成功无效。从已披露的信息中可见,截止到2017年12月27日,高域累计被提起无效的专利已达19件,而其中被成功无效掉的有17件(包括2件部分无效),比例高达89.5%,而无效请求人中包括了大疆、零度等多家国内知名的无人机厂商。
似乎高域对无人机领域有特别的兴趣,而国内较知名的几家无人机公司也对高域“青睐有加”。这背后是有什么样的玄机?据了解,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这个名字看起来像某个高科技公司研发机构的企业,其实是个没有任何产品和研发的NPE,那么这个NPE是不是专门针对无人机厂商的专利流氓呢?
笔者对这个问题不做定论,就从几个方面给大家扒一扒。
首先,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记录看,这些专利无效程序的背后均牵涉到相应的专利侵权诉讼,起诉地包括了北京、深圳、南京、上海等地。 由此可见,并不是国内多家无人机厂商联合起来无缘无故的无效高域的专利,反而是因为高域在很短的时间里,在全国多家法院对这些厂商密集发起了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这些低质量的专利也就在很集中的时间里被大量无效了。
第二,专利被无效的比例高达89.5%,比例如此之高不禁让人觉得这些诉讼与“碰瓷”无异。 而查询高域所持有专利的详情,也确实很容易发现其质量很低。以申请号为201520398167.8的专利为例,其申请日为2015年9月份,独立权利要求的描述如下:
一种具有飞行任务模式的飞行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飞行控制器、飞行控制模块、任务发放模块和数据存储器,其中,所述飞行控制器适用于对所述飞行器进行操作;在所述飞行任务模式下,所述任务发放模块负责对所述飞行器进行任务发放;所述飞行控制模块适用于接收所述飞行控制器的飞行指令,控制所述飞行器的飞行状态及路线;所述数据存储器适用于存储任务数据。
说白了,这个权利要求保护的仅仅是一个具有飞控模块的飞行器而已,“飞行器+飞控”即使在十几年前的航模玩家圈子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无人机行业已经蓬勃发展数年,且无人机已进入更多工业、商业领域大显身手的2015年,实在算不得是件合格的“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对其做出专利无效的决定,也毫无悬念。
第三, 有迹象表明,这些被无效的专利是高域“自己创造而得”,而并非收购自其他发明人或者有研发投入的实体公司。 例如,申请号为201520723747.X的专利,其最初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为杨姗姗,而后才将专利权转给高域,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文件中,该发明人的地址和高域的法定代表人使用的地址是一致的。
至于高域是否和被诉的无人机厂商们有过专利许可谈判,这个没有更多的公开信息。但从专利质量低,提起诉讼密集这个角度来看,高域的计划似乎是利用上文提到的“寒蝉效应”,在无人机行业广撒网,利用应诉成本干扰无人机行业的实体公司,试图得到“息事宁人”的经济收益。
而另一个很有趣的公开信息是,高域法定代表人自己在某知名网站上公开了“法庭笔记”,看上去无论是无效程序和专利诉讼,高域都是派出法定代表人一个人亲力亲为,并没有雇用任何专利律师,经济成本不高。这意味着高域的目的就是广撒网,打消耗战,万一拿下一个就一本万利。双方悬殊的诉讼成本消耗,对整个无人机行业,乃至国家强调的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任何正面的意义。
现如今在我国,党和国家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更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意在培育和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也被大力推崇,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欧美发达国家已经经历过繁荣中隐藏的暗涌:既要尊重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也要警惕这其中的投机分子带来的阻挠与伤害。美国哈佛商业期刊(Harvard Business Review)曾以《证据确凿:专利流氓的确对创新有害——The Evidence is in: Patent Trolls Do Hurt Innovation》为题撰文,文中引用了美国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的一份研究,该研究指出,41%的美国初创公司声称曾经收到专利流氓的诉讼骚扰,而其中55%的被诉公司每年花费的应诉成本大于1000万美金。专利流氓与实业公司之间在专利诉讼上投入成本的不对等,使得投机分子试图打着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实际上利用滥诉和妄诉行为投机谋利,完全不考虑对创新实体们的伤害和对整个国家创新氛围的影响。
那么,有没有办法从司法层面减小这种不对等,既能支持NPE的专利运营活动健康发展,又能对专利流氓活动也有规制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案中,建立了不合理诉讼的律师费转移规则,迫使专利流氓们不敢无端起诉,也以此和欧洲“败诉者承担诉讼费用”规则互相呼应。而在2017年,美国最高院更是通过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案对专利侵权案的起诉地进行了限制。美国境内专利流氓活动也因此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可以看到,增加知识产权领域不合理诉讼的成本与门槛,是大势所趋。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能使用的平衡手段很有限,创新实体企业在应对专利流氓纠缠时往往捉襟见肘,除了以恶意诉讼为诉由对其另行起诉之外,就只能从专利确权程序上防御。这些程序都不算便利,需要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投机分子的“赌徒心态”没有很好的制约。因此,创新实体企业们迫切需要法院和其他机关在合理裁判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明确规则,积累相关案例,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专利流氓活动的损害,以支撑和保护真正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