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羽枫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利代理人
崔 可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曾经的热点案件-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5000万赔偿专利诉讼案出现大逆转,因握奇公司涉案专利部分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不揣冒昧,由此做一个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
一、 专利侵权判定中保护范围的确定
从专利诉讼的角度而言,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鉴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那么在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不可能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后,无论是否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均不妨碍做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论。所以从传统思路来讲,就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作为主张专利权的依据,从而进行专利诉讼。本案中也正是如此,一审中握奇公司便以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专利权的依据。
二、 专利侵权诉讼的伴生物-无效程序
但是,专利侵权诉讼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其他商事诉讼,其重大区别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权利依据的涉案专利权有无效程序加以制衡。注册商标虽然也有无效程序,但注册商标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以商标无效程序来应对商标侵权诉讼,并不是一个常规选项。但是实践中,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无效程序及后续的行政诉讼却是一个常规选项。
三、 专利无效结果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通常专利无效有三个结果: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维持专利权有效。在第一种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在第三种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继续审理,不受影响。第二种情况较为复杂,很显然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应会被宣告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在其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实务中主要是创造性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能够予以保留,也就是说能够继续作为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依据。
在部分无效情况下,如果原告方所依据的权利要求均被无效,而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却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正是随着大量部分无效专利案件的发生,大家逐渐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此后开始对主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共同进行主张。
四、同时主张多项权利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的演变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起初持抗拒态度,因为有很多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较多,在当事人均进行主张的情况下,既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也并不会因为同时落入多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对侵权定性、赔偿数额产生影响,所以法官倾向于用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审理。而权利人基于对专利无效的顾虑,倾向于用多项甚至全部权利要求来进行主张。这个问题到了最高法院(2007)民三他字第10号批复中予以解决,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认可了权利人选择权利要求进行主张的权利。
五、本案中原告诉讼策略得失考
从本案而言,握奇公司选择了涉案专利的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主张并得到了法院高额的赔偿支持,但是在之后专利复审委的无效程序中,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部分专利无效,导致了二审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轻易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裁定驳回了握奇公司的起诉。
就握奇公司而言,如果其在诉讼中主张更多项甚至全部权利要求,其中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只要被控侵权物落入一项有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不会被法院迳行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有至少一项权利6要求仍维持有效,且该权利要求在一审中予以主张,无论一审法院是否认定落入其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实体审理然后对是否侵权做出实体判断。
只要有一项权利要求维持有效,且被控侵权物仍然落入其保护范围,则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陈述权利状况改变的情况下,仍然应该会做出维持一审专利侵权判决的判决;即使一审认定被控侵权物不落入其保护范围,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实质性审理,并以判决形式认定是否落入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就能够给原告在商业上争取辗转腾挪的时间。
因为笔者不是本案原告,对涉案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做出确定的判断。但是,从策略角度来讲,原告应该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主张涉案专利更多的权利要求,来加强自己的进攻的稳定性。使应该赢的案子,不用再重新走一遍诉讼程序;可能输的案子,也能够争取更多缓冲的空间。
需要牢记的是专利侵权案件实际上是商战的一部分,赢,需要干脆利落;输,也需要步步为营,使对方不能轻易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