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凯元: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将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7日在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说,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要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高级、中级、基层法院要同时启动。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最高法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将不再称为“民事审判第X庭”,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
  
  陶凯元表示,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经验证明,“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
  
  “各高级人民法院最迟在今年年底之前要成立协调机构,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在审判力量配备上,各级人民法院要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法官到知识产权庭工作。”陶凯元说,“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齐配好配强审判力量,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确保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强调,服务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贯彻“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项原则,是当前和今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共同任务。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归纳为“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四项司法政策。全国各级法院要努力践行上述司法政策要求,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适应和推动我国的创新发展。
  
  陶凯元指出,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司法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树立大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方式。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
  
  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最大限度地为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避免司法标准不统一或者变化频繁。要更加重视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通过明辨是非和明晰法律标准,为当事人选择正确行为模式提供指引,为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提供依据和参考。要更加重视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始终将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追求,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
  
  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强化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满足权利人的正当保护需求。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努力构建资源优化、运行科学、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加大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力度,彰显法治形象。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要更加重视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致力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要更加重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既要尊重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注重以诉讼权利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和诉讼过程的透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又要以解决实体问题和实现实体公正为终极目标,避免程序空转或者机械司法。要更加重视查明客观事实,切实增强司法查明事实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效果。
  
  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
  
  要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严格限制。既要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要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授权确权实质要件、侵权判定等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要正确处理严格程序运行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关系,当事人因行使程序权利的瑕疵而可能影响其重大实体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其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补救机会。兼顾实质性解决纠纷和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妥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积极探索改进行政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方式,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被诉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否决了某项专利商标申请或者专利商标权,其所依据的基础事由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已经确定不复存在,维持被诉行政授权确权行为对于申请人或者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可以情势变更为由直接判令撤销该授权确权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被诉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处理结果部分错误,且该错误部分可以分割处理的,可以尝试部分改判,责令行政机关仅就错误部分重新作出裁决。
  
  进一步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关系。
  
  既要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提高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致力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确保当事人及早获得公正结果。合理强化特定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保障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和效率,并对后续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形成引导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而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侵犯其合法在先权利为由,直接起诉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既不需要以行政程序的处理结果为先决条件,也不需要因行政程序正在进行而中止诉讼。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在穷尽权利要求解释的途径和方法后,仍然无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且无法通过解释予以澄清的,可以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
  
  陶凯元表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形势发展变化、增强发展动力、把握发展主动权、更好引领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基调和基本导向。必须毫不动摇、旗帜鲜明地落实严格保护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
  
  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对于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要准确定性,坚决制止,充分赔偿,决不允许法外施恩。要用足用好用活知识产权法律空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努力营造侵权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要妥善行使司法裁量权,以有利于严格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和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为出发点,作出体现严格保护效果的选择。
  
  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双重特点,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既要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又要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行为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根据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和规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尺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对于直接故意侵害商标权,具有重复侵权、假冒商标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应另行计算合理的维权成本。
  
  强化临时措施保护,提高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合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凡是符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兼顾迅速处理与查明事实的需要,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合理把握行为保全的条件,评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市场声誉的不利影响、市场先发优势的破坏、正当经营行为被排挤出市场的可能性等,均可纳入考量。
  
  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
  
  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力举证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需要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或者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陶凯元表示,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具有内容丰富、种类多样、领域广泛的特点。正确把握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及其不同的保护要求,采取有区别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量体裁衣、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与其特质、需求相适应。
  
  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
  
  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要根据其权利类型法定性、权利范围限定性的特点,维护权利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在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内给予严格保护,不打任何折扣;在权利范围之外,允许自由借鉴和模仿。对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根据维护商业标识声誉和显著性的目的,结合保护范围弹力性的特点,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尽最大努力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限制不正当模仿搭车的空间。对于著作权、邻接权等文化创意类知识产权,要根据保护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双重需求,考虑作品著作权的有限开放性以及邻接权的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尊重和合理回报。
  
  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
  
  深刻理解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扭曲和破坏健康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质,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界限,切实维护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确和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要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影响评估等方法,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提高评价标准的客观性,避免陷入简单主观的道德评价。切实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及时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增强市场活力。坚持效果导向,正确运用法律判断和经济分析,提高垄断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垄断行为的分析判断通常需要借助于经济分析,但是行为的定性最终属于法律判断。既要合理运用经济分析的结果,更要抓住垄断行为对竞争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消极影响这一行为本质,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符合现实的结论。
  
  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职务发明、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侵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对创新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的重视和研究,从有利于保障创新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有利于维护创新机制健康运行的角度分析和考虑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司法措施。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依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计算机中文字库等因历史传统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交织而形成的特殊法律问题,要根据我国的历史、国情和产业发展需求,独立思考和判断,正确认识其创新价值和我国的产业利益所在,依法合理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相关方的精神权利,又要注重保护其经济权利。要坚持尊重原则和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应以适当方式说明信息来源。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以及公私法兼具的保护模式,根据主体确定程度、内容创新程度、利用行为的性质及其效果等因素,正确确定其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综合运用驰名商标、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规定,加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促进民族品牌做大做强。加强对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出现的转运过境、平行进口、定牌加工等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要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具体规定,既要考虑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的监管特点及便利贸易自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求,又要考虑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陶凯元强调,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司法的双重属性和功能。前者着眼于对既有创新成果的肯定,后者侧重于对未来创新活力的激发,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应当致力于两者的协调。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坚持比例协调,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相匹配,实现权利人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均衡发展。
  
  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
  
  在科技成果领域,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造性程度和撰写质量相协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既要立足于整体视觉形象的相同或者近似,又要以创新性的区别设计特征为基础,根据创新程度合理确定保护强度。在著作权领域,要根据文学艺术类作品和科学事实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尺度,既要坚持独立创作原则,又要维护最低限度的创造高度,正确划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努力实现作品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独创性范围和尺度相适应。在商业标识领域,要妥善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不正当手段等弹性因素,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等相适应。
  
  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
  
  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根据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及对侵权行为人营利的贡献度,提高赔偿数额。对于销售商、网吧经营者、终端使用者,则要依据具体情节合理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产品合理对价的,可不停止相应使用行为,以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侵权纠纷,要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历史成因、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现状等因素,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诚实信用和尊重客观现实的处理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注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提高,产业创新和发展需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同步提高。对于因技术或者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被诉行为的特点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合理界定被诉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预防义务,促使其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参与者。
  
  依法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人权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和均衡发展。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的权利人是否善意作为划定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应兼顾公共利益。高度关注“互联网+法”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善于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互联网领域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深入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和总结其侵权判断规则的特殊性。结合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认知能力,参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具体知情、侵权事实明显等标准,准确认定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过错,使其承担与行为特点、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审查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妥当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既要维护该规则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又要注意该规则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实体交易行为及网络商户利益的重大影响,防止权利人滥用该规则妨碍正当经营行为。
  
  陶凯元强调,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司法主导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作用的基本要求;严格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基本定位;分类施策是实现严格保护的基本方法;比例协调是严格保护的统筹原则,四者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