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梳理及思考

  作者 | 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业IPO上市进程受阻,原因林林总总。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尤其观注到近些年很多企业因知识产权管理不善导致IPO受阻,甚至失败。通过梳理企业IPO知识产权纠纷事件,而后进行原因分析,为IPO后来者提供一些经验,以兹参考。
  
  IPO上市规范中有关知识产权要求的规定,最直接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且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属于不具备发行条件。
  
  据公开报导显示,近年来企业IPO知识产权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专利及版权三方面。
  
  一、因商标争议导致IPO受阻
  
  商标争议主要体现在IPO企业主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具有稳定性,且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
  
  1.2017年,在康智乐思公司计划IPO上市的一个月后,该公司所持有的“大姨妈”商标被裁定无效。而该公司主营业务为专注于健康领域的移动互联网产品开发,主打产品是“大姨妈—月经期助手”,它是一款以经期健康为核心,关爱女性健康的手机应用APP,主营业务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公司能否成功上市,前途未卜。
  
  2.2017年,九成营收来源于“宾果消消消”手游的柠檬微趣公司,在其冲刺IPO期间,被爆招股书中未能如实披露两项事实,其一“宾果消消消”未能成功注册商标;其二因使用“宾果消消消”而被第三方公司起诉侵权。IPO期间存在如此严重的知识产权风险,相信证监会不会坐视不管。
  
  3.2017年,西子智能公司在其招股书中披露公司于2016年提交注册申请的“XIPARK”、“世泊”等商标,截至招股书签署日仍处于注册审查阶段。此外,“XIZIIPARKING”、“西子智能”等商标,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上述申请注册商标均为公司主营业务商标,定将影响到公司IPO进程。
  
  4.2011年,乔丹体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但在2012年2月,美职篮著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同时宣告乔丹体育商标无效,乔丹体育公司为此IPO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5.2007年,天施康有限公司因其“康恩贝”商标的使用依赖于关联方而导致上市失败。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肠炎宁产品为公司第二大主导产品,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增长的来源,而该产品使用的“康恩贝”商标所有权却属于公司股东康恩贝集团间接控股的康恩贝医药销售公司,后因公司主要产品商标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和依赖关系,导致公司IPO被否。
  
  6.2003年,小肥羊公司上市前遇到商标纠纷,起因为其注册申请的“小肥羊”商标被竞争者公司提出注册异议直至行政诉讼,最终,生效判决认为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文字标识已取得显著特征,准予商标注册。结果虽为圆满,但因商标争议拖沓IPO进程几年之久。
  
  7.2003年,恒生电子公司因被恒升远东电子公司诉商标侵权而不得不取消IPO。据了解,恒升远东电子公司分别致函恒生电子公司和证监会,称恒生公司存在严重商标侵权行为,后因双方协商无果进入诉讼程序。
  
  分析以上案例,可以发现IPO企业商标类争议主要存在如下几类问题:其一,企业IPO前未能及时将主营业务上的商标进行注册,因商标注册周期长,且能否注册成功风险较大缘故,上市进程受到影响,如上述“西子智能”案。因为我国商标制度采取的是先注册制,所以建议此类企业提早进行商标布局,第一时间申请注册商标,以免因小失大。其二,企业主营业务所使用的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若后期未能通过使用取得识别功能,商标将无法成功注册,如上述“大姨妈”和“小肥羊”案。我国很多企业在初创之时,为了尽快切入市场取得效益,使用一些公众朗朗上口的文字标识,但当申请注册商标时,却因标识不具有显著性而无法注册成功,这一点企业尤其要注意,选择具有臆造性文字标识很重要;其三,企业所使用的标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此时在先权利人倾向于在企业IPO之际主张权益,以求得效益最大化,如上述“宾果消消消”、“乔丹”及“恒生”案。该问题较于前面两点更为严重,一来商标无法注册成功,二来面临大额的侵权赔偿。在此情形下,企业已经积重难返,更换主营业务标识已为不可能,权衡利弊建议与在先权利人和解为上。其四,商标权利人权属一定得明晰,如上述“康恩贝”案,此为IPO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基本要求,当为注意。
  
  当然,笔者在搜集案例素材时发现到,2017年6月,IPO企业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后,因商标侵权被案外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我乐”标识,并赔偿。事实上,该案外人名下注册了同行业多家知名企业标识,具有极大的恶意抢注嫌疑。据此,我乐公司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正面回复了此次纠纷,一方面认为公司系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申请宣告案外人商标无效。后我乐公司顺利发行。提及此案案,主要想说明,我国目前有大量恶意抢注商标从业者,其套路就是在企业IPO之际敲诈一笔不菲的资金。如果IPO企业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直接应对。
  
  二、因专利争议导致IPO受阻
  
  企业IPO进程中因专利问题受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企业核心专利法律状态披露不实;其二为企业主营产品被诉专利侵权。
  
  1.2017年,“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公司在路演前夕,因自然人顾某起诉专利侵权,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永安行公司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
  
  2.2017年,聚利科技公司在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受理的同日,其竞争对手金溢科技公司起诉聚利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未同意使用其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亿元。
  
  3.2015年,成立于2008年5月的亿童文教公司,截止到2015年2月期间公司未申请任何专利,却在拟上市前2年开始大量申请专利,而且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以科学保教产品及服务为核心的学前教育整体解决方案,2年内集中突击申请专利无法作出合理性解释。
  
  4.2014年,拟挂牌上市的康弘药业公司,被竞争对手欧法玛制药公司指控其专利侵权。数据显示,康弘药业公司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年销售额达1.4亿元,占销售总额的9.5%。
  
  5.2013年,地尔汉宇公司拟上市之际,其竞争对手雷利电器公司向法院起诉其专利侵权,索赔金额5000万元。随后,地尔汉宇公司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程序,2014年11月28日,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2014年10月30日,地尔汉宇在公司成功上市。
  
  6.2010年,星网锐捷公司因自身专利问题而宣布暂缓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缓发行公告中称,由于自查发现,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存在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亦有部分正在申请的专利审理阶段发生变化,上述专利法律状态与招股书内容存在差异,决定暂缓本次A股发行。
  
  7.2010年,恒久光电公司在上市前夕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原因为,在IPO路演时,恒久光电公司介绍5项现有专利技术国际领先首创。但经调查发现该5项专利技术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下旬终止了专利权,终止原因为未缴年费。
  
  8.2010年,金运激光公司创业板首发申请成功过会,然而好景不长,申请过会后仅13天,竞争对手大族粤铭公司一纸诉状将金运激光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其专利侵权,并索赔1100万元。
  
  9.2010年,原计划于5月20日在创业板上市的新大新材料公司在上市前夜宣布暂缓上市。起因为新大新材料公司被实名举报其主营业务及其生产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公司的专利权,后者已经提起法律诉讼提出巨额索赔。不过一个月之后,双方握手调解,至此新大新材料公司扫清上市障碍,后顺利发行股票。 
  
  以上案例,对于未能如实披露专利无效法律状态信息的,此类情形完全可以避免。窃以为,产生原因极有可能是,企业向来不在乎专利技术创新,只因为IPO上市加分需要,而临时购买或拼凑专利,后续因管理过失而望记缴纳年费导致专利失效。对于这类情形,企业IPO中介辅导机构务必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专利登记簿,以核实专利最终法律状态。在这里,笔者更想讨论的是,企业在IPO之际遇到巨额专利侵权索赔如何应对,首先,企业得分析诉讼对IPO的影响有多大,若经过风险评估,诉讼影响不大,可作为一般案件处理;其次,如果诉讼结果将直接关系IPO成功与否,此时得具体分析对方真正诉求,求财抑或其他,如果对方诉请在可承受范围,尽可能握手言和,毕竟专利侵权诉讼周期长、风险大的成本,企业在IPO之际无法承受。最后,若协商不成,建议企业寻求专利律师帮助,一方面客观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等同,或有无其他专利不侵权抗辩事由,当专利侵权民事程序存在极大败诉风险,那尽可能得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检索,并第一时间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借此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三、因版权争议导致IPO受阻
  
  相较于商标、专利争议,企业IPO因版权问题搁置上市进程的并不多。但近年来下面几起案件所释放出的信号,不得不让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的IPO企业重视起来。
  
  1.2017年,因认为阅文集团突然停止签约作品的更新,构成单方面违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旗下咪咕数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双方此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恢复签约的所有作品更新。同时,阅文集团需赔偿经济损失6.05亿元。而此时,恰值阅文集团IPO节骨眼上。
  
  2.2012年,凯立德公司也因为涉诉过多而被中止审查。在凯立德公司招股书中显示,其涉及诉讼清单长达8页,公司近5年参与的法律诉讼案件多达12起,多数诉讼都起因于同业公司的电子地图版权问题,结果多为凯立德公司败诉,且据媒体报道,长地万方公司对凯立德公司从2007年至今销售的所有版本进行诉讼,标的额高达1亿。最终,凯立德公司被中止审查。
  
  3.2012年,瑞创网络公司因为涉及微软的版权纠纷而被证监会列为终止审查对象。微软指控瑞创网络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1亿元。微软诉称,瑞创网络公司等三被告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非法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极为严重。后经法院调解,瑞创网络公司向微软公司支付了高达36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4.2001年,新东方公司在上市前因与美国ETS、GMAC之间的版权纠纷而导致上市延迟。2001年1月,美国ETS、GMAC将新东方公司旗下的学校告上法庭,起诉后者“未经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自己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侵犯了其著作权。
  
  近年来,很多游戏软件、网络文学类企业也开始跃跃欲试IPO,如果这类企业存在版权侵权,除涉案索赔金额巨大之外,同时需要停止侵权,这意味着企业不仅是IPO失败,而是倒闭歇业。2014年10月,起点中文网起诉纵横中文网版权侵权,索赔1200余万元,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版权侵权成立,后者赔偿前者300万元。2016年9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游戏《神武》侵犯游戏《梦幻西游》著作权,赔偿1500万元;如2017年8月,游戏《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向游戏《烈焰手游》相关各方创思信息公司主张版权侵权,索赔6100万元;2017年9月,北京一中院判决认定游戏《武侠Q传》著作权侵权成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631万余元。因版权侵权而发生如此巨额赔偿额,想必已经给游戏软件类、网络文学类等主营收入为版权经营的企业敲响警钟。
  
  四、结语
  
  有人说企业IPO上市,就是全裸出镜的过程,而证监会的审美越来越为苛刻。为配合考官的审美标准,企业不遗余力地在独立性、盈利能力、财务会计等问题上规范治理,但或许不经意间,从未给予重视的知识产权问题,会成为企业的阿喀琉斯之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