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知识产权庭徐艳阳庭长履历及相关工作理论研究报导

合肥知识产权庭徐艳阳庭长履历及相关工作理论研究报导

  一、合肥知识产权庭徐艳阳庭长履历
  
  徐艳阳,女,汉族,1972年4月生,安徽太和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参加工作。
  
  2012年1月任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2016年3月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7年8月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二、合肥知识产权庭徐艳阳庭长任职信息
  
  (一)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7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徐艳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黄浩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樊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二)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徐艳阳,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籍贯安徽太和,出生地安徽蚌埠,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庭(执行局)庭长(局长)、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
  
  来源 | 合肥市委组织部
  
  (三)徐艳阳任合肥市知识产权法庭首任庭长
  
  来源:中安在线
  
  8月31日下午,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案,决定任命徐艳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首任庭长;黄浩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樊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据悉,8月30日下午,合肥市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9月1日起,发生在全省辖区内的有关专利、技术秘密等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将在这里开庭审理。
  
  新成立的合肥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对于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案件可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安徽省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受案数量从2014年的1700件上升至2016年的5000余件,年均增幅达70%。随着知识产权官司数量的增长,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院院长张坚曾在2017年全国人代会上呼吁,在安徽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以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014年,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17年,成都、南京、苏州、武汉四地的知识产权法庭也先后挂牌。合肥市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将改变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各自零散的状态,使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结构更加优化。
  
  另据了解,徐艳阳此前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三、合肥知识产权庭徐艳阳庭长理论研究
  
  (一)徐艳阳:中国司法的当下困境与改革
  
  来源 | 共识网
  
  在计划安排的发言之前,我也想对新权威和反腐败谈一点想法。新权威主义,不管是新还是旧,关键是在于“威”以及相应的秩序。
  
  在传统治理文化里,“权”意味“威”。这种“因权而威”以儒家的“天命观”、“等级制”、“家国同构”等为元素的道统完成了它的理论自洽。相应的政统亦伴随王朝更迭而逐渐成熟与完善。自秦“郡县制”始,建立了权力等级制度,并以民谚“官官相护”为特征建立了体系化的官僚制度,等级差距越大,“权”越“威”。与此同时,君权、相权的分立制度,分权循环制度,巡察与御史制度,科举制度,上访制度,这些制度打破了阶层板结与等级固化,增加了官僚制度的容让与弹性,也使皇权集中,不致倒持太阿,这样高度精细化、技巧化在明清已达至相当高度。
  
  现在的问题在于,“权”不是不“威”了,但已是不太“威”了,或是难以想象会“威”下去。现在权力逻辑所受的挑战前所未有,甚至连原本认为正当的事情都罩不住。比如说城区一个火葬厂,明知城市发展它不能在那个位置了,但是迁哪里、怎么迁呢?权力给予式的安排能够“威”住社会震动吗?还有PX项目,从“厦门散步”开始,近年来几乎是一闹一停,这都表明社会参与以及相应的平台越来越必不可少。另有一些敏感的话题更是只能回避,没法面对与协商,比如刚才李院长提到的“有条件赦免贪官”,再比如 “有条件红灯区合法化”,不是在讨论这些观点对不对,而是我们根本没有这样的“威”来谈、来做结论、来落实。
  
  “威”在哪里?“威”在共识——我对共识网最初的认识就是来自对共识这个词的喜爱——这个共识在哪里?我能想到的共识首先是“温饱”,正是这样的共识推动了三十年改革开放,我还能想到的共识是“法治”,“以法而治”有着历史传统,“依法而治”有着国际接轨。人各有利益和视角,就具体的事很难共识,现在迫切需要的是须有达成共识平台,让各方观点和利益角逐。市场经济有市场这个平台进行经济竞争,政治、思想都可以竞争,竞争中自然会大浪淘沙。
  
  第二个,反腐败问题。相比超出想象的腐败现象,现代司法理念下反腐措施几乎是杯水扑火。“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沉默权”等等“宁可错放,不可错抓”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很容易轻纵实质上的“贪官”。相形之下,人治的手法却很容易形成“疾风暴雨”、“雷霆万钧”的反腐之势以及相应的“大快人心”。但是,人治的手法容易受到置疑、产生后遗症,更重要的是人治本身就是制造腐败的根本缘由。
  
  什么是人治?无条件服从就是人治,因此人治的核心是忠顺。一个人凭啥对另一个人忠顺?一定不会无因无由,下对上要进贡、要服从,上对下要提携、要保护。对国家(皇帝)的忠顺与对恩主的忠顺不会完全是同向的,吴思老师归纳的“潜规则”,刚才所提及的“亚财政”,以及我们历史上皇帝苦恼至极的“朋党问题”,我理解都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这样的话,它就会形成一个又一个分赃小体系,或共罪体系,或体系共罪,来消解、对抗国家法律制度这样一个大体系。
  
  人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负面,否则柏拉图之惑就太可笑了,甚至这样的分赃体系也不完全是负面的,这种分赃体系于公本身是润滑剂,于私是黏合剂。历史上戚继光抗倭,张居正就给予了远超出财经制度的支持,左宗棠平疆也离不开“红顶商人”胡雪岩。无论如何,我们得充分认识到上述所分析的人治与分赃的共生关系,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共生关系,人治体系下腐败肯定反不完。历史上嘉庆皇帝还不算雄才大略的皇帝,但他刚上台的时候杀和绅、行节俭、求直言,作风泼辣不输当下,却仍然没有改变清朝走下坡路命运。人治手法可以治标,但是不能治本,完全依赖人治治腐最终会有“贪官怎么杀不完”的朱元璋之叹。
  
  下面是我正式发言,中国司法的当下困境与改革,可能困境讲得多一些。
  
  按照萧伯纳的说法,明辨是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是考倒一切哲学家、难坏一切律师、毁灭大多艺术家的事情。司法就是从事明辨是非的工作,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当下中国的司法有着超出于此的理论困境、文化困境和制度困境。在我们今天倒逼改革的忙乱中,司法中人对遭遇的困境加以冷静分析,我想还是对以后摸索改革可能走向有所帮助。
  
  这个困境有三块,第一块,理论困境。一方面,价值的主体之困。当下的一个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主体之争,人与非人的主体性。可能动物保护主义者不一定同意,但不太是个问题。马克思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我们传统中国的价值也是人和人之间是不平等的。相对子,父是价值主体;相对妻,夫是价值主体;相对臣,君是价值主体。我们崇尚的是“一股英雄气在天地间纵横驰骋”,群氓只是英雄逐鹿的背景墙,但是,这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个人意识觉醒不可能再重复千百年的道统。特别是伴随互联网成长的一代,这个世界的大门从他们刚识字开始就是打开的。我们主流意识形态与此也具有同向性,自我定位从“天子”到“公仆”,从“父母官”到“人民的儿子”,以服从为核心的人治,至少在理论上,已经失去了表面的堂皇和自洽。这就是我觉得在理论上存在的困境之一。也是刚才蔡霞老师说的有点分裂,分裂背后是矛盾。
  
  第二方面是价值的辩证之困,我们中国传统文化里《易经》就说过阴阳的重要性:“孤阴不生,独阳不长”。在辩证法里有很多二元的概念是共存互动的。我的浅白理解觉得,辩证法本身和唯什么主义有一点矛盾。既然是共生互动,那就是二元的,绝不是一元的。物质与意识,集中与分权,整体与个体,义与利,民生与民主,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稳定与自由等都需要一种均衡。我们现在可能对此失之把握。要么为了思想统一,陷入了执其一端的剑走偏锋;要么为了思想正确,陷入了首鼠两端的犹豫不决。这个是我理解的第二个理论的困境。还是李鸿章的归纳微言大义:“此乃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再过几百年,我们的子孙回顾我们这段历史,应该还是把我们目前归入始于清末修律的这样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里,我们既有转型的冲动,也有转型的踌躇。挣扎是正常的。但是我们不能像上帝一样简单有力,上帝说,“要有光于是便有了光”,我们现在说公平正义像阳光,但是没有有容乃大的理论包容和务实的策略取舍,我想我们的“光”未必是光亮亮的“光”,而是光溜溜的“光”。
  
  第二个,文化困境。韩寒说,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叫逻辑,一种叫中国逻辑。虽然他在骂人,但细想起来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确实与西方有较大的不同。我们在认识方法上具有意会体悟的直觉性,在思想方法上具有过程性思维和整体性思维,在分析方法上采用取向比类的推理方式。这些思维特殊性使得我们在文学、历史、哲学、美术、书法上都偏好欲言又止、皮里春秋、弦外之音、心照不宣、王顾左右等等。这与现代司法制度所要求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是矛盾的。此外,我们文化重人情重实质,更容易对人不对事,而非现代司法制度偏重的对事不对人。站在现代司法制度的角度,传统文化需要演进、改变,但是站在传统文化的角度,现代司法制度并不符合我们民众的审美。
  
  第三个,制度的困境。很多老师都主张在司法独立性改造上着手,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谈及的司法改革也以此为核心,这里隐含的假设是:如果司法独立了,司法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我的感觉是,“司法独立”改革符合法学家对现代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但司法“独立改革”绝不会满足民众对司法产品的需求。
  
  对我而言,司法独立不是最大的困扰。我们最大的困扰在哪里?比如说涉及社会整体管理的行政案件,一个规划涉及到一个城市的整体规划,做出来了,房子盖得差不多了,然后进入了司法了,这个时候司法会有第二个选择吗?此类案件,司法对既定结果自会有自觉的趋就。再比如说农民工的劳动者地位,农民工叫农民也叫工,他是劳动者吗?他享有劳动法上的劳动地位吗?这个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法律犹豫”,在立法上没有解决,让司法无所适从。再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制度,难以寻找到对应的民法意义。集体所有,在法学理论上我们不好理解为共有,那它又是什么?它的权能分配是什么?大集体和小集体权利是如何划分?再比如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一批根本无法执行救济的案件,含混地作为执行难的事例加以搁置。再比如村民自治组织民主议定讨论的分配纠纷,交给完全不能解决分配正义的司法来解决,司法也会有无力感。
  
  这些问题都是司法没有办法解决的。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司法的问题却未必是司法本身的问题,未必是司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如果只在司法上绕,那就是对核心问题的回避。余英时说,中国转个身都相当困难。困难在于应不应该、敢不敢、能不能让人治让位给法治。相比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已经走了很远;相比政治体制的其他组成,司法体制已经走得太远。只有司法建立了最接近西方的对簿公堂的制度,而无论议政还是行政都做不到。2004年国务院就有依法行政的《纲要》,说十年内推进依法行政。按此时间表,今年正好2014年,我们推进了吗,完成了吗?和十年前相比有根本变化吗?在议政和立法的平台上,很多尖锐问题都被回避了,这些矛盾不会因为在立法回避掉了实践就真的不会发生,事实上这个矛盾推给了司法这个权力架构中最弱势的职能部门。这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我想,如果目前议政和行政做不到对人治的突围,我的观点是司法改革可以等等。
  
  我们现在虚拟一个场景,假设我们现在司法独立了,所有的技术问题都解决了,之后我们的人民、我们的领导对司法的期许,我们能不能达到?我理解达不到。中国一大批案子,很多不受理。学者说是法院的懒政行为。其实法院每年受理了几千万案件,干嘛在这里找别扭呢?就是现行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解决这些中国特色的纠纷,这是一个。第二个,现行司法制度对裁判结果是开放式的,不要求所有人接受判决,但是不接受判决的人就要上访,我们能不能不管他?第三个,比如说一个案子,原告在事故中成了植物人,后来一查被告没有责任。如果判决迳行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会不会说人民法院残忍或是心中没有装着人民?我刚刚讲了这么多的理论困境、文化困境,并不是掉书袋,而是表明我们的背景是本土的。如果我们的改革没有整体性,或者改革不能坚挺到能够引领文化,就可能反过来被他消灭。第四个,现代司法的一个核心就是平等主体对簿公堂,如果我们的背景是不平等的,我们只会以平等来固定不平等。这是危机中的危机。
  
  现在司法有一些冤案,如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于英生案等,学者们的解决方案是主张偏重程序正义原则,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程序正义的前提,那就是:既要有程序正义无限指向实质正义的制度自信,也要有程序正义永远也达不到实质正义的社会宽容,两者是互动渐进的。司法当然可以引领人民、改造文化,司法也要服务于人民。如果现代司法远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从来没有断绝的中华法系的司法理念就会冒出,快意恩仇、实质正义,就会侵蚀原本岌岌可危现代司法理念。
  
  (二)法治的顾虑
  
  当下中国社会各种思潮风起云涌,但对建立、完善法治似乎争议不大,改革开放后历次党代会也多有”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表达,可以说,”法治”是中国人的基本共识。改革开放三十年,正是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基本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人的法治之路走得如此艰辛,眼下甚至有了法治是否倒退的争议。
  
  穷而思返,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要回到了起点:法治是不是我们真正的选择?是不是必然的选择?这种选择与我们固有文化是否兼容?又如何兼容?如果不能兼容又如何选择?如果没有这样的彻底清算和准备,法治只能是政治秀中的口号,成为没有路径的愿景、没有方法的目标,如同诸多官样讲话所说的”大力推进”、”重点提高”、”全面发展”的那样,说说也就完了。今天,这种说说而已连最初激励人心的意义也没有了,只剩下民众的审美疲劳和官方的政治失信。
  
  我们的固有文化是什么?法儒释道,诸子百家对我们绵延数千年的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和涂抹,儒法因相对入世而成为更核心的社会治理方法。儒法分歧林林种种,基本的分歧有二:其一,儒家重视道德教化,法家强调令行禁止;其二,儒家要求建立人伦秩序,法家主张”一断于法”。法的规范可以比较粗放地分为两种:一为准则法,一为技术法。”所谓准则法是强要社会的任何人遵守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则。……至于技术法,则是在可能范围肉用以确保准则法被遵守或实施的法则。”如:”任何人不得杀人”是准则法,而刑法条文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类规定,其实质也只是为了保障上述准则法规定的技术法。由此看来,儒法两家第一个分歧只是技术法上的分歧,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调和性,甚至可以通过分别适用达成配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儒法第二个分歧具有准则法意义,儒家强调人的等级制,儒家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必也使正名乎?”孔子以”名”建立的纲常秩序,而”名”的实质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你有”父”名,你就有父的权威,你是”臣子”,你就得服从于君王。法家虽然并不能像近代西方法治理念那样提出人生而平等,但法家基本精神决定了其必然偏重人的平等性,这才是儒法两家不可调和的根本分歧。清末修律引发的巨大争议即在于此,”以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违教令等款,《大清律》皆有特别规定,而《新刑律草案》则一笔抹杀,大失明刑弼教之意,着为论说遍示京外,朝野多韪其言。”这个争议表明法治秩序相较于人治秩序是颠覆性的,有着也许至今并未彻底解决的重大意义。今天,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至少在刑法的立法领域是这样,但是并没有贯彻到底,正因如此,我们的法治是不完整的。随着人对家族依附的减弱以及对”父慈子孝”天然人性上的信任,”父父子子”的等级差并无太大问题,由此”君君臣臣”是法治与人治争夺的重地,共和时代无君,但有”下级服从上级”。
  
  我们至今有着强大的传统审美倾向:下级服从上级,学生服从老师,晚辈服从长辈。你只要参加过宴请,就会在中国式热烈的拉扯中重温长幼尊卑有序的场景。如果我们只是在生活场合中如此,那倒无妨,甚至可以表明我们是泱泱大国的礼仪之邦。问题是儒家的”礼”决不会那么容易地退缩为礼貌的”礼”。哈尔滨大桥垮塌,舆论哗然问责:建成庆功的时候找功臣那么不费事,现在出了事,责任人居然找不到了?我没有详细了解,如类似的诸多事故一样可能也无法详细了解。从学术规范角度,从司法重证据角度,举这个例子未必有准确。我们常常听到的单位工作总结总是:”在上级的领导下,在兄弟单位的支持下,在全体同仁的努力下,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论功,这样面面俱到的恭维自是皆大欢喜,论过呢?出了事,能不能、敢不敢说是”在上级领导下,在兄弟单位的支持下……”呢?我暗自揣测:在某个垮塌的大桥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背后,某个领导拿了主导意见却不在任何一份合同上签字。出了事,光让签字的承担责任是不是也有那么一丝自觉不地道的不好意思呢?传统中国源远流长的替罪羊文化以及人治状态下的连带责任可能均与此相关。
  
  人的价值是多维的,譬如真、善、美即是,真的事物可能不善不美,这不叫矛盾,是通过不同维度的观察来折射事物的全貌。但是,法治和人治是同一平面的两极,无法成为辩证逻辑的共存关系,而只能是形式逻辑的取舍关系,进行法治就不可能讲人治,进行人治就不可能进行彻底的法治。讲到这,我倒有些怀念清末修律群议汹汹的争论来,虽清浅却坦白。如果一面高唱法治一面高倡”服从”、”统一”之类背离法治的新概念和障眼法,其结果可能只是思想混乱、脚步零乱。
  
  但是,我对法治之路是也是有顾虑的。
  
  第一、钱穆说:”中华几千年文明,绝非专制黑暗可以概括”。不少学者痛恨专制,几将数百年中国落后之因归于专制,恨不得一日扫除革净,我也同意,专制将中国人管得太好了以致于失没了创造力和战斗力,但是为慎重起见,我还是得再强调一下,不管怎么说,一种文明绵亘数千年屹立不倒,种族繁盛无出其右,这种文明完全不值得眷顾?而且,专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压制,也有着规制的意蕴,也有着保护的意蕴。法治要求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但平等的应有之义是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如果我们还不能实现人的独立,形式上的平等意味着实质上的更大的不平等。当然,也许会有人说,让一代人为不能适应法治文明作出牺牲,以此刚性地推动法治秩序。但是让谁做出牺牲更多的是伦理价值问题,并不是冷酷地进行功利计算就可以得出结论的,谁有权利决定他人必须做出牺牲?这种将人客体化的说辞本身就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截然不同,中国传统文化自成体系,道德教化与纲常名教相配套,道德至上与模糊哲学相佐证,道德论心与实质正义相提携,甚至于风俗礼仪、周易、中餐、中医、武术、书法、水墨画等等都有着相互影响、渲染的特色,法治移植并不可能一骑绝尘而去。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深蒂固、深入骨髓的民族文化濡染到每一个人,甚至是义正严词的法律人。这使得我们的法治之路绝不是奥特曼打死小怪兽、李庄战胜王立军这么简单。思想界在讨论革命和改良问题,”改革进入深水区,触及利益格局”中,如果我们的法治之路为利益集团所阻碍,”装睡的人叫不醒”,对此没有革命的力度怕是难以推动,但是与利益格局同样强大甚至更强大的是我们自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告别革命”论主张将重点从肉体消灭式的革命过渡到文化制度转型的改良。一次论坛中我遇到一位令人尊敬的法学教授,他在今年学术纷争中表现出令人钦佩的独立精神和风骨。但是他说,他在论战中对某位官僚一直笔下留情,是因为这位官僚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法学泰斗的学生。即使是这样的法学家抗拒了强权之尊,却也服从另一种学术之尊,更重要的是,他对此不以为意,甚至引以为荣。我们都有弱点,人性的弱点、文化的弱点,这样的克服有漫长的路要走。
  
  第三、中国是没有宗教的国家,可能只有中国人,拜完菩萨拜耶稣,转身误入伊斯兰教堂里,也会对安拉行个礼。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治文化,虽然天道是更大的自然法,虽然王道对最高统治者也有约束,但总体来说,中国人对强人铁腕有着发自内心的迷恋,那种死心塌地跟着某人走,是不是也有着宗教成分或意味呢?我们是提倡公民社会建设和人民素质提高,但有人的地方就有左中右,独立精神强些的人倒罢了,依赖性强的人抽去这种政教合一的文化会不会很无助?在人类不能克服的局限面前,清醒、独立,是不是意味着更大的挑战和苦楚呢?
  
  四、合肥知识产权庭徐艳阳庭长工作活动报导
  
  (一)法学起航,入门思想需转换——记瑶海区法院徐艳阳院长讲座
  
  来源 | 安大法学院
  
  连日阴霾,今晨细雨初霁。10月9日,法学院起航工程再度开课。今天学院荣幸请来了瑶海区人民法院徐艳阳院长,为15级新生做法学入门的指导。我院毕金平副院长作为主持人向同学们介绍,徐院长是安徽大学的校友,是一位学者型的法官,博士后学历,发表过不少思想深刻的作品,在法律工作中颇有建树。
  
  在同学们的惊叹声中,徐院长开始了她的演讲。作为校友,徐院长回忆了安徽大学法学入门这门课的建立过程,继而她与同学们谈论了当今社会应试教育的利与弊,徐院长强调,应试教育虽然培养的大多是记忆性人才,束缚了学生的创造力,但它有一定的选拔作用。由此,徐院长引出了本次讲座的第一个议题,即刚从应试教育中选拔出来的法学院新生,应当摆脱哪些思维。
  
  徐院长认为,学生首先应该摆脱的是一元论思想。在接受多年应试教育后,学生会形成真理是唯一的惯性思维。而作为法律工作者,一定要保持一个活跃的思想。徐院长引用了古代各种相互对立的名言来告诉大家,真理不是绝对的,这个世界上没有标准答案。接着,徐院长又提出要摆脱固有的道德论,不是要怀疑之前学习的道德理念,而是在法律工作中要保持人人可能犯罪的警惕,避开性本善的想法。她引用李泽厚情本体的说法,告诫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形成法学者的严谨思维,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品行声誉而干扰了对案件的明智判断。同时,徐院长告诉学生,学法律的人对规则要有“教条主义”的态度,不能因情避法。
  
  然后徐院长又列出了法学生需要“装进脑子里的东西”,即法律逻辑,法律知识和法学理念。她从逻辑一词的来源说起,提到由于中国没有逻辑的文化土壤,难免会有上述的道德论的误区。但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讲逻辑就丧失了存在的资本。因此学生要树立法律的逻辑思维。另外,由于法律分支较多,随着对某一领域的精深理解,会觉得对其他门类陌生,因此要建立知识谱系,对各大法律有扎实的了解。至于法律理念,则是不能固定于应试的能力,而是应当对法律有独到的见解。徐院长以近期较热门的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的案件,向学生阐述了这三者的关系,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最后徐院长在给师弟师妹们的寄语中向新生提出三点期望,一、谋生,成为优秀的人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二、谋爱,这是大学应当经历的过程。三、读书,广泛的阅读能让自己的思想更为深邃。
  
  至此,入门讲座圆满结束。同学们从徐院长的演讲中学到的不只是法律这门课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如何学习和对待法律,以及如何度过才刚刚开启的大学生活。
  
  (二)徐艳阳:司法调解要克服庸俗调解倾向
  
  来源 |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记者常红)“司法调解制度的快是一种付了代价的快,在实践中亟需对调解制度的弊端进行纠偏,克服出现不计其余唯求成功的庸俗调解倾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徐艳阳在以“法治文明与公平正义”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上发言。
  
  徐艳阳结合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对司法调解制度的含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利弊。
  
  徐艳阳认为,司法调解制度的优点突出表现在“又好又快”;但是“司法调解的好是打了折扣的好”,“司法调解制度的快是一种付了代价的快”。我们的本土背景、立法状况、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改革所处的阶段决定着司法调解制度有着现实存在的必要性。
  
  徐艳阳指出,在实践中亟需对调解制度的弊端进行纠偏,克服出现不计其余唯求成功的庸俗调解倾向,避免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