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域名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域名主体部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 童海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域名中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域名主体部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顶级域名不具有作为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二级域名作为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属于域名主体部分,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识别性,其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侵权人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无须认定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字号及域名基于同一事实,侵权人的被控侵权行为也是基于同一事实,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诉人):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道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2017年,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道公司是第3530233号“”文字商标和第8071706号“”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包括广告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1997年至2015年,中国大陆的报纸、期刊对北京东道公司进行了数百次的宣传报道。北京东道公司自成立时起,即以企业名称中的“东道”作为字号使用,为国航、中国石油、中国有色等众多知名企业以及中国消防等行业设计了标志,在武汉东道公司成立前已获得“2000北京国际商标标志双年奖识别系统类金奖”“第四届(2006年度)中国设计行业用户(客户)最满意品牌”“2014年度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公司”等多项奖项,其客户包括湖北省武汉市的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www.dongdao.net是北京东道公司的官方网站,dongdao.net域名创建于2003年,并使用至今。

  武汉东道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该公司官方网站的网址为www.dongdaoad.com,在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有[東道.广告],在网站广告栏以放大突出的字体使用了“东道广告”标识,dongdaoad.com域名创建于2014年。

  北京东道公司认为,武汉东道公司为攀附“东道”“dongdao”的品牌知名度和商誉,将与北京东道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东道”“dongdao”等用作商标、企业字号和域名使用,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攫取北京东道公司的“东道”“dongdao”品牌资源,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东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东道”字号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侵害北京东道公司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dongdaoad.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宣判后,武汉东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不仅涉及在域名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及域名主体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还涉及到人民法院能否合并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等三个案由的民事纠纷的审判程序问题。

  一、二级域名是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属于域名主体部分,其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域名可以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其中,顶级域名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如中国是.cn、日本是.jp,等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如表示商业机构的.com,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以及最初用于网络组织表示网络提供商的.net,等等;三是新顶级域名,如通用的.xyz、代表“人”的.men,等等。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新浪公司的sina,搜狐公司的sohu,以及该案所涉的北京东道公司的dongdao、武汉东道公司的dongdaoad均属于二级域名.net和.com等域名均属于广泛使用的顶级域名。顶级域名本身并不具有作为商业标识的显著识别性,而二级域名作为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属于域名主体部分,有着较强的搜索、访问网站的指引功能,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识别性,其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或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告注册、使用被控域名的时间,那么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上述商业标识享有在先权利。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域名或其域名主体部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或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体部分又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或者是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本身就是具有恶意的,则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侵权人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侵害商标权,则无须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人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英文或数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但是,侵权人为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注册为侵权人的域名并实际使用,在已经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形下,是否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如果侵权人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侵害商标权,则不应再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与兜底法的关系,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在侵权人注册、使用的被控域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对网络域名享有的民事权益已经得到法律保护,无须再认定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上述规定中“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表述可以理解为,若被告注册、使用域名侵害商标权,则只认定为侵权,若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只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申言之,人民法院无须同时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该案为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分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包括了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这三个案由的民事纠纷。权利人诉请的权利基础即第3530233号“”商标、第8071706号“”商标、“东道”字号及dongdao.net域名均是基于“东道”及其拼音的商业标识,而侵权人的被控侵权行为同样均是使用“东道”及其拼音商业标识的行为,属于同一被控行为涉嫌侵害多项知识产权的情形。笔者认为,如果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字号及域名基于同一事实,侵权人的被控侵权行为也是基于同一事实,那么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相关判决如下

  一审:(2016)鄂01民初1746号

  二审:(2017)鄂民终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