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小娟
一、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一般都是委托代理机构来申请的,企业人员的工作基本上是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跟踪。但是,作为企业来讲,需要了解商标注册的一些最基本的知识,因为商标注册不仅仅是申请注册那么简单。商标注册包括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两部分。而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的程序基本相同,都涉及相同和近似商标的检索、指定商品和服务的选定、商标申请文件的准备、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等程序。
在此,我们从商标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两个方面来阐述商标注册的内容。
(一)商标国内注册
商标国内注册需要经过这样几个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即确定商标——选定商品或服务——商标检索——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异议——核准注册。这个程序,基本上将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步骤全部囊括进去。
1、确定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之规定,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如”3721″)、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及上述要素组合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商标、文字+图形+色彩商标等)。每种商标有其不同的特点,如文字商标就需要朗朗上口、好记;图形商标具有视觉冲击力,如奔驰汽车星形图案。
首先,我们要提醒一点,就是企业在确定商标时需注意到商标的特性,即显著性,应便于识别。因为在商标保护中,商标显著性愈强,保护的力度就越大;反之,商标显著性愈弱,保护的力度就越小。
其次,企业要注意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即《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选定商标或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商标权人的使用权限于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如何选定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商品和服务的划分,现行的是《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第十版。《尼斯分类》建立了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1-34类是商品,第35-45类是服务类。它是商标审查人员、商标管理人员和商标代理机构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参考书。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我们需依据分类表对商标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选择。对于商品的选择,一般是商标代理人的职责,但企业需将你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明确的告诉代理人,代理人会根据企业的需要来确定商标类别。而对于一些新产品或新服务,商品分类表中没有时,就很难确定它的类别。此时就有赖于商标代理人对商品分类丰富的经验和知识。
3、商标检索
在确定商标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后,我们还需要做商标检索,来查询是否有申请在先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商标申请之后被驳回。事实上,商标检索在企业确定商标时就可以进行。
4、商标申请及受理
对于商标申请,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有固定书式,商标申请人依据书式的要求进行填写,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即可。现在,商标申请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请。商标申请之后即可是商标受理,国家商标局会发出商标受理通知书。
5、商标公告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受理之后,经过商标局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将予以公告。商标法修改之后,将商标申请审查期限规定为九个月,而此前法律从未有规定,导致商标注册期限延长且不可预期。
5、商标驳回及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是实质审查,如果审查不合格,例如某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商标局会做出驳回决定(包括驳回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和驳回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后,有权利救济的机会即向国家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对于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商评委的审查期限作出规定,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6、商标异议
商标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事由或经驳回复审成功的,商标局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商标进行公告。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对该商标注册有异议的,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但须注意,提起异议的理由不同,则异议人不同。参考《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新修改的《商标法》对商标局审理商标异议是由的期限作出规定,即《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7、商标异议救济程序
商标异议的结果有两种,即准予注册和不予注册。
(1)准予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意:准予注册后,异议人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商标无效;不予注册后,被异议人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起诉。这与之前《商标法》规定的不服商标异议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不同,等于省略了商评委复审的程序。
8、商标注册
商标公告期满,无人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一件商标申请,如果顺利的话,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即可获得注册。
(二)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是企业在中国之外,在世界其他国家开展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是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步骤。2003年,联想集团为实施全球化战略,完成了从”Legend”到”Lenovo”的商标更换。2007年,吉利集团掀起的全球换标活动,其新商标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注册。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企业要对外扩张,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全球化尤为重要。而商标、品牌国际化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服务。
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即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注册;二是逐一国家开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即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简单讲,一个商标先在国内注册或受理,再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其他国家注册。马德里注册体系包括马德里协定国和马德里议定国,我国加入的是马德里协定国。马德里协定国要求商标在国内注册即基础注册之后然后才能在马德里成员国注册,马德里议定国则指要求商标在国内受理,然后指定其他成员国。马德里注册相对于逐一国家注册具有费用低、时间短、手续简单的便利。但是马德里注册也有其弊病,如(1)由于需要国内基础注册或受理,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导致商标被他人抢注;(2)无法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3)”中心打击”原则,即如果基础注册或申请在5年内被被撤销、注销、放弃或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马德里其他成员国。
此外,还有欧盟组织、比荷卢、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商标注册组织。由于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在世界各国有各自的合作机构,中国申请人是不能直接去向外国政府申请注册商标,国际注册都是委托代理机构去做,所以对于这部分内容,企业简单了解即可。
二、商标维护
商标申请主要是讲商标权的取得,商标维护则是讲在取得商标权之后,如何保证商标权的有效性。商标维护包括了对他人商标提起争议、合理使用商标避免被撤销等内容。随着企业的商标储备不断增加,在获得权利后,如何保持商标的有效性是企业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商标维护我们分商标无效、商标撤销、商标续展、商标注销四个部分展开阐述。
(一)商标无效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依据本条宣告商标无效的主体,既可以是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也可以任何人申请商评委宣告无效,这里两种途径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同,一是商标局,二是商评委。
对于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决定,须经过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三个阶段,即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商评委宣告无效的决定,须经过商评委——法院两个阶段,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销事由包括: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撤销。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撤销。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撤销。
商标撤销的救济途径,即商标撤销——商评委复审——法院起诉。参考《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在此期限内未续展的,可以在商标期满后六个月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可以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在商标期限届满之前,企业要注意续展时间。
参考《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注销
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主体灭失,就意味着民事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人作为权利主体,在灭失前或灭失后若不由其本人、继承人、权利继受人或清算组等对商标权进行处分,就可能影响到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尤其要注意,在经营期限届满、合并分立等涉及商标权人主体灭失时,要妥善处理商标权,以免被他人申请注销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商标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删除了原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被动注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