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四年专利许可费却没卖出一盒药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IvesDuran

  治疗泌尿系统炎症和前列腺炎的桂林三金片、胶囊、颗粒等,不仅是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金药业)的明星产品,更是国内泌尿系统临床用药的首选。上市以来,该药已为三金药业带来数十亿元的销售收入。

  三金公司持有的第03124080.1号“一种治疗泌尿系统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用途”发明专利,即是上述药品的制备方法专利。2015年,针对该件发明专利,桂林三金与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福源药业)曾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而在该案审理期间,福源药业针对该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决定维持该件专利有效。福源公司随后发起行政诉讼,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福源药业的诉讼请求。

  专利费支付了,许可证没拿到

  2010年1月5日,三金药业与福源药业在桂林达成针对第03124080.1号“一种治疗泌尿系统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用途”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

  桂林药业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福源药业使用,许可的范围为合同所指专利技术的全部资料及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仅限于许可使用生产本合同产品即三金滴丸。福源药业应在协议签署后三年内获得许可专利药品的生产许可证,如未能取得的专利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不能生产合同合格产品,原告有权终止合同。

  双方还约定,福源药业使用三金药业专利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使用费,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固定使用费缴纳,支付时间为第一年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第二年度为当年度开始第一周内。第三年度的使用费按照年度销售额3%计算,每年2月25日前预付当年度基础专利许可费20万元,并在当年度3月25日前向三金药业提交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和纳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提交上年度财务报表单独产品销售台帐,以核算当年度应交的3%使用费,不按时提供审计报告的,三金药业有权终止合同。福源药业拒付当年度使用费的,应承担支付当年度使用费二倍金额的违约金,三金药业有权终止合同(逾期支付经三金药业书面催告后两个月仍不支付的,双方同意即确认为“拒付”);福源药业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按欠付当年度使用费实际数额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三金药业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各自义务,福源药业亦按时支付了前三个年度的专利使用费。

  不过自第四年度开始,福源药业被认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义务,逾期支付第四年度使用费,不按约定提供产品单项生产销售专项审计报告。三金药业称其多次敦促福源药业履行合同,后者直到2013年8月才支付本应在当年度2月25日预支付的20万元使用费,但未能提供专利产品销售情况财务报表、台帐,未提供上一年度该产品销售和纳税的《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三金药业因此无法获得合同约定包括是否取得专利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任何相关情况。对此,三金药业通知福源药业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

  2015年1月28日,三金药业将福源药业诉至桂林中院。对此,福源药业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前三年被告履行无误,第四年实施许可费按约定时间晚交付,第五年未付。福源药业也给出了理由,由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原因,其始终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未能实现合同之目的,“只履行了义务没有享受权利”。然而在2015年1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恢复审批后,桂林三金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这是没有道理的。

  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中止诉讼

  2015年2月16日,福源药业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主要理由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5年3月11日,福源药业向桂林中院寄送了《中止诉讼申请书》,以其已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所涉及的专利无效为由,申请中止该案诉讼。

  2015年3月23日,桂林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于审理当天作出判决。该院认为,福源药业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的情形,不是法律规定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且相关司法解释亦对涉案专利权如被宣告无效的处理做了规定,故福源药业的该项申请,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该院不予准许。

  关于该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该院认为,福源药业仅在前三个年度履行了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义务,第四年度在原告敦促下延期支付了该年度使用费,第五年度则拒付了该年度的使用费,且直至该案诉讼期间,福源药业一直未能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无法生产出合同产品,原告在此情形下请求解除与被告福源药业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福源药业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涉案专利。

  鉴于福源药业本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但由于在此期间国家药监局停止了一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致使福源药业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该院依法酌情免除其部分责任,故违约责任由其减半承担。福源药业一审被判给付三金药业违约金207800元。福源药业向广西高院上诉,后被驳回。

  该专利法律信息显示,2015年10月23日,三金药业与福源药业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解除。

  2015年11月3日,专利复审委针对福源药业请求,作出第27550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该决定的要点为:如果确有证据表明他人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而将其技术内容予以泄漏从而导致公开,该内容的公开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且专利申请人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对所述事项予以证实,这种情况下该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构成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随后,福源药业因不服第27550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旧判决驳回福源药业上诉请求。

  通过CFDA查询得知,目前福源药业名下获得国药准字的8种药品中,无与治疗泌尿系统疾病相关的药品。曾经支付的四年专利使用费,看来是什么也没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