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秋阳 桂知贵产
前两天有小伙伴考考我,问我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多久?我毫不犹豫回答两年。但是马上就意识到这个回答欠妥,专利相关的诉讼时效说来还是一个挺复杂的问题,牵扯到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专利确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发明人要求获得报酬的诉讼时效、专利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等等,有必要认真进行一下梳理。
01 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来这个问题比较明确,但由于《民法总则》的颁布稍微复杂了一点。
新的民法总则即将于10月1日生效,《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现行《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如何处理?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总则》一百八十八条的第二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再明白不过,听《专利法》的。
但是笔者还是想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根据《立法法》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总则》相对于现行《专利法》来说,既可以认为《总则》是一般法,应该适用特别规定《专利法》;又可以说《总则》是新法,应该适用《总则》,到底应该如何呢?
笔者认为,从立法解释的角度来讲,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总则》规定的三年期间。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制的《立法法释义》对立法法92条的解释,所谓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是因为制定特别规定的时候考虑了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使用的效力。例如《海商法》中对于海上拖航合、海损分摊、船舶碰撞等不同情况下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均是考虑了特殊社会关系的需求。
而《专利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并没有过多考虑特殊情况,在时效时间以及时效起算的规定上均与原有的《民法通则》相同,说明《专利法》的立法出发点是与《民法通则》一致的,并没有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存在时效上的特殊性,只不过是遵循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在《总则》取代《通则》之后,就应该与新的《总则》中规定的三年时效时间相统一。
因此,目前看来,根据《总则》的描述,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应该还是适用《专利法》中规定的两年期间,但是随着《专利法》修订,这个时间必定向《总则》规定的三年看齐。
02 专利纠纷诉讼时效起点的计算
至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信学过法律的小伙伴立马就会条件反射般的想到“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实是这样计算的。但也有几个特殊情况:
一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是职务发明人要求单位支付报酬的纠纷当中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的实质即归结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一般来说应当先看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约定。如果有,则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以约定的支付报酬的期限届满日为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约定,则需要区分职务发明人诉讼请求中请求支付的是奖励还是报酬。
在要求奖励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奖金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如果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单位仍没有支付奖金,则应当推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启动其追索奖金的诉讼时效。
在要求报酬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因此如果在发明实施后满一年的情况下单位并没有支付当年应付的报酬,则应启动追索报酬的诉讼时效。但是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通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具有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导致了发明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存在顾虑,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发明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例子。
03 专利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专利纠纷往往不只牵扯民事法律关系,还常伴随行政诉讼出现。
涉及专利的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无效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于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的行政机关侵权人进行处理,侵权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前四种情况均应当在收到决定或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一种情况要在收到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