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蔡健和
【案号】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要旨】
专利间接侵权中的教唆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教唆、引诱等方式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被诉产品尽管因缺少相关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他人根据产品规格书指引使用该产品必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则被告构成教唆侵权。教唆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但这并不要求权利人必须证明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权利人仅需证明直接侵权行为具有实际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即可。教唆侵权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将导致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具有鼓励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明显意图。
【案情介绍】
原告莫列斯公司是“板对板连接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90001038.6)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包括: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第一连接器被构造为表面安装在第一板的顶面上,且使其配合面沿着与所述第一板的所述顶面相交的方向延伸,第二连接器被构造为表面安装在第二板的顶面上,以与所述第一连接器接合且使其配合面沿着与所述第二板的所述顶面相交的方向延伸。原告公证购买取得被告乔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连接器实物。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关联公司的官网上展示了被诉连接器图片及其产品规格书。产品规格书显示,被诉连接器用于将两块电路板连接。原告确认购得的被诉连接器实物没有第一板和第二板,但认为该实物唯一作用是将第一板和第二板相互连接,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用途,且被告在被诉连接器产品规格书中明确指示用户必须将该实物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方式与第一板和第二板连接,故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则认为被诉连接器实物没有第一板和第二板,故缺少原告专利“第一连接器被构造为表面安装在第一板的顶面上且使其配合面沿着与第一板的顶面相交的方向延伸”以及“第二连接器被构造为表面安装在第二板的顶面上以与第一连接器接合且使其配合面沿着与第二板的顶面相交的方向延伸”这两个技术特征,被诉连接器未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其不构成专利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中,被诉产品规格书清晰显示该产品可将两块电路板进行连接,该两块电路板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第一板和第二板,且连接器与电路板的连接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连接方式相同,虽然被告仅向用户销售连接器,并未提供电路板,但可以合理预见,无权实施涉案专利的用户购得被诉产品后将根据该产品规格书的指示将其与电路板进行连接使用,从而构成专利侵权。被告对此显然是明知的。另外,根据连接器的特性和用途,用户购买连接器的目的是将其用于自己的电路板上,以满足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故一般不可能出现被告在提供连接器时一并提供电路板的情形。再者,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被诉连接器产品具有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构成教唆侵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评析】
该案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案件较少,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等问题,均未明确。该案判决探讨了专利间接侵权中教唆侵权行为的审理思路和判断规则,为探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判断教唆行为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应参考3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教唆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将导致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具有鼓励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明显意图。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例如行为人提供了与专利技术的实质性要素相关的产品,并且该产品不具有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或者行为人提供的物品未广泛进入流通领域,而且该物品将明显可能被用于实施专利技术,又或者行为人提供了一个通常物品,但明示该物品实施专利技术的方法等,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仍通过相关行为教唆、引诱他人实施专利方法或生产专利产品,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在该案中,用户购买被诉侵权的连接器的目的是将其用于购买者的电路板上,以实现电路板的连接,而且被告亦未证明该连接器具有其他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在此情况下,被告还在被诉产品的规格书中指示用户将被诉产品与电路板连接,由此可知被告具有主观故意,并鼓励用户实施直接侵权行为。
第二,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具体的诱导行为。教唆侵权行为包括各种教唆、诱导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行为,例如劝诱他人购买相关的零部件组装专利产品、通过说明书等方式告知购买者利用相关产品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方法、改进技术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并唆使被许可方在未经基础专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专利、设计用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设备或者系统等。在实践中,经常是行为人既提供与实施专利技术相关的专用品,又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此时,行为人提供专用品的行为是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方式之一,因此,教唆侵权行为吸收了帮助侵权行为,仅需认定行为人构成教唆侵权行为。比如,在该案中,被告通过产品规格书指示用户将被诉侵权的连接器与电路板连接,并提供了被诉侵权的连接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第三,他人在行为人的诱导下,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这涉及到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最具争议的地方。对此,存在“从属说”和“独立说”两种观点。“从属说”主张间接侵权的损害结果应当表现为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那么间接侵权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独立说”则主张认定间接侵权行为时无需考虑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使直接侵权不发生,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的必要条件即可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从属说”,相关司法解释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视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也说明了这一点。虽然专利教唆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但是根据案件事实,他人在行为人的诱导下具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高度可能性的,可以推定他人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此时应由行为人提供反证证明他人未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发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制止恶意行为人故意拆分专利产品后提供给他人实施专利以挤占专利权人市场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提供了被诉侵权的连接器,并在产品规格书中指示用户将连接器与其电路板连接,根据连接器的特性和用途,用户购买连接器的目的是将其用于自己的电路板上,以满足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故根据上述事实可以推定用户购买被诉产品后,必然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原告的专利技术,故被告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