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QQ空间图片作为现有设计的抗辩适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胡崇亮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建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明确了QQ空间中图片构成现有设计的裁判规则,并对本案不适用广东高院在先生效判决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说理论证。

  本案中,南海建材公司针对胡崇亮享有专利权的“型材(M-105)”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南海建材公司据以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主要证据为涉案QQ空间中的一张型材图片(简称涉案图片)。专利复审委经审查认为该图片构成现有设计,且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故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胡崇亮不服专利复审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广东高院针对胡崇亮诉南海建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在先生效判决,其中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片构成现有设计。

专利侵权案件中QQ空间图片作为现有设计的抗辩适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许波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邓卓、人民陪审员高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结,作出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位于涉案QQ空间的相册中,判断该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关键在于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已通过涉案QQ空间为公众所知。

  而QQ空间兼具公开性与私密性的双重特点,在判断其中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时,应当根据QQ空间特点,结合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涉案图片的公开情况、QQ空间的主要用途、QQ空间的实际控制者四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涉案图片类似的其他建材产品图片亦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上传至涉案QQ空间,再结合该空间“说说”中推销产品的相关内容以及证人冯丽樱的证言可知,涉案QQ空间系主要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仅为私密性的个人使用。

  上述情况表明,涉案图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完成上传,且在上传之后即处于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可能性极大。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要目的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形,但该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当事人承担。在缺乏更为有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在上传至QQ空间后即处于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状态。相应地,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2012年11月15日 09:08”可视为其公开时间,该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故涉案图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对于广东高院的在先生效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该判决系由广东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该院不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级法院,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供本院参考,但并非必须遵循;其次,该判决与本案相同之处在于,均需对涉案图片是否属于现有设计作出认定,均以第17881号公证书和第80号公证书为主要证据,且所依据的公证书中的内容也均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本案还进一步查明了涉案QQ空间具有实际商业用途这一关键事实,而该关键事实足以使本院得出与广东高院判决不同的认定结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胡崇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