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审、二审被告分别依据不同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到再审阶段又提交新的现有技术希望再次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最高院对该做法予以了否定。
小编注释:
1、最高院现有技术抗辩因程序原因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被告)可以再次启动无效宣告,以现有技术作为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证据,若无效成功,专利自始无效。
2、若再审以新技术抗辩成立,则会对一审、二审改判,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赔偿。
3、再审改判不侵权与专利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若再审改判不侵权,原判决虽已经执行(特别是经济赔偿已经支付给原告)的,那么可以申请执行回转。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在无效宣告前,原判决已经执行(特别是经济赔偿已经支付给原告)的,那么无法申请执行回转。
裁判要旨
1.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是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就本可以取得的,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以不同的证据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表面上系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
2.无限制地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权人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相比,对专利权人显失公平,且构成对专利权人被申请人的诉讼突击,亦将架空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不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法定的一审、二审程序中解决纠纷,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
一审:(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61号
二审:(2016)粤民终235号
再审:(2016)粤民终235号
附:
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知产团
编辑:尚飞飞(ID:lawptczhiq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