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灵灵
来源:知产库
今年注定是“鬼吹灯”年,不但在影视圈,在法律界也是如此。
如果说2016年一审宣判的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案,算作“鬼吹灯”系列案件的第一宗,那么在2017年6月份宣判的“鬼吹灯”诉《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就属于系列诉讼的第二宗案件。这两宗案件都给法律界和影视出版行业带来巨大影响。
现在,第三宗“鬼吹灯”诉《鬼吹灯之镇库狂沙》案一审宣判火热出炉了!
先来简述前两宗是怎么回事:
第一宗:
2016年6月28日,天下霸唱起诉中影公司及导演陆川拍摄的《九层妖塔》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北京市西城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
影片《九层妖塔》既然是改编自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没有给原作者署名的行为侵犯了署名权应当予以赔礼道歉。但是法院同时认为《九层妖塔》的内容不管改得多花多乱,终究没有给天下霸唱造成名誉损失,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宗旨就是保护作者名誉不受到损害。
所以即便观众说电影不好也不代表就是说天下霸唱不好,即便凭借普通认知都能看出来电影与原著之间差着一条银河系的距离也不能认定电影歪曲篡改了原著,所以法院驳回了天下霸唱主张的影片歪曲篡改原作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天下霸唱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正式开庭。
第二宗:
2017年5月18日,上海玄霆作为“鬼吹灯”前两部的著作财产权人起诉天下霸唱创作的《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侵犯了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玄霆认为,“鬼吹灯”前两部既然已经转让给自己了,那么任何人以胡八一、Shirly杨、王胖子三个人物的主要形象、盗墓规矩手法等设定续写或创作同人鬼吹灯小说,就是侵犯了其著作权,哪怕是天下霸唱本人也不行!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离开故事情节(具体表达)很难获得著作权保护。《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虽然使用了与“鬼吹灯”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但前者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
但是同时,一审判决也强调:
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使用。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
作者利用自己创作出来的要素创作新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规矩及禁忌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天下霸唱创作,在这些要素不构成表达,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创作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其创作新作品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上述要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上海玄霆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
可见,法院虽然没有认定续写作品或创作同人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却留下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活话。
这个活话在第三宗案件中终于揭晓!这就是上海玄霆起诉《鬼吹灯之镇库狂沙》侵权一案。这个案子的案情更奇特。
第三宗:
2014年6月,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本书《鬼吹灯之镇库狂沙》,署名是天下霸唱原著、御定六壬改编,在图书腰封上的宣传是“鬼吹灯全新系列第二季,讲述最好看的“墓后”故事!搬山道人鹧鸪哨的尸体神秘被盗,最强摸金三人小组再次披挂上阵。”
原告上海玄霆认为:
《鬼吹灯之镇库狂沙》讲述的是胡八一陪Shirley杨回杨州老家扫墓,发现祖父“鹧鸪哨”之墓神秘被盗,墓中尸体也神秘消失。经追查后发现,此事件并不是一件单纯的盗墓窃尸案,它的背后竟然与一尊古代彩陶和精绝古城有关。为破除“眼球图腾”的诅咒,“摸金三人组”需再一次进入新疆沙漠的精绝古城中找寻“镇库古城”的遗迹,镇库古城与精绝古城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同时《鬼吹灯之镇库狂沙》还大量使用了与“鬼吹灯”系列原著相关的盗墓方法、摸金符、粽子等独创性元素,侵犯了“鬼吹灯”系列原著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元。原告当庭指出,这是典型的同人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被告方则答辩:
《鬼吹灯之镇库狂沙》的作品内容已获得原著作者天下霸唱的许可,依据图书内容设计腰封内容是合理合法的。本书作为“鬼吹灯”系列的续集描述没有歧义。不否认“鬼吹灯”8本系列小说属于知名作品,但是该知名是基于作者天下霸唱以及其作品本身的文学价值,与原告无关。
于是,上海法院依法追加了天下霸唱作为本案第三人。
天下霸唱向法庭陈述:
虽然前两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原告,但是作者有权续写自己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鬼吹灯之镇库狂沙》是由自己提供了八千字的大纲,并授权出版公司委托了另一名作家御定六壬进行扩写性的改编。天下霸唱认可改编后的图书内容及图书的署名方式。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15日下达一审判决认为:
1、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被控侵权图书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
故本案原告主张其权利作品中人物形象、盗墓规矩、禁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不足,原告关于被告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规矩及禁忌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第三人天下霸唱创作。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创作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根据之前对双方合同约定的分析,天下霸唱与原告就《鬼吹灯II》签订的协议第4.1.3条中虽然约定原告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再创作,但并不意味着天下霸唱就此放弃了自己再创作的权利。
根据天下霸唱的陈述及案外人签订的协议,改编者系在天下霸唱提供的大纲基础上创作了被控侵权图书。天下霸唱知晓改编作者的创作行为并认可图书的内容。
因此,天下霸唱参与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创作过程。天下霸唱利用自己在权利作品中创造的这些标识性要素参与创作出不同于权利作品表达的新作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3、《鬼吹灯》系列小说无疑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名称中均统一加有“鬼吹灯”字样。因此,“鬼吹灯”系作为原告权利小说的名称使用。经过原告多年的版权运营,对相关公众而言,“鬼吹灯”已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指代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两部八本《鬼吹灯》系列小说。“鬼吹灯”已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建立直接的关联性。
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鬼吹灯》系列小说并无任何关联,但在被控侵权图书的书名、腰封及相关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均使用“鬼吹灯”或“鬼吹灯全新系列第二季”字样,这种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图书系《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一部分或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不当攀附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知名度,提高了被控侵权图书的销量和影响力,构成虚假宣传。
4、关于被控侵权图书作者署名问题。被控侵权图书的文字内容主要是由改编者御定六壬创作,改编者为该小说的主要作者,小说的故事情节与原告权利作品并不相同,内容上也无延续性,系一部全新的作品。
天下霸唱虽提供了该小说的大纲,但这些大纲内容有限,并不能形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天下霸唱也从未在公开渠道发表过。就天下霸唱提供的大纲和被控侵权图书的文字内容而言,两者并不能形成原著和改编的关系。天下霸唱提供大纲的行为只能证明其参与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创作。
现被控侵权图书封面的显著位置标有天下霸唱原著字样,并采用腰封的形式覆盖和弱化封面及书脊上标明的“御定六壬改编”字样。这种使用方式实际上弱化了承担被控侵权图书主要创作工作的御定六壬的作者身份,突出天下霸唱的作者地位,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该行为尚未达到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亦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
本案中,天下霸唱确认了其提供大纲的事实并认可改编者的创作内容,亦接受这种署名方式。该行为本身既未不当攀附原告或原告作品的知名度也未造成原告利益受损。
故本院对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发行企业,在出版、发行及对外宣传图书时,应当规范署名,避免采用让公众误认的方式。
该案法院一审判决:
各被告停止销售带有涉案封面、封底、腰封及图书名称的图书《鬼吹灯之镇库狂沙》,各被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
由于判决书内容比较多,专业性非常强,笔者经过超高度归纳整理总结“鬼吹灯”第三宗案件裁判要点如下:
1、作者有权创作续写作品,不侵犯自己在前转让作品的著作权;
2、作者有权使用自己创作的元素进行再创作,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鬼吹灯之镇库狂沙》与前两部《鬼吹灯》没有任何关联,所以图书书名使用“鬼吹灯”字样并进行宣传容易导致公众误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八千字的小说大纲不能构成完整作品,所以也没有改编权,天下霸唱的角色实际上是参与涉案作品的创作而非原作作者;
5、《鬼吹灯之镇库狂沙》封面突出天下霸唱原著作者身份、弱化实际作者身份的做法确属不妥,但是并不违法,出版社要注意规范。
其实前两个要点法院已经在第二宗案件《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中论述过了,后两个要点才是本案的特殊之处。
笔者觉得吧,估计双方都会上诉。
另外顺便报个料:
据知情人透露,其他“鬼吹灯”系列案件的判决陆续还会有第四季、第五季……后续精彩内容值得期待~
来源:作者崔灵灵赐稿授权 知产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