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2579号和[2013]14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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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纳途径
商标局账户信息: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1、直接办理:现金。申请人可持现金到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办理商标业务。pos刷卡。申请人可持银联卡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业务。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商标业务。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等待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银行信汇、电汇。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评审和国际注册业务的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付款人必须和申请人一致,付款后请将汇款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并寄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2、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全部从代理组织在商标局的预付款项中扣除,申请人无须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
四、商标规费的收缴与结算
1、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组织在商标局备案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组织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名称预付款项,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计入商标局财务系统。
商标代理组织应根据业务量提前足额汇款,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显示的预付款余额只是参考余额,不能实时反映可使用余额情况,代理组织必须根据汇款情况和业务量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及时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款项不足支付时,申报业务将被依法不予受理。
2、预付款余额查询及财务对账
商标财务对款环节是商标审查系统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从收文至对款环节的申请数量和金额,目前只能反映商标代理组织的已结算业务,财务系统中显示的预付款余额不能真正反映可使用金额。代理组织必须根据汇款情况和业务量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及时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款项不足支付时,申报业务将被依法不予受理。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对账,核对预付款汇款及使用情况。对账请事先准备好汇款复印件、统一收据、账簿或明细清单等财务资料,通过电话或来人到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3、财务统一票据和扣款明细清单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统一票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上旬左右代理组织可以收到。统一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组织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商标代理组织发送当月结算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统一票据金额一致。网上申请开通后,统一票据和财务结算明细清单形式不变,《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单独列示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和加项费用信息。
商标局财务部门邮寄的统一票据必须按照在我局登记备案的代理组织名称和地址为准,备案的代理组织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商标局财务部门将统一票据按照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邮寄,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注册名称、地址以及不及时做出相应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收到统一票据的损失,应由代理组织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商标代理组织收到统一票据和结算明细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及时与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商标代理组织未收到结算明细清单,请与68010770联系重发。目前尚未提供电子邮箱的,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函需写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电子邮箱、联系人、联系电话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商标代理组织电子邮箱发生变更的,须重新提交上述资料。当月或下一个财务月将清单发至变更后的电子邮箱地址。
五、财务相关业务须知
1、无款申请件的处理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商标局财务部门每日对款后,对于无款申请件进行不予受理操作,发无款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件经无款不受理操作后纸质文档不退回,数据不恢复,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保留。
2、可以退费的业务类型
(1)、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业务:须持转让、变更、续展业务《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退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能退款。
补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等四项业务,因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名义、类别、注册号不符而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可以退费,不能确定时请档案处决定;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
因申请人名称、地址与原申请人名称、地址不符,所填的申请日期与原申请日期不符而发出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持原件予以退款。其他情况由申请处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款。
商标局将款项退至商标代理组织在商标局开设了预存款账户。
(2)、直接办理的商标业务:转让、变更、续展业务:须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发票原件退款(如办理多项商标业务,其中部分业务不予核准时可持发票复印件)。补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等四项业务,因申请人与注册人名义、类别、注册号不符而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可以退费,不能确定时请档案处决定;更正申请中不属于更正范围的,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上述四项业务办理退款,需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发票原件退款(如办理多项商标业务,其中部分业务不予受理时可持发票复印件)。商标评审业务:须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发票原件退款(如办理多项商标业务,其中部分业务不予核准时可持发票复印件)。
商标局将款项直接退至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不退现金。退款时需写明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
3、办理财务清户手续
商标代理组织由于注销或歇业等原因,在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后可以申请清理预付款账户。办理清户手续时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审验合格后,启动清户程序。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经商标局财务部门核实后并根据相关部门反馈信息退回款项,清理账户。
六、领取退回统一票据须知
1、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