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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3.1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 (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 (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第 3.1 节)。
3.2审查基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
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 “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 Nd2 Fe14 B 金属间化合物”,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 “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就能够使上述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 “钕铁硼磁体” 即指主相是 Nd2 Fe14 B 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3.2.2具体 (下位) 概念与一般 (上位) 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 (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 (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 (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 “用铜制成的”,就使 “用金属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 (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 (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 “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 “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 “氯” 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 “卤素” 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 “氟”,则对比文件中 “卤素” 的公开或者 “氟” 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