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薛晨光 冯志慧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无效请求人: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
专利权人:催化蒸馏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催化公司)
案件性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决定书:第317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涉案专利:ZL03813573.6-“接触构造”
案件结果: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案件简介
2016年10月10日,请求人智达公司针对专利权人催化公司的专利号为ZL03813573.6、名称为“接触构造”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多轮深度检索,于2016年11月1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相关证据,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全部无效。2017年2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本专利涉及催化反应器的关联技术,而该案核心证据1公开的是蒸馏反应器的技术内容,焦点问题在于:1、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技术特征“垂直反应器”,该技术特征对于技术方案有怎样的限定作用?证据1的蒸馏反应器是否相当于本专利的垂直反应器?2、证据1中的催化蒸馏结构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分散器是否相同?
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垂直反应器用于进行液体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垂直反应器具有特殊结构,而证据1中的蒸馏反应器用于制备烷基苯,二者结构不同;本专利中,反应物料的流向是并流向下,分散器的作用是使流体或流化物质在反应器中径向分散,而证据1中,反应物料包括向下流动的液体与向上流动的蒸气,催化蒸馏结构起到了聚结器的作用,二者作用不同。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垂直反应器的结构没有其他具体限定,“垂直反应器”也不是本领域公知概念,证据1公开了一种蒸馏反应器,根据证据1附图1,所述蒸馏反应塔是一个垂直型的反应器,即垂直反应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对分散器的结构做了限定,证据1公开了布带与不锈钢丝缠绕的结构,且该结构具有均匀的空隙率,为流体通过提供了通道,有利于流体分散,证据1中布带与不锈钢丝缠绕形成的结构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分散器,且作用相同。
三、复审委认定
决定要点:一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应基于其结构、功能和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专利对于“垂直反应器”未作特殊的限定和说明,因此应按照本领域的通常含义进行理解,结合证据1中的附图1可知,显然证据1公开了垂直形式的蒸馏反应器,即已经公开了垂直反应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明确记载了“分散器包括用于凝聚蒸发液体的常规液-液凝聚器。通常称之为‘消雾器’或‘去雾器’,但在本发明中,其基本作用是分散反应器里的流体物质以更好地接触”,可知,本专利中分散器结构可以是现有技术中的凝聚器,只要其结构特征能够实现对流体物质的分散作用即可。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左栏第1段,第8页左栏第4段)催化蒸馏结构提供催化位点和蒸馏位点两者,丝网为催化剂(带)提供了支撑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蒸气通过催化剂颗粒,因此,向下流动的液体与塔中的上升蒸气紧密接触。由此可见,证据1中催化蒸馏结构的结构以及其流体的运动方式表明其必然对向下流动的液体提供了分散作用,因此,本专利的分散器已被证据1公开。
四、恒都观点
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本身记载的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清楚地限定了其保护范围时,不可以引入说明书的内容进行限缩性解释。恒都作为请求人智达公司的代理人参与到该案中,通过深入分析涉案专利,并充分检索相关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恒都律师团队对涉案专利及现有技术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比对,从而分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最终代理请求人取得无效宣告程序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