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专利维权纠纷。
第三条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补助、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对象为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费用为本省当事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等产生的诉讼费用。
第六条 申请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为上一年度内结案的案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第七条 涉外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统一受理并上报。
第九条 对各市上报的涉外补助申请,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提出建议名单并公示。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