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千余部教学课件,著作权人提起刑事自诉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IvesDuran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海易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学宝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企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大公司)、陈清 付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自诉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裁定,指令南山法院立案受理该案。除提起刑事自诉外,易学宝公司此前还向企大公司提起侵犯著作权民事诉讼,共涉及 49 案。

  2016 年 1 月 18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系列案件。2016 年 12 月 20 日,易学宝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作出裁定,准予易学宝公司撤回起诉。

  2016 年 12 月 6 日,易学宝公司以企大公司、陈清付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易学宝公司在自诉状中称,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至今为止,陆续开发超过 3000 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课程视频作品,并将课程视频通过自营的“宽学网”“www.kuanxue.com”平台对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以会员制形式提供互联网在线课程培训服务。 自诉人对独创的课程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今已登记的著作权超过 4000 件,包含课程视频、人物、场景等。被告单位企大公司经营企大云学习网络平台(网址:www.qida.com),被告人陈清付为被告单位创始人、董事长。

  2013 年 5 月,被告单位的关联公司深圳百年树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诉人签约进行商业合作,被告方通过互联网远程在线调用自诉人的课程视频,在 www.qida.com 网络平台(即企大云学习平台)向被告的会员提供课程在线播放服务。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于 2014 年 6 月合作到期后自诉人停止提供远程在线调用课程服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 www.qida.com 网站应当无法播放自诉人课程。但自诉人发现被告人所持有的 www.qida.com 域名下的网站仍对外提供自诉人课程视频的播放服务,其中盗版自诉人课程视频高达 1117 部。2015 年 1 月,自诉人委托公证处对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

  易学宝公司认为,事实表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经自诉人许可,为谋取不正当 商业利益,非法窃取自诉人课程视频,并将自诉人课程通过互联网对外传播及销售,破坏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是 www.qida.com 域名持有人,同时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017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该院询问,自诉人易学宝公司坚持告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63 条第 2 款第 2 项之规定,裁定对易学宝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1 月 17 日,易学宝公司不服一审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易学宝公司在上诉状中称,该公司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罪证、权利证明等证据材料。其中包括:(1)罪证证据,原审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侵权视频课程共计 1117 部;(2)权利证据,上诉人已经提交 1117 部涉案作品版权登记书、部分课程脚本文件及登记证书、视频课程软件著作权声明、委托讲师合同等;(3)其他证据,www.qida.com 域名注册信息、深圳企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以上证据证明该案犯罪行为发生时原审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清付,被控犯罪行为发生的网站域名持有人为陈清付。

  易学宝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上诉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为,上诉易学宝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对涉嫌侵权的视频课件进行保全的公证书,且涉嫌被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已达 1117 部,即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罪证。该案应当根据易学宝公司提交的证据,通过开庭审理、质证,审查嫌疑人企大公司、陈清付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