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该如何保存使用证据应对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

  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对商标的保持尤为重要,千万别等到商标被他人提出注销后,再临时抱佛脚,此时再收集使用证据收效甚微,为时晚矣。建议商标持有人随时随地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以免到时手忙脚乱,无法提供详细有效的使用证据来保留自己注册的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常有客户问笔者,他们的产品想用某个商标,但是还没有申请注册,或者他们的某个商标正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但是还未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是否可以使用在他们的产品上?这个的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用,但是可能会侵权![1]

  即使暂时不侵权,在使用过程中,也必须保留好在特定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的证据,并尽快注册商标,这些保存的商标使用证据则可以证明这个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可以尽可能大的概率保住你的商标权。如果没有这些“在先使用”的证据,则可能遇到商标局采用“掷骰子”的方法决定商标的归属。

  这时候也可能有人说,那我商标已经申请下来了,我就高枕无忧,不需要保留这些使用证据!这个观念是错的!因为商标注册下来后,仍然可能被人申请撤销,除了第三方控诉近似,还可能因为自身使用不当或是三年不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导致被人申请撤销,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撤三”[2],所以这个时候,商标的使用证据就尤为重要了。

  以下笔者用两起商标撤三案件来简单说明商标使用证据:

  案例一

  日本电东株式会社于2013年7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迪)第4018187号(第9类)“EPT”商标。商标局要求联迪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提供2010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被撤商标的证据材料。

  笔者受联迪委托对于此商标撤三通知书进行了2次答审,第一次并提交证据被商评委认为无效被驳回,复审时我司再次补充被撤商标的使用证据并进行详细陈述,最终商评委认可了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判定维持第4018187号(第9类)“EPT”商标在现金收讫机上的商标权。联迪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如下:

  1、产品宣传期刊:联迪于2012年9月在《中国金融电脑》及《中国信用卡》两本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为EPT系列产品做宣传的期刊(原件);

  2、产品外观照片:联迪将“EPT”商标广泛用于其商品及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原件);

  3、产品检测报告:联迪将“EPT”商标用于被检测商品上(保留证据原件备查);

  4、采购商出具的声明:联迪将“EPT”商标广泛使用在销售协议、发票、票据等于商品销售相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原件);

  5、产品获奖证明:联迪“EPT”所标识的产品曾在2011年被认定为优秀创新产品(原件);

  由以上提出的“EPT”使用证据来看,证据一为第三方杂志,证据三为第三方检测方检测产品报告具有客观性;证据二为联迪在商标上使用“EPT”商标的图片证据,具有显著性;证据四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过程中阐述的销售协议、发票、票据等,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五为福建省发改委、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组委办公室联合颁发的优秀创新产品证书,具有公信力。

  最终商评委接受了联迪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维持其在现金收讫机上的“EPT”商标权。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四中,任何一份独立的销售协议或者发票都无法单独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只有当一系列的销售凭证集齐了,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被商评委接纳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案例二

  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委托笔者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销林辉川注册的第5521945号“美牛MEINIU”商标。

  对方必须在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被撤商标的证据材料。商评委在一审判定“美牛MEINIU”商标符合“撤三”条件,予以撤销,对方不服决定,申请复审,并指出我方提出撤销其商标存在主观恶意。但是最终商评委判定其提交的使用商标证据依然无效,维持原判。

  首先,任一商标满足“撤三”的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对方提出的主观恶意直说是不存在的。再者,为什么商标局在案例一中接纳笔者提出的商标使用证据却不予接纳案例二中林辉川提出的商标使用证据呢?我们来看看他们提出的证据有哪些(以下均为复印件):

  1、与2个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其营业执照;

  2、带有“美牛MEINIU”商标的插座、电蚊拍的图片;

  3、商标授权方销售“美牛MEINIU”品牌的电水壶、蚊拍等商品的销售单;

  4、商标授权公司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商标授权公司的产品宣传册。

  可以注意到,不论是商标使用授权书还是营业执照,都无法证明商标在这期间有在指定产品上使用;证据2、3、5都可以自制,真实性无从考究;而证据4是属于可认证的,但是提交的那份证书中并未体现“美牛MEINIU”商标有使用在指定产品上,所以也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1、商标的使用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复印件的法律认可度不如原件,甚至可能无效;

  2、提交展会展览或者获奖情况的,必须有完整图片等证据显示参展的产品有在使用复审商标;

  3、如果以销售单据为证,则必须提供销售带有复审商标名称商品的合同、带有复审商标产品名称的发票以及银行出具的打款凭证作为佐证,形成一条证据链,如果只填写了商品名称,没有填写商标,或填写不准确或不全面,将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

  4、产品在宣传方面的佐证必须是第三方杂志、展会等,还必须保存好第三方广告宣传中带有使用商标产品图片的原件,如果能提供委托宣传合同以及发票为更佳。

  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对商标的保持尤为重要,千万别等到商标被他人提出注销后,再临时抱佛脚,此时再收集使用证据收效甚微,为时晚矣。建议商标持有人随时随地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以免到时手忙脚乱,无法提供详细有效的使用证据来保留自己注册的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注释:

  [1]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原则上商标不经过注册就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话,则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比如人用药品以及烟草类产品的商标就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使用。

  [2]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博深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