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节选自 | 上海证券报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
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或“公司”);
内容: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及一种电子装置”,第ZL 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 本次诉讼的经过
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397号】,握奇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15年2月18日,因为原告自身原因,主动撤诉。
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2015年10月,由于案外人郭丽娟(握奇公司员工)就该专利的权属争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握奇公司,不久后该案外人自行撤诉。
2016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握奇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申请书》,握奇公司提出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同年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此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
2016年6月16日,有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对涉诉专利提起了无效申请(如果该涉诉专利被无效,自始无效,恒宝将不涉及任何侵权和赔偿问题)。由于握奇公司郭丽娟,于2016年10月25日就该专利的权属,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中止程序请求书》,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被迫中止。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九百万元,赔偿原告握奇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一百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2016年12月21日,公司就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恒宝公司对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第ZL 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目前此案件仍在二审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四、公司对于本次诉讼案的主张
1.公司对于握奇公司专利侵权的主张,依照判断专利构成侵权的重要原则,即全面技术特征覆盖原则进行了比对,做出分析:
(1)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中,公司产品未涉及;
(2)S2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获知所述第一操作命令对应的第一物理认证方式中,公司无查询步骤;
(3) S4 、电子装置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中,公司产品在S4执行的并不是S1所下发的第一操作命令分析,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
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上述专利技术比对分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下属于受保护的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同时,公司通过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的检索发现,握奇公司该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和欧洲专利局均进行了视撤(视为撤销申请),该专利的稳定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2016年8月24日,公司一审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州律师事务所)向我司出具《律师意见函》,就该案在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意见分析认为,我方的理由更加充分,更具说服力。
3.本次诉讼前后经历了被握奇公司起诉、撤诉、再起诉以及案外人先后两次提起权属纠纷,撤诉后又再起诉并提起无效中止等一系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