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清楚完整问题

  作者 | 徐彦圣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当下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日渐严格的大环境下,对于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常会见到“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就是说明书存在不清楚或不完整的问题。

  面对此类问题,还需从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说起。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只用于保护产品,且只保护产品的硬件技术方案。

  另一方面,近年间计算机软件技术发展迅速,单片机、MCU、FPGA等器件中的程序设置也更加灵活,特别是一些小型电子产品中,或多或少都会采用一些软件技术以解决技术问题。这种产品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代理人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的限制因素,通常会在权利要求中仅写出若干个功能模块,以及各个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信号流向关系。在说明书及附图中也只写出各个功能模块间的连接关系和信号流向关系,并写出一些功能模块的芯片型号或具体的内部电路。如果详细地写出各个功能模块的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就有可能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被驳回。

  然而,在采用上述写法,就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被指出,说明书及附图中仅描述了各个模块的方框图,导致无法判断如何实现其功能,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动是含糊不清的,无有效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如何实现其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说明书中某些功能模块没有描述芯片型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会指出,说明书中未公开该模块(芯片)的规格类型,也未公开该模块的电路结构与其他部件连接的具体电路结构。这将进一步增大答复审查意见的难度。

  代理人面对此种审查意见,通常的应对方式是说明各个功能模块的功能是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要点在于各个功能模块的连接关系,有时还需要引用现有技术文献。但这样做反而有可能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造成不利影响,为审查员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对于包含有部分计算机程序的电子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但此类技术方案往往较现有技术改进不大,也难以满足申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而且,考虑到计算机领域的技术更新换代很快,不需要太长的专利权期限,以及考虑到授权速度的因素,申请人还是会更倾向于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在此情形下,代理人还需更深刻地理解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如果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的确在计算机程序上,则应更深地挖掘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并适当进行技术方案扩展,使其具备较高的创造性,申请发明专利。如果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并不十分依赖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甚至可以完全利用硬件技术手段替代,则可以选择授权快捷的实用新型专利,当然要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各个部分的硬件实现方式及连接关系和信号流向关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外,对于审查尺度日新月异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及代理人也希望可以适当放宽包含少量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毕竟专利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