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转让是什么?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转交手续,或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转让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当专利权为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共有时,一方转让其只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份额。
二、订立专利合同应履行哪些手续?
(1)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等,签订专利书面合同。
(2)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被许可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手续。
三、专利转让合同自签字之日到专利局公告之日期间是否生效?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同时规定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实践活动中,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到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之间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就涉及到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专利局的登记、公告,以使公众了解该项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转让合同双方签字根据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让人(新专利权人)暂不能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如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权等。只有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该转让合同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该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因此可以说是部分生效。
四、专利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1、独占实施许可
指专利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者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具有独占性的实施权利,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专利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
另外,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够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
亦可称为独家许可,指的是专利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也要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然保留着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3、普通实施许可
指的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且能继续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4、交叉实施许可
又称为互惠许可、相互许可。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专利的实施权。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许可的同时或者之后,向该另一方授予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5、分许可
指的是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次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6、强制实施许可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什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有哪些情形不予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