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百科

  一、专利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如何保护专利权?

  1、首先确定自己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费?)。只有有效的专利才可谈保护。

  2、对于有效的专利,分析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即:调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否已有在先的类似技术存在,可以通过专利和文献检索来进行基础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维权,却反而被侵权者找到了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把柄,将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应对专利诉讼的惯用手段),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投入。如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在先技术存在,则可以较为安心地投入维权工作。

  3、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技术范围)。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即:专利权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生效,一项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技术范围在这里指搞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创新点的范围。明确地域范围、技术范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4、专利监视。对于在自己专利申请日期之后的专利和科技文献定期进行跟踪检索,并关注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技术,监察是否有与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后续技术,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这里要注意:监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专利生效的国家)。(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需常态化地开展才能为及时有效维权)

  5、专利侵权分析。将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范围。

  6、通过法律诉讼或谈判的形式获得对方的侵权补偿。

  三、涉及专利的纠纷有哪些?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中国专利局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即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5、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四、专利的特征有哪些?

  1、专有性。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2、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五、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规定的,末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判断专利侵权,主要是分析和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将其中的主要技术特征与被指控侵权的事实进行对比,研究二者的异同。下列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1)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或者由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而侵权产品仅仅改变了产品的外形;

  (2)在专利方法中,仅仅改变了个别步骤的顺序,但结果相同;

  (3)产生的结果相同,只是将其结构作了简单的变换或者重新排列组合;或者只是将受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特征中增加一个或者几个并不重要的组成部分。

  凡是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其结果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即《专利法》所规定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只是投机取巧地增加一些条件、改变部件外形或者替换某些组成部分等,都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六、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分别是什么?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假冒专利的行为直接危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其情节比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所以,我国《专利法》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不但规定了假冒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假冒者“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还规定,假冒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

  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

  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遇到别人告自己的专利侵权时怎么办?有哪些对策?

  遇到别人告自己的专利侵权时可以采取应对措施主要有:

  1、充分利用检索,做到胸中有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利用文献检索已逐渐广为人知,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文献检索,却鲜为人知。实际上,在侵权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搞好文献检索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被指控侵权后,进行侵权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明以下情况:

  1)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是否存在,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何时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到何时。

  2)查清专利权人是谁,专利权有无继承或转让等事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3)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的区别,看后者有无实质性改进。

  4)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专利,或者有无与之相同的公知技术。

  作为被控侵权人,应通过文献检索,查清上述问题,做到胸中有数,以便为在诉讼中变被动为主动打好基础。

  2、分析对比,确认自己是否构成侵权

  经过文献检索之后,应对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方法进行分析,并与相应的原告专利主要进行如下对比:

  1)对方是否为真正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或真正的利害关系人;

  2)对方提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已获得专利权,是否仍在专利保护期内;

  3)对方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主要看二者在技术特征上是否相同,要认真研究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研究该权利要求的内容解释所及的范围或它可能有的各种等同物,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应当是客观的,最好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懂专利法的技术人员进行;

  4)分析被指控侵权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侵权例外的情况;

  5)为了弄清对方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如何,还应将其与所有现有的技术进行对比,作出该专利可否被宣告无效的初步判断。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对比之后,一般便可以确定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3、在诉讼中积极寻找有利的对策

  通过对比研究,如果自己实施的行为确属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应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得谅解,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矛盾加以解决;如果不属于侵犯专利权或对方的专利权并无专利性可言,可采取其他相应的对策。

  1)利用和解或调解。如果确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自己又仍想实施该专利技术,最明智的办法是主动与对方和解。如果专利权人已提出诉讼,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尽量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能通过和解或调解,双方能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更为理想。这样可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双赢。只有在专利权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以至法院也认为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才应主张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2)据理反驳。如果确认自己企业根本未侵权,就应据理反驳。在有些情况下,从形式上看似乎侵权,但实际上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侵权例外的情况,仍旧可以依法对侵权指控进行反驳。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突然被第三方指控为侵犯了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提出自己实施的专利技术是从转让方受让而来的抗辩。以使该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作为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进入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3)利用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产生的。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批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绝对全面严格的审查。同时还有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已批准的专利权中有极少数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这是在所难免的。可以说,专利权是由法律推定而产生的,其稳定性稍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补救措施,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据要充分。证明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证据,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无效宣告就有获胜的可能。

  第二,把握提起“反诉”的时机。在侵权诉讼中设立专利权无效程序,目的是用于抵消专利权人对其侵权的指控,因此,被指控侵权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如果不能与专利权人就侵权问题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应及时提出“反诉”,而不应将“反诉”作为一种拖延侵权时间的战略。

  第三,不得滥用“反诉”。“反诉”专利权无效,将会引起一个复杂的无效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有关文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慎重对待启动无效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过当事人提起“反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最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八、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如果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九、对专利权的保护是自申请之日起就有吗?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 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十、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专利申请公开前制造相同的产品是否侵权?

  在专利申请日以后至专利申请公开前,他人制造与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不属于侵权。因为在这个阶段,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尚未公开,是否可以得到专利权还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一系列的审查后才能确定。这时,专利申请人不具有专利权人的属性,所以无权禁止他人生产与其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也无权对他人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同时,在这段时间内,专利申请是处于保密阶段的,他人亦不知道该产品已申请了专利,所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之前,他人生产了相同产品也不负有任何侵权责任。

  十一、专利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

  如何计算赔偿额?[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以上两种方法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有多长?

  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十三、专利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一)专利行政纠纷:

  1、不服驳回专利申请→复审(三个月)→起诉(三个月)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所做的决定→起诉(三个月)

  (二)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法》第60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专利权属纠纷都包含哪些内容?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两种:一是专利申请权纠纷;二是专利权(已经授予专利证书的)归属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阶段,当事人之间就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争议。

  专利权(已经授予专利证书的)归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后,有关当事人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归谁所有而发生的争议。

  十五、专利合同纠纷都包含哪些?其处理方式又有哪些?

  专利合同纠纷具体包括: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解决方法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