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6年甘肃法院系统共审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46件,同比增长16.6%。其中专利权纠纷55件,著作权纠纷9件,商标权纠纷105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9件,技术合同纠纷20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8件。同时,全省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0件,审结45件,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28件,审结18件,判决29人。

  典型案例

  案例1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仁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名仁”商标。明仁公司于2011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封丘县友趣饮品厂(简称友趣厂)于2014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 “名仁苏”商标,友趣厂的“打水”商标注册申请已由国家商标局受理,但尚未核准注册。明仁公司发现兰州市场有“名仁苏TM打水TM”及“名仁苏·打水TM”产品销售,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友趣厂立即停止侵害“名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30万元。

  兰州中院认定,友趣厂不仅侵害了原告受保护的商标权,而且构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支持了明仁公司诉请的全部赔偿请求。宣判后,友趣厂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

  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赵永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哈弗公司)系“HaFErD”字母+图形+颜色商标及“哈弗·原动力”商标的权利人。哈弗公司发现由黄飞喜注册、赵永来实际经营的酒泉市“肃州区小黄特油配件店”内销售贴有其“HaFErD”字母+图形+颜色商标的“哈弗·杰由保”润滑油,遂在该店购买三桶润滑油并对证据保全过程现场公证,后哈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酒泉市中院一审认为,赵永来、黄飞喜未经商标持有人哈弗公司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中文商标,侵害了注册的“哈弗·原动力”中文商标的专用权。故判决,赵永来、黄飞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哈弗公司第7125144号“HaFErD”字母+图形+颜色注册商标;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哈弗·杰由保”中文商标的润滑油,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哈弗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2

  孔玮与江苏泓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孔玮是“路灯灯具(PV-1单光源)”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其认为庆阳市西峰区古象路上使用的路灯形状与其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主张江苏泓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三被告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于是将本案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路灯的设计特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既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近似,侵权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孔玮的诉讼请求。孔玮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公司、张好奇等9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案例4

  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玉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获农业部授权,取得玉米新品种“S121”植物新品种权。2015年良玉公司在维权打假中发现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在甘州区大满镇黑城村未经其许可使用“S121”新品种,繁育杂交玉米种。良玉公司认为华裕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玉米新品种权,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

  张掖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张好奇、张好俭、张鹏峰等9户农民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华裕公司停止侵权,对生产种子作灭活性处理;华裕公司赔偿良玉公司损失25万元;张好奇、张好俭、张鹏峰等9户农民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例5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乐尚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武威金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苹果公司)是“新概念”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乐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尚公司)从2015年2月起在甘肃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其他路段发布、设置了包括“乐尚品味、飘乐坊、中国炒货新概念、原味瓜子、武威乐尚工贸公司”内容的广告牌。2015年11月,金苹果公司发现了上述广告内容后认为乐尚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金苹果公司诉前取证阶段支出了公证费用1万余元,遂向法院诉请乐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费用。

  武威中院审理认为,乐尚公司在广告中没有突出使用“新概念”字眼的情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乐尚公司的广告行为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企业及产品的误认误购的情形。因此驳回金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6

  陆海军与杨小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陆海军于2003年将自己独创的“火吧”文字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核准注册并向陆海军颁发了商标注册证。2010年1月15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火吧”为甘肃省著名商标。2015年1月28日,杨小斌登记了“城关区甘南路同乐五号餐吧”后,不按其登记的名称制作招牌,却在其招牌和网络(好团网)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样用以招揽顾客。陆海军认为杨小斌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火吧”,足以使公众误以为杨小斌经营的“同乐五号火吧”与原告的经营存在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诉至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杨小斌表示对方起诉主张的事实属实,愿协商解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杨小斌赔偿陆海军经济损失8万元;陆海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7

  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甘肃瑞捷车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伦公司)是“鹰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4年9月6日,甘肃瑞捷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公司)与鹰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书,约定鹰伦公司将“上海鹰伦”电动车品牌授权给瑞捷公司在中国西部地区使用,瑞捷公司每年给鹰伦公司支付2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该费用在三年内保持不变。合同签订后,瑞捷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支付了第一年的商标使用费20万元。之后,瑞捷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至2015年10月1日,瑞捷公司再未给鹰伦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发生纠纷。鹰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瑞捷公司立即支付商标使用费20万元。

  天水中院一审法院认为,瑞捷公司对于修改后的合同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也无证据证明修改后的合同书得到了鹰伦公司的认可,故双方仍应当按照2014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在审理期间,瑞捷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仍在使用“鹰伦”或者“上海鹰伦”的标识。据此判决支持了鹰伦公司的诉请。宣判后,瑞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此后省高院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8

  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与王黎清泉羊饭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例9

  兰州裕盛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国辉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例10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武山县视康眼镜店等41家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