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前,合肥法院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泄密、打假、仿冒、商业诋毁成关键词。

  一、“六个核桃”打假案

  【案情】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公司”)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用于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石家庄某饮品有限公司(下称“石家庄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时,或使用了“六仁核桃”、“大仁核桃”、“六仁核桃露”等标识及与权利人产品相近似的包装,或销售了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包装上存在上述标识的产品。河北公司认为石家庄公司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河北公司经济损失。

  【点评】“六个核桃”休闲饮品使用的“六个核桃”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市场上模仿者争相“搭便车”,仿冒或“搭便车”情形五花八门。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秩序,起到了扭转市场乱象的效果。

  二、“千里马”玻璃胶被仿冒案

  【案情】肇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胶产品在国内市场声誉良好,其“千里马”品牌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随着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的提高,仿冒产品不断出现。自2015年起,该公司对合肥市场进行调查摸底,并申请公证处连续对多家销售商售假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先后提起多起侵权诉讼,数量达百余件。该系列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多数零售商承认侵权并向该公司支付数额不等的赔偿金。少部分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损失。

  【点评】为获得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要求经营者全身心投入,反复经受来自市场竞争的考验,才能取得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当前,少数经营者希望通过“仿冒”或售假等“快捷”手段,攫取不正当利益,给人以警示。本案中,“千里马”品牌权利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遏制了违法侵权行为。从合肥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民事诉讼逐渐成为权利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且均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姚記”扑克牌被侵权案

  【案情】上海某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扑克公司”)是国内扑克牌生产销售的主要企业之一,其2004年在扑克牌上注册的“姚記”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该公司先后申请了“扑克牌(959摩托车)”、“扑克牌包装盒(959)”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利用自己的商标及专利生产的“姚记959”扑克深受国内外市场欢迎,具有较高知名度。扑克公司认为由安徽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吴川市某副食品商店销售的“天时”扑克,使用了原告专利,遂公证保全证据后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产品侵害了扑克公司“扑克牌(959摩托车)”的专利权,但未侵害“扑克牌包装盒(959)”的专利权,部分支持了扑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知名商标与专利的结合使用,使得扑克公司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本案中,扑克公司主张的“扑克牌包装盒(959)”专利中使用了与被告“天时”注册商标标识视觉效果高度近似的图案,该图案在扑克公司的专利中并非小到忽略不计,故扑克公司不能凭借该专利中剩余部分来主张被告侵权。本案给予的启示是,权利人在创设知识产权时,应尊重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否则可能导致自身的知识产权存在先天缺陷,从而不利于未来进行维权。

  四、“儿童护眼架”专利权案

  【案情】李某某拥有名为“儿童护眼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将该专利许可给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实施。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一款学生护眼架,李某某认为该学生护眼架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将专利技术中的“螺栓连接”替换为“键连接”,“轴向锁”定位方式替换为“径向锁”定位方式,但两种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技术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做出这样的替换,故被控侵权产品的该两项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实质上的等同,因此仍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当前,仿冒产品涌向市场,仿造者不再进行一模一样的仿制,而是在其产品中做些与专利产品技术略有不同、非本质的变化来逃避侵权指控。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面,“等同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判定原则和方法。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方式和定位方式上确与专利产品不同,但法院根据“等同原则”进行了具体分析,认定这种差异是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故实质是一种技术上的等效替换手段,仍构成侵权。案件处理结果,有力维护了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小鹿智游APP”侵害著作权案

  【案情】广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商务公司”)与安徽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信息公司”)均从事旅游景点导览软件的开发和运营。2016年6、7月份,广州商务公司发现安徽信息公司在其“小鹿智游APP”中擅自使用了该公司创作的故宫博物馆、圆明园等景点的12幅导览图,遂向各大手机软件平台发送警告函投诉侵权,并起诉要求安徽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安徽信息公司认为其软件所用图片是从互联网下载,非有意侵权。原告本来仅需来函和致电告知,即可实现维权,却恶意向各手机软件平台投诉,导致其软件被下架,损失严重,遂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安徽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随着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功能丰富、使用方便的APP被开发出来并投入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获取信息,让人们享受信息化带来的成果。本案系一起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院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分析了证据,最终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针对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向手机软件平台投诉侵权,法律也规定救济渠道,被投诉人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市场主体在网络经济下,更应注重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置自己于不利之境。

  六、离职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案

  【案情】刘某等三人原系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食品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刘某等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后三人从该公司离职,并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上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用于市场经营,挤占了安徽食品公司在上海的部分市场。安徽食品公司得知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旦遭到泄露很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年来因离职员工引发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案中,职工与供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在离职后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公司用于市场经营,造成了侵权后果。案件处理结果,有力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求。法官提醒,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易于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完善保密措施,健全相应制度,释明法律后果,不断增强员工特别是离职员工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后果发生。

  七、“镇糯19号”糯稻品种被侵权案

  【案情】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独占享有授权品种“镇糯19号”的实施权。该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种子有限公司等多个种子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繁殖、收购“镇糯19号”种子,并以其他品种包装或者白皮袋包装的形式对外销售,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该系列案件一部分经法院调解结案,其他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

  【点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擅自繁殖等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特别是一些侵权行为人为逃避监管,擅自以“白皮袋”的形式对外销售侵权品种,一旦流入市场,危害很大。法院从注重加大权利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支持维权,充分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威慑力和示范效应。

  八、真假“景田”、“百岁山”案

  【案情】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享有“景田”和“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广告语为“水中贵族 景田百岁山”。被告合肥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将“景田百岁山”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的“景田”和“百岁山”商标注册及使用均在先,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被告企业名称注册在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且被告所从事的行业与原告行业近似。因此,被告主观上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点评】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案件。该两种权利是分属不同领域的两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类似的纠纷,由于商标信誉的强弱、侵权人的主观意志、混淆误认的程度等判断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公平、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理基础。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抢占市场份额,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九、服饰店诉服饰经营中心商业诋毁案

  【案情】原告合肥瑶海区某服饰店在合肥市举行女装秋冬新品发布会时,被告天桥区某服饰经营中心的经营者景某等来到现场,对在场人员包括原告的客户公开宣称原告拖欠货款不还,到处圈钱、骗钱。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发布会中断,原告向派出所报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及惨重的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商誉是无形资产,基于企业的良好经营取得,并由此产生利益,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法律虽不禁止经营者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但评论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本案中,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原告的产品发布会现场散布缺乏充分依据证明的相关信息,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充分尊重市场竞争中的公序良俗的体现。

  十、杨某某销售假冒电子产品案

  【案情】被告人杨某某注册网店并销售相机电池、遥控器、腕带等电子产品。自2008年起,杨某某通过网络通讯软件联系卖家购买假冒的“Canon”、“SONY”、“S∧MSUNG”等品牌的相机电池,并在网店销售,销售金额达901199.81元。2011年6月27日,杨某某因销售上述假冒商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租用的经营场所将其抓获并查扣“Canon”数码电池432块、“S∧MSUNG”数码电池138块、“SONY”数码电池212块。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单位鉴别,查扣的数码电池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对其处以罚金五十万元等。

  【点评】该案曾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也存在互联网监管缺位、维权难等弊端,但这并不成为经营者牟取非法利益的借口。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破坏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严肃了国家法制,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