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等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恒派彩羊公司等停止侵权并登报消除影响,恒派彩羊公司、杨某和巴布黎公司共同赔偿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9万元,刘某赔偿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4万元,辉营公司赔偿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后,杨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源祥”作为老字号、老品牌在市场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彩羊”品牌宣传和推广均依托“恒源祥”品牌展开,既迅速提升了“彩羊”品牌的知晓度和“彩羊”字号的知名度,又加深了受众对“恒源祥”和“彩羊”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认识,将两者组合在一起即使缺少一个“祥”字所形成的“恒源彩羊”仍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与恒源祥公司或彩羊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恒源彩羊”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或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杨某将“恒源彩羊”作为恒派彩羊公司更名前的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将“恒源彩羊”商标授权恒派彩羊公司使用,巴布黎公司经恒派彩羊公司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羊毛衫上使用了“恒源彩羊”商标,以上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侵犯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名称权的同一损害后果,故杨某、恒派彩羊公司、巴布黎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刘某销售标有“恒源彩羊”商标的被控侵权羊毛衫,也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辉营公司作为特卖会的主办方,统一开具购货凭证,事实上已参与了商品销售,其行为亦构成侵权。此外,恒派彩羊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以及刘某所经营店铺售货员的相关陈述均构成对商品来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此类案件的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本案判决中,通过分析恒源祥公司和彩羊公司字号的知名度、注册商标使用者的主观过错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误认,认定“恒源彩羊”商标的使用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该案对同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亦对非善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制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