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大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大摩公司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聚力公司之合法利益而为自己获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大摩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聚力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后,大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聚力公司依托“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大摩公司涉案软件的“看视频不等待”、“逛网站无骚扰”功能使得用户可以跳过视频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并屏蔽聚力公司网页广告。下载使用该软件功能的用户在得到聚力公司提供的免费视频等内容时,聚力公司却不能取得相应的利益。作为涉案软件的运营提供商,大摩公司明知涉案软件的“看视频不等待”、“逛网站无骚扰”功能会直接损害聚力公司的商业利益,仍宣传推广涉案软件功能,目的在于依托聚力公司多年经营所取得的用户群,为自己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其行为本质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拦截广告软件不当阻止视频分享网站片前广告播放的新类型案件。法院通过对《反不正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明确视频分享网站依托“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不得以技术中立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拦截软件运营商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拦截他人广告的行为,但其通过对软件功能的宣传,引诱帮助了视频分享网站的用户实施下载使用软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规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