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美影厂系“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新影年代公司为配合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上映宣传,制作了被控侵权海报,提供给华谊兄弟公司,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该海报。该海报上,“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美影厂认为,新影年代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相关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美影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80后”一代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合理使用时,明确了“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使用在涉案电影海报中属于转换性使用。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在判断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即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