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耀宇公司认为,斗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10万元,并消除影响。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赛事的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经营项目,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对涉案赛事的实时直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内随着电子竞技游戏产业日益发展而出现新类型案件。本案主要涉及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行为的法律认定。虽然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具体行为,但该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应当以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本案的审理对于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只有正当有序的自由竞争才能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