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御逊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霍尼韦尔公司以判赔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对御逊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予以认定的基础上,在确定御逊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进一步综合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御逊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先后被工商部门查处三次,地域分布在湖南和江苏两个省份,时间跨越数年,侵权情节严重;3.涉案侵权产品系汽车配件,其销售价格远低于霍尼韦尔公司的产品,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车辆驾乘人员及社会公众造成安全隐患;4.权利人协助工商调查侵权源头支出调查、公证等合理费用。因此,二审改判御逊公司赔偿霍尼韦尔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提出的新要求。本案是商标权利人起诉侵权产品生产商的商标侵权案件,且涉及的产品系汽车配件,与车辆驾乘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安全密切相关。本案的裁判在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方面严格坚持从源头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使损害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情节相适应,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