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诺公司等从事的服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与“”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为相同服务,因此,本案不涉及跨类保护问题,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道诺公司未经许可,在提供相同服务时,擅自使用与“”、“”、“ UNIONPAY”、“银联”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制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道诺公司单独销售或与云泰铭德公司共同销售带有“”标识的POS机的行为,侵害了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银联”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依法可作为企业名称保护,道诺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宣传活动资料、交易文书、伪造的授权文书等上使用银联公司企业名称或字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道诺公司在其官网虚构其与银联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伪造并使用银联公司分公司印章和授权书推广银行卡服务,构成了虚假宣传,故判令道诺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和合理费用10.2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金融服务注册商标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使用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对相同服务的认定,诠释了金融服务内涵。首先,根据侵权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判定其提供的服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该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的核定范围。其次,明确商标使用正当性的标准是对该商标的使用须善意且必要。本案中,侵权人在经营场所装潢、宣传推广活动、交易文书等使用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甚至以银联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推广POS机,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具有主观恶意,其使用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