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诺公司等从事的服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与“”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为相同服务,因此,本案不涉及跨类保护问题,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道诺公司未经许可,在提供相同服务时,擅自使用与“”、“”、“ UNIONPAY”、“银联”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制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道诺公司单独销售或与云泰铭德公司共同销售带有“”标识的POS机的行为,侵害了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银联”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依法可作为企业名称保护,道诺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宣传活动资料、交易文书、伪造的授权文书等上使用银联公司企业名称或字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道诺公司在其官网虚构其与银联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伪造并使用银联公司分公司印章和授权书推广银行卡服务,构成了虚假宣传,故判令道诺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和合理费用10.2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金融服务注册商标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使用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对相同服务的认定,诠释了金融服务内涵。首先,根据侵权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判定其提供的服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该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的核定范围。其次,明确商标使用正当性的标准是对该商标的使用须善意且必要。本案中,侵权人在经营场所装潢、宣传推广活动、交易文书等使用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甚至以银联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推广POS机,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具有主观恶意,其使用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