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BMW”、“寶馬”注册商标至少在2007年就已属驰名商标。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明知“”、“BMW”、“寶馬”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恶意共谋,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并通过实施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对外授权BMN品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使用侵权标识,构成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BMW”、“宝马”作为字号注册成立德马公司,并在BMN品牌加盟体系的经营中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GERMAN BMWGROUP (INTL) HOLDING LIMITED]并授权BMN品牌销售商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在第25类、第18类商品上使用德国宝马、德国宝马集团并授权BMN品牌经销商使用,构成对 “寶馬”驰名商标的侵害。3.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使用并授权BMN品牌经销商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模仿“”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宝马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4.没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曾被实际使用,故对“”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不存在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传承。因此,创佳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使用并授权经销商使用“”注册商标及“”标识,属于模仿 “BMW”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宝马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5.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使用“”标识、“”阴阳纹标识、“”阴阳纹标识、“”标识,侵犯了宝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6.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侵犯了宝马公司“”、“”、“BMW”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立即停止对宝马公司享有的“”、“寶馬”、“BM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德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对宝马公司造成的影响;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共同赔偿宝马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极为新颖和典型的“建立体系、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对权利商标驰名之前已注册商标延伸注册获得的商标,其注册、使用是否受驰名商标的规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主体实施有关联的不同行为,如何认定共同侵权;如何在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中正确区分侵权行为、侵权标识等。本案查明的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明显特征:1.被控侵权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字号等方式,建立特许经营加盟体系,显示其标识使用的“合法性”,试图掩盖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和目的。2.被控侵权人通过全面模仿权利人标识的方法混淆视听,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不仅涉及针对权利人所有主要商标实施侵权行为,还涉及字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是其他侵权行为。3.被控侵权人通过分工合作,转让、注册商标、字号,全面模仿权利标识,通过特许经营体系复制侵权等手段,从不同纬度立体的、全方位的实施侵权行为,侵权影响范围大,损害严重。因此,对此类恶意的侵权行为应予严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