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晨光公司是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坤森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网店销售得力公司生产的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的笔类产品,侵害了晨光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笔杆主体形状、笔杆顶端形状、笔帽主体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等方面的设计特征,在整体上确定了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控侵权设计中均具备,故认定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虽然两者存在如笔杆上的凹线等区别设计特征,但不足以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笔类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指控成立,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晨光公司及得力公司均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文具生产企业。案件所涉产品为笔类产品。笔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因在日常生活中常见,故在侵权判断中,往往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本案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即从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得出结论。案件判决结果对于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