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路公司是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金洹公司等生产、销售或使用的粪便集卵标本盒的技术特征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所有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所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以下区别:1.分析涉案专利“所述过滤网下连接隔板”这一技术特征,根据专利附图3得知,过滤网在腔体上部,隔板在腔体下部。此与根据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具体操作步骤可得出的结论一致。对于在过滤网之下设置隔板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专利说明书中亦有明确描述,即通过二次加液,使细胞和虫卵等有形成分在吸液腔和加液腔内比较均匀,不致于使吸液腔的浓度过低。反观被控侵权产品,其隔板贯穿腔体,且在隔板中间以下部分的缕空处粘贴过滤网,故其隔板与过滤网的位置关系显然不是涉案专利中的上下位置关系。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隔板靠近底部处有一小段未被镂空,但因其与盒体底部距离过近,不能起到专利说明书描述的二次加液的作用。因此,就过滤网和隔板的设置,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故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2.根据“所述过滤网和所述隔板将所述盒体分为加液腔和吸液腔”的描述,专利盒体的两个腔体的用途有所区分和限定,即加液和吸液应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对于此项技术特征的理解,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所得出的结论亦是一致的。此外,前述专利“过滤网下连接隔板”以实现二次加液的技术方案亦需以加液和吸液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为前提,若加液和吸液在同一腔体内进行,则其在过滤网下连接隔板的设置将失去意义。就被控侵权产品两个腔体用途的确定,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为金洹公司的自动粪便分析仪的配套耗材,故该产品两个腔体的用途可以通过被控侵权产品与自动粪便分析仪配合使用的演示予以确定。经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虽然也分为两个腔体,但实际应用时加液和吸液均在同一腔体内进行,另一腔体仅起放置及搅拌标本之用,故该腔体并非涉案专利中的吸液腔或加液腔。结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及附图,专利的加液腔和吸液腔实际上需要配套使用加液针和吸样针进行加液、吸液,而被控侵权产品放置标本的腔体内并未设置或者无法插入加液针或吸样针,此亦可印证该腔体并非专利所述的加液腔或吸液腔。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与专利的两个腔体存在本质区别,故就这一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海路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亦即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理解的问题。在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时,可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并可考虑权利要求中各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所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说明书记载的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效果相适应。